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參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參 與 人 洧銓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胡培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5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洧銓國際有限公司參與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檢察官於審理中認應沒收第三人財產者,得以言詞或書面向法院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3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據被告陳稱犯罪所得係參與人洧銓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洧銓公司)所有,復據證人○○○、○○○證稱本件涉嫌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係洧銓公司訂貨販售等情,堪認聲請人聲請洧銓公司參與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參與人洧銓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