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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惠如彭洪英林欣蓉

附帶上訴人  艾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元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家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映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被上訴人 臺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豊
訴訟代理人
林家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複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劉育弦

上列當事人間因附帶被上訴人刑事違反著作權法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19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準用第349條規定參照)。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90 條前段準用第367 條規定參照)。另刑事訴訟法並無准許他造當事人得提起附帶上訴之規定,故附帶民事訴訟並不採附帶上訴之制,附帶上訴人提起上訴在上訴期限之外,即不能視為合法之上訴(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33號、28年附字第45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查附帶上訴人係民國104 年12月7 日收受原審判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原審卷㈡第324 至327 頁),其遲至105 年3 月1 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99頁),顯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依首揭說明,本件附帶上訴即非合法,且無從命補正,應逕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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