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文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李文星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智訴字第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本院以102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1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1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 年4 月3 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 年1 月15日法矯字第00000000000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501561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 至4 頁),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