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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違反商標法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上訴人日商高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小林一俊

訴訟代理人張東揚律師

林怡州律師

鄭耀誠律師

被上訴人雲山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廖妍羚

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玉芬律師

複代理人李昭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上訴人等認諾上訴人上訴聲明所請求之所有訴訟標的。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1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涉犯違反商標法罪嫌,雖經原審判決有罪,惟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認被上訴人○○○之犯罪不能證明,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上訴人於本案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俱應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就原審駁回其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2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審判長法官林欣蓉

法官蕭文學

法官杜惠錦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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