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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吉
被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忠訓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應予補載更正,另原判決雖漏載上開辯護人姓名,惟本件判決仍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送達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收受,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 、60 頁),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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