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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
    李忠訓

  • 被告
    陳彥吉磐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吉 被   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忠訓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應予補載更正,另原判決雖漏載上開辯護人姓名,惟本件判決仍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送達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收受,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 、60 頁),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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