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旺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蕙茹 律師 被告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所為之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楊坤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