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冠宇
- 選任辯護人
- 溫啟仁律師
- 5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6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5 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冠宇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判決,被告於106 年10月28日收受判決正本(於106 年10月18日寄存送達,經10日生效),嗣於106 年10月26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載明「上訴理由容後補提」,迄今已逾期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