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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字第19號

判決書登報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欣蓉范智達陳端宜

聲請人
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銘元
被告
康力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燕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刑事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康力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部分依附件所示方式登報。

其餘聲請駁回。

登報費用由被告康力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同法第99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康力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受雇人余芷寧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32號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罰金新臺幣30萬元,並經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駁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康力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上訴而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該案告訴人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命被告康力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判決書登報,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就刊登範圍及方式,聲請人雖聲請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之全文登報,以12號字體刊登於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第1 版1 日,然本院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聲請人因本案犯罪所受之損害,認以將如附件所示前開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登報,即足回復聲請人所受之損害,並酌定登報方式如附件壹所示,聲請人逾此範圍之聲請,本院認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著作權法第99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范智達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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