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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永昌石膏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代表人
周德永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吳讚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該商品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指定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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