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吉 被 告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忠訓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文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更正為「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之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應予補載更正,另原判決雖漏載上開辯護人姓名,惟本件判決仍已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送達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收受,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 、60 頁),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