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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職參字第2號

職權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欣蓉蔡志宏范智達

財產所有人 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佳蓉

上列財產所有人因被告簡世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簡世均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其擔任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非法重製之「酒鶴邵族紀念高粱酒」、「臺灣十四族原住民系列魔幻驗鈔卡」商品,並將102 瓶高梁酒交付東甯國際有限公司及搭售「臺灣十四族原住民系列魔幻驗鈔卡」而由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獲取代價新台幣(下同)64,260元,依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規定,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之上開犯罪所生之物「酒鶴邵族紀念高粱酒」、「臺灣十四族原住民系列魔幻驗鈔卡」以及犯罪所得64,260元可能被沒收,且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案件已定於106 年3 月29日上午10時進行審理程序,宏錦生技貿易有限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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