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文輝(已歿)男 民國OO年O月O日生
- 選任辯護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675號、第7861號、第9005號、第11745號、第16622號、第20386號、101年度偵字第10702號;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4416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8月30日以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9號判決後,嗣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本院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楊文輝部分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同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楊文輝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已於111年10月27日死亡,有前揭裁定、個人戶籍資料、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除戶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349、419、423、425頁),自應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本院另為撤銷原判決關於被告楊文輝部分而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