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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字第22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維心彭洪英蔡如琪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進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進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蕭進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922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1092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4 頁),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聲字第2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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