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李旺生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洪蕙茹 律師
被告冠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5日所為之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