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2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
3上訴人宏久科技有限公司
4即被告
5
6代表人陳信華
7選任辯護人余德正律師
8劉昱玟律師
9上訴人陳信華
10即被告
11
12選任辯護人余德正律師
13劉昱玟律師
14林堯順律師
15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
16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第一審判
17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656號、第
1817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19主文
20原判決撤銷。
21陳信華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處有期徒
22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
23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又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
24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25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26宏久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
27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緩刑貳年。
1
1事實
2一、陳信華為址設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宏久科
3技有限公司(下稱宏久公司)的代表人。丙○○○○○○○
4○○○○○○(下稱日月光公司)是半導體製造業者,為求
5該公司半導體生產人員所著無塵衣(鞋)的靜電接地裝置可
6將人體所產生靜電導出,確保作業物件不會受到人體產生靜
7電的破壞,且不影響人員操作,以提高公司的產品良率與製
8程水準,增進客戶下單意願,於是研發新式無塵衣(鞋)有
9關靜電放電(ElectrostaticDischarge簡稱ESD)的防護管制,
10使符合客戶所要求的ANSI/ESDS20.202007認證標準,並對
11所研發的新式無塵衣(鞋)與委託製造廠商簽訂保密契約。
12陳信華於102年8月7日代表宏久公司與日月光公司就「新
13式無塵衣(鞋)」的採購簽署保密契約,約定雙方為促成交
14易所為之交流、活動、資訊交換過程中所獲悉的營業秘密,
15彼此負有保密義務,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及使用於
16與契約目的無關的第三人。陳信華代表宏久公司簽立前開保
17密契約後,於同年8月16日與日月光公司測試廠測試硬體工
18程處副理○○○、設備工程師○○○進行洽談,經○○○、
19○○○告以「新式無塵衣(鞋)」的「○○、○○、○○、
20○○、○○」等5處○○○○○○○○○○○,而知悉日月
21光公司「新式無塵衣(鞋)」的設計概念。之後宏久公司分
22別於同年9月11日、同年10月8日將樣品送請日月光公司驗
23證,然均未能通過日月光公司的驗證標準,○○○乃再提供
24與日月光公司簽立保密契約的川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川崎
25公司)所製作新式無塵衣(鞋)樣品供陳信華觀看參考,使
26知悉「新式無塵衣(鞋)」的整體設計、縫製方法。但是宏
27久公司繼於同年12月4日、12月24日及12月27日送請日
28月光公司驗證打樣的「新式無塵衣(鞋)」樣品,仍未通過
2
1日月光公司的驗證標準,宏久公司人員○○○乃向日月光公
2司查詢相關規格資訊,日月光公司乃於103年4月8日將包
3含「新式無塵衣(鞋)」的○○、○○、○○○○、○○、
4○○等處的○○○○○、靜電阻值及「新式靜電衣鞋規格備
5註說明」○○○○等營業秘密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宏
6久公司,宏久公司○○○收受持有該等資訊後並轉交陳信華
7,復於同年4月17日宏久公司人員○○○向日月光公司詢問
8有關「新式無塵衣(鞋)」縫法、材質的問題,經日月光公
9司承辦人員將「新式無塵衣(鞋)」有關織帶之材質、拉鍊
10及縫製方法等營業秘密具體內容回覆○○○將資料轉交陳信
11華。詎陳信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明知其代表宏久公
12司與日月光公司交易「新式無塵衣(鞋)」過程,透過○○
13○、○○○口頭說明、提供無塵衣樣品及書面資料所知悉及
14持有的相關資訊是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其負有保密義務
15,如未經日月光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洩漏,竟未
16經日月光公司同意,於同年4月28日將所知悉及持有日月光
17公司上開「新式無塵衣(鞋)」的○○○○○○○○○方式
18、○○○○等營業秘密(下稱「新式無塵衣(鞋)營業秘密
19」),洩漏予不知情的三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下稱三立
20事務所)○○○及承辦人員,使得以用於為陳信華申請專利
21使用。同年5月2日宏久公司第6次將所打樣的「新式無塵
22衣(鞋)」樣品送交日月光公司測試,仍經日月光公司於同
23年5月6日以電子郵件通知測試不合格,於是宏久公司向日
24月光公司表示退出「新式無塵衣(鞋)」的採購業務。同年9
25月4日三立事務所以陳信華為發明人的名義,將自陳信華獲
26悉的「新式無塵衣(鞋)」營業秘密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7下稱智財局)申請專利,並於104年1月11日取得新型第M
28493272號「導電織帶連接全身式無塵衣」及新型第M493281
3
1號「導電織帶連接無塵鞋」等專利(以下合稱系爭二專利)
2。後於同年1月19日日月光公司接獲其協力廠商豪紳纖維科
3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紳公司)通知宏久公司已取得系爭
4二專利,於同年3月中旬經比對系爭二專利的內容,確認陳
5信華違法使用所知悉之前開日月光公司有關「新式無塵衣(
6鞋)」的營業秘密,遂向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
7站(下稱調查局高雄調查站)提出告訴。經調查局人員於同
8年4月28日持搜索票,前往宏久公司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
9一編號1所示陳信華委託三立事務所申請系爭二專利之相關
10資料、編號2所示宏久公司人員○○○、○○○與日月光公
11司往來電子郵件等檔案資料,而循線查獲上情。
12二、案經日月光公司訴由調查局高雄調查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
13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14理由
15壹、程序部分
16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17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18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19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20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
21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22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的各項證據資料,檢察官
23、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
24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
25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
26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
27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至於告訴人日月光
28公司所提聲請限制被告閱覽的101年8月15日實驗照片3張
4
1、電阻值量測資料、同年8月16日等電位式人員靜電接地系
2統簡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卷─下稱調查卷
3,第163頁至第172頁)等證據資料,被告及辯護人雖稱不爭
4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15頁至第216頁),但本判決未使用
5該等證據,爰就該等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不予贅述。
6貳、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及理由:
7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信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
8院卷第215頁、第232頁至第234頁),核與證人即日月光
9公司測試廠測試硬體工程處副理○○○、設備工程師○○○
10於偵查及原審證述被告陳信華透過○○○、○○○口頭說明
11、提供無塵衣樣品及書面資料使被告陳信華知悉及持有日月
12光公司前開有關「新式無塵衣(鞋)」的技術,及被告宏久
13公司提供驗證的新式無塵衣(鞋)無法通過日月光公司驗證
14,被告陳信華未經同意申請系爭二專利的過程等情相符(高
15雄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2962號卷─下稱他卷,第11頁、第
1612頁;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656號卷─下稱偵一卷
17,第138頁正、背面;原審104年度智訴字第13號卷─下稱
18智訴卷,卷第65頁至第73頁背面、第75頁至第85頁);
19又證人即被告宏久公司人員○○○證述:其與被告陳信華前
20往日月光公司與○○○、○○○談新款無塵衣的需求,有收
21到日月光公司103年4月8日寄送的「新式無塵衣(鞋)」
22的規格備註說明並轉交給被告陳信華等情(智訴卷第86頁
23背面、第87頁、第92頁正、背面);另證人即被告宏久公
24司人員○○○證述:有收到日月光公司所寄包含103年4月8
25日「新式無塵衣(鞋)」規格備註說明的電子郵件等語(他
26卷第37頁);又證人○○○證述:被告陳信華委託申請系爭
27二專利等語(偵一卷第99頁至第101頁),此外並有日月光
28公司103年7月16日發明專利說明書公開本(調查卷第50
5
1頁至第68頁)、被告宏久公司與日月光公司102年8月7日
2簽訂的保密契約(調查卷第75頁至第80頁)、被告宏久公
3司6次檢送「新式靜電衣(鞋)」樣品的測試結果(調查卷
4第81頁至第86頁)、日月光公司103年4月8日寄送「新
5式靜電衣鞋規格備註說明資料」予被告宏久公司的電子郵件
6(調查卷第87頁至第90頁、智訴卷第128頁至第136頁
7)、日月光公司103年4月18日回覆被告宏久公司詢問「新
8式無塵服(鞋)」細節之電子郵件(調查卷第91頁至第95
9頁、智訴卷第149頁至第152頁)、豪紳公司104年1月1
109日通知日月光公司查到被告宏久公司ESD衣服設計專利的
11電子郵件(調查卷第96頁)、系爭二專利的專利申請書、委
12託書、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書、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專利證書
13等資料(調查卷第97頁至第158頁、智訴卷第115頁至第
14127頁背面)、被告宏久公司無塵鞋專利分析Ⅰ、Ⅱ(調查卷
15第159頁至第162頁、智訴卷第154頁至第155頁背面)
16、智財局106年8月18日(106)智專一(一)15166字第1
17062085396001號函暨日月光公司之發明、新型專利證書(智
18訴卷第3頁、第4頁、第7頁)等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
19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被告陳信華委託三立事務所申請系爭
20二專利相關資料、證人即被告宏久公司人員○○○、○○○
21所使用電腦內與日月光公司往來電子郵件等檔案資料可為佐
22證。
23二、按「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
24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
25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
26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
27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依該條
28之規定,判斷營業秘密之要件為:經濟性:可用於生產、
6
1銷售或經營之有經濟價值的資訊;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
2類資訊之人所知悉者;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
3之保密措施。簡言之,營業秘密法所稱之營業秘密,須符合
4經濟性、秘密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要件始足當
5之。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
6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
7濟性。關於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
8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
9者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
10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
11後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
12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可
13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所謂合
14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
15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
16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
17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
18「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
19設定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
20等,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
21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被
22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經查:
23證人○○○證稱:日月光公司所有新式無塵衣(鞋)是伊的構
24想,再跟○○○共同研發,因為傳統的無塵服主要是在無塵室
25使用,它的接地只有經過鞋子,所以只有透過鞋底跟人的襪子
26、身體接觸後才有導電的作用,但伊所設計新式無塵衣(鞋)
27,是修改無塵衣(鞋)○○○○○○○○○○○○○○○○○
28○,不像以前用手腕帶去跟工作桌接觸,新式無塵衣(鞋)因
7
1為○○○○○,○○○○○、○○○○○,讓○○○○○○○
2○○,導電效果最好,但因為有些人習慣右手、有些人習慣左
3手,所以我們○○○○○○○○○○,這樣會形成一個○○○
4○○,如此○○會比較趨於較嚴格的規格要求,其次因為之前
5幾乎都要帶靜電腕帶才能作業,而帶靜電腕帶是多了1條繩
6子電線在工作桌上,對作業會有干擾,但新式無塵衣(鞋)可
7以○○○○○○○○○○○,雙手活動的空間就比較大,工作
8更方便。伊於101年9月間向日月光公司智財部就新式無塵
9衣(鞋)提出申請專利,到102年1月公司智財部審核完畢
10後向智財局提出申請,因為公司當時考慮層面比較廣,希望做
11比較上位的保護,所以申請發明專利時,並沒有把詳細的做法
12寫得很清楚,而僅展示至少一側即○○、○○、○○○○○等
13語(智訴卷第65頁背面、第66頁、第70頁、第72頁至第
1473頁背面),並有日月光公司就新式無塵衣(鞋)申請發明
15專利的說明書公開本在卷可稽(調查卷第50頁至第68頁、智
16訴卷第55頁至第64頁),可知日月光公司新式無塵衣(鞋
17)可確保作業物件不會受到人體產生靜電的破壞,且不影響人
18員操作,可以提高產品的良率與製程效率,是可用於生產有關
19技術、製程的資訊,具有經濟的價值。
20又據證人○○○證稱:被告陳信華除了透過我們口頭說明、看
21樣本及看書面資料外,他無法得知新式無塵衣鞋的資訊,即
22在當時市面上或相關資料均無相關新式無塵衣鞋的資訊,我
23們確認被告宏久公司有簽署NDA保密協定才跟被告陳信華溝
24通等語(智訴卷第68頁背面、第69頁、第73頁正、背面
25);證人○○○亦證稱:一開始即與被告陳信華確認是否與
26公司簽訂保密協定,經被告陳信華表示已簽定保密協定才與
27他討論新式無塵衣(鞋)的開發,請被告宏久公司製作新式
28無塵衣(鞋)時,市面上並無該等款式產品,除了我們給被
8
1告陳信華資訊之外,被告陳信華並無法從別處得到資訊,因
2為開發產品的動機、實驗都是在我們公司發生,被告宏久公
3司只是作衣服的廠商,要依照我們開出的規格做衣服,我有
4提供「新式靜電衣鞋規格備註說明資料」等內容給被告陳信
5華,在該備註說明資料下方有寫明我們公司已經申請專利,
6參與試作廠商要簽保密契約等語(智訴卷第75頁背面、第
779頁、第84頁背面、第85頁);復據證人即川崎公司業務
8○○○證稱:2012年日月光公司請我做新式無塵衣鞋,2013
9年4月生產30套給他們線上測試,之後才開始量產,沒有改
10過規格,其製作無塵衣、鞋已約13年,但未曾在網站或店中
11看過本案新式無塵衣(鞋),是他們教我們做,我在業界沒
12看過,當時有要求簽保密協定,不能對外洩漏等語(智訴卷
13第93頁背面、第94頁背面、第95頁正、背面),並有日
14月光公司與川崎公司簽訂的保密契約附卷可參(調查卷第69
15頁至第74頁),是以本件「新式無塵衣(鞋)」的相關資訊
16,並不是一般接觸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有秘密性。
17日月光公司員工○○○、○○○與被告陳信華溝通新式無塵衣
18(鞋)的製作之前,日月光公司即與被告宏久公司簽保密契約
19,有該保密契約在卷足稽(調查卷第75頁至第80頁),依該
20保密契約第3條「使用限制及保管」第1款約定:自合約生
21效後3年內及本契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後5年內,
22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料之一部或全部
23保留、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提供、洩漏給與本約
24目的無關之第三人;同條第2款約定:除僅為評估或因甲乙
25雙方業務往來關係之目的而使用機密資訊之外,任一方非經他
26方以書面表示同意,不得使用他方之機密資料等內容,已詳載
27被告等須就業務往來的機密資料為保密,且日月光公司員工○
28○○、○○○與被告陳信華溝通「新式無塵衣(鞋)」的採購
9
1內容時亦先向被告陳信華確認已簽訂保密契約,誠如前述,是
2由日月光公司與被告宏久公司簽訂保密契約,及日月光公司員
3工與被告陳信華接洽「新式無塵衣(鞋)」業務過程一再確認
4被告宏久公司已簽訂保密契約等情,可知日月光公司就「新式
5無塵衣(鞋)」的技術資訊主觀上有保護的意願,客觀上亦有
6透過保密契約與員工確認的積極作為,使被告等了解其所接觸
7的「新式無塵衣(鞋)」是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作為,堪認
8日月光公司就有關「新式無塵衣(鞋)」的相關資訊,已採取
9必要的保護措施。
10綜上,被告陳信華自日月光公司員工○○○、○○○口頭陳述
11、出示的無塵衣、鞋樣品及寄送「新式靜電衣鞋規格備註說明
12資料」等資料的電子郵件所取得的「新式無塵衣(鞋)」資訊
13,具有經濟價值、秘密性,日月光公司並採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14,堪認是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
15三、被告陳信華既代表被告宏久公司與日月光公司簽訂保密契約
16,即明知前開向日月光公司取得有關「新式無塵衣(鞋)」
17的相關資訊係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仍意圖為自己不法的
18利益,將該等所知悉、持有的營業秘密轉知三立事務所○○
19○及承辦人員使用以申請系爭二專利,業經證人○○○證述
20受被告陳信華之託代為申請系爭二專利在卷可稽(調查卷第4
212頁、偵一卷第100頁);又查證人○○○證稱:第一次與被
22告陳信華洽談時,主管○○○有透露「新式無塵衣(鞋)」
23要「○○、○○、○○、○○、○○」等5處○○○○○○
24○,被告宏久公司於第二次產品驗證不符合標準後,我提供
25川崎公司製造的新式無塵衣、鞋樣品(經檢察官當庭提示)
26給被告陳信華看等語(智訴卷第75頁背面、第80頁正、
27背面、第81頁),並據證人即川崎公司業務○○○證稱:(
28經檢察官當庭提示無塵衣、鞋)川崎公司從2013年6月間開
10
1始量產開庭提示的新式無塵衣、鞋,沒有改過規格等語(智
2訴卷第96頁),該提出的新式無塵衣、鞋經原審勘驗結果
3:川崎公司所製作2雙無塵鞋均有厚實堅硬的白色鞋底,鞋
4底厚度至少○○○○○,大底及中底○○○○○○○○,中
5底○○○○○○○○○○○○○○○○○,○○呈現大鋸齒
6走勢,鞋墊内部○○○○○○○○○○○○○○○○○○○
7○○○○○○。其中1雙無塵鞋鞋面腳趾部位是屬於白色堅
8硬材質外覆,○○○○○○○○○○○○○○○(屬於無塵
9室的安全鞋),另1雙無塵鞋則無白色堅硬材質外覆,惟○
10○○○○○○○○○○○○○○。藍綠色○○○○縫製於川
11崎公司○○○○○(○○○○○○○○),○○○○○○○
12○○○,並且自○○○○○○○○○,○○○○○○○,接
13著○○○○○,止於○○○○○,並於○○○○○○○○,
14有另一○○○○○○,與○○○○○○○○呈現十字相交,
15○○○○○、○○○○、○○○○○○○○○○○等情,有
16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智訴卷第192頁、第193頁),而
17系爭二專利有使用到證人○○○出示給被告陳信華觀看的川
18崎公司新式無塵衣(鞋)的技術,詳如附表二、三所載。又
19查,證人○○○證稱:被告陳信華送交新式無塵衣、鞋到第5
20次驗證之後,我又提供彩繪的「新式靜電衣鞋規格備註說明
21資料」等更細節的內容給被告陳信華,包含導電織帶用什麼
22材質,要怎麼織,扣環要怎麼配置等都寫很清楚,並在該備
23註說明資料下方寫明我們公司已經申請專利等語(智訴卷
24第96頁),並有103年4月8日日月光公司寄送給被告宏久
25公司員工○○○轉交被告陳信華的「新式靜電衣鞋規格備註
26說明資料」等在卷可參(智訴卷第129頁至第135頁),經
27核系爭二專利亦有使用到日月光公司前開寄送新式無塵衣(
28鞋)等資料的技術,詳如附表二、三所載。綜上,被告陳信
11
1華有使用日月光公司員工○○○、○○○口頭說明新式無塵
2衣(鞋)「○○、○○、○○、○○、○○」等5處用導電
3織帶連接,及所提供觀覽的川崎公司製作的新式無塵衣的○
4○、○○、○○○○、○○○○○○○○○○○○○○,及
5○○、○○、○○○○○○○設計,及新式無塵鞋的○○○
6○、○○○○○○○○○○○○及其○○○○○設計的樣本
7;並有使用日月光公司提供的「新式靜電衣鞋規格備註說明
8資料」等資料中關於新式無塵衣之○○、○○、○○○○的
9○○○○及○○○○○○○○設計,及新式無塵鞋的○○○
10○○○○○○○○○○○○○○○○○○設計等技術內容,
11足認被告陳信華明知日月光公司所提供「新式無塵衣(鞋)
12」的相關資訊係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仍意圖為自己不法
13的利益,未經日月光公司同意,即使用所知悉及持有的前開
14營業秘密並洩漏給不知情的三立事務所人員使用於申請系爭
15二專利。
16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陳信華上開犯行堪以認
17定。
18參、論罪科刑:
19一、核被告陳信華所為,係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
202款之知悉、持有他人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使用、洩漏該營
21業秘密罪,其洩漏的低度行為為使用的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22論罪。被告陳信華洩漏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給三立事務所
23○○○及其他承辦人員,利用不知情的○○○及其他承辦人
24員使用日月光公司的營業秘密申請系爭二專利的犯行部分,
25為間接正犯。至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信華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
26條之1第1項第1款之以詐術而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
27洩漏罪云云。經查依卷附卷證資料,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28被告陳信華在代表被告宏久公司參與日月光公司「新式無塵
12
1衣(鞋)」的採購業務過程中施用何種詐術,而致日月光公
2司員工陷於錯誤的情形,因為彼等在促成採購交易之過程中
3,日月光公司本即應提出「新式靜電衣(鞋)」製作規格相
4關資訊予被告陳信華,使被告宏久公司得據以製作「新式無
5塵衣(鞋)」的樣品提供驗證,因此難謂被告陳信華在此等
6取得日月光公司營業秘密的過程有施用詐術之情,故公訴意
7旨容有誤會,因起訴的社會基本事實同一,原審及本院均諭
8知被告等併就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的犯
9罪併為防禦權利(智訴卷第30頁正面、智訴卷第64頁
10正背面、第119頁、第191頁、智訴卷第97頁,本院卷第
1184頁、第215頁),自得變更起訴法條後予以審理,附此敘
12明。另查,原審認被告陳信華尚有「重製」日月光公司營業
13秘密的犯行,惟據證人即三立事務所員工○○○證稱:被告
14陳信華沒有拿技術文件或設計圖給伊,只拿一件樣品說是目
15前大家在使用的無塵室無塵衣,他打算如何改良的概念等語
16(偵一卷第99頁),且經搜索扣押取得附表一之物,有搜索
17票及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偵一卷第161頁至第174頁),
18其中附表一編號1被告陳信華委託三立事務所相關資料1包
19,乃是被告陳信華委託三立事務所辦理系爭二專利的資料,
20包括專利申請書副本、專利新型技術報告副本、專利證書(
21第M493272號、第M493281號)及請款收據,業經被告陳信
22華自白(調查卷第5頁正、背面)及證人○○○證述在卷(
23調查卷第27頁),此外並無查獲被告陳信華轉寄相關日月光
24公司所提供書面資料給三立事務所的證據,是尚難證明被告
25陳信華有重製日月光公司所提供的前開營業秘密,原審認被
26告陳信華「重製」營業秘密,尚有誤會,併予敘明。
27二、核被告宏久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陳信華因執行業務犯營業
28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應依同法第13條之4
13
1之規定,對被告宏久公司科以該條之罰金。
2肆、沒收部分:
3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
4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而依修正後即現
5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6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亦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
7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而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是本案
8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第五章之一沒收
9(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相關規定。
10二、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
11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
12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13息。」;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義務沒
14收對於被沒收人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尚增訂第38條之2第
15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宣告前二條(即第38條、第38條之
16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
17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
18宣告或酌減之。」。經查,被告陳信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
19益,對於代表被告宏久公司參與日月光公司採購業務過程所
20知悉及持有日月光公司有關「新式無塵衣(鞋)」的營業秘
21密,未經取得日月光公司同意即據以向智財局申請取得系爭
22二專利的專利權,係屬於其違法行為變得之財產上利益,為
23本案被告陳信華的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24原本應該諭知沒收,惟被告等與日月光公司於107年11月8
25日達成和解,被告陳信華將系爭二專利無償讓與日月光公司
26,賠償日月光公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登報道歉,有
27被告等與日月光公司的和解協議書影本(本院卷第198頁至
28第200頁)及本院107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和解筆錄在卷可
14
1按(本院卷第203頁至第205頁),告訴代理人○○○亦陳述
2至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等已履行給付和解協議時的和解金100
3萬元、第一期分期款並刊登道歉啟事,且被告陳信華已讓與
4系爭二專利給日月光公司,被告等連帶賠償日月光公司300
5萬元之和解金額已足以賠償日月光公司的損失等語(本院卷
6第236頁),本院審酌被告陳信華已將犯罪所得系爭二專利
7轉讓日月光公司,並再賠償日月光公司所受損害,日月光公
8司亦認前開賠償金已足以賠償所受損害等情,此外亦無證據
9可認被告等利用犯罪所得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是就被告陳
10信華犯罪所得的系爭二專利,已無沒收的刑法上重要性,爰
11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原審以被告
12陳信華供陳:委託三立事務所申請系爭二專利的費用約20萬
13元等語(智訴卷第49頁),而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鑑
14定被告陳信華所取得系爭二專利法定權利價值卻分別為87,51
158元至96,636元,其平均值為92,077元,因認被告陳信華獲
16得系爭二專利之實質上經濟價值顯難以估算,爰參酌日月光
17公司受損害的程度,與前揭鑑定報告所載相關判斷系爭二專
18利市場經濟價值之依據及被告陳信華提出申請新型專利花費
19成本,據以估算被告陳信華本案犯罪可獲得實際上利益應為2
2000萬元云云,惟本案被告陳信華犯罪所得係系爭二專利,已
21見前述,此外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信華尚有利用獲取的營業
22秘密為任何的獲利行為,是原審逕以被告陳信華的犯罪所得
23難以估算,逕予認定其犯罪所得為200萬元,尚嫌速斷,併
24予敘明。
25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被告陳信華委託三立事務所相關
26資料1包,固為被告陳信華所有,並係供其委託三立事務所
27申請系爭二專利所用相關副本資料,此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28所示之光碟片(「宏久公司」人員○○○、○○○電腦資料
15
1)及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試驗報告等資料、「日月光公
2司」訂購單及詢價單等物,應僅係證明被告陳信華本案犯行
3之證據或證物,其餘扣案物品雖均為被告陳信華所有,然與
4被告陳信華本案犯行無法證明有直接關聯性,且均非屬違禁
5物或應義務沒收之物,本院認無庸為沒收之諭知,附予述明
6。
7伍、原判決撤銷改判的理由:
8一、被告陳信華的部分:
9原審以被告陳信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0被告陳信華並未有「重製」營業秘密,但有使用、洩漏營業
11秘密之行為,理由盡如前述,原審認被告陳信華有重製營業秘
12密,並漏未論及其洩漏營業秘密部分之犯行;原審未及審酌
13被告陳信華於本院坦承犯行,並與日月光公司達成和解等情;
14原審誤認被告陳信華之犯罪所得為200萬元而諭知沒收,並
15追徵其價額,尚有未當,被告陳信華上訴意旨指稱日月光公司
16研發的新式無塵衣(鞋)非屬營業秘密,雖無理由,惟原審判
17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原審判決被
18告陳信華部分撤銷。爰審酌被告陳信華參與日月光公司新式無
19塵衣(鞋)採購業務,簽立保密契約,但被告陳信華缺乏重視
20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基於為圖己利的犯罪動機、目的,違
21反保密義務,擅自洩漏、使用向日月光公司取得的營業秘密,
22致損害日月光公司的研發成果,影響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兼
23衡被告陳信華未有犯罪前科紀錄(本院卷第211頁),素行良
24好,高中肄業的教育程度,已婚育有一名幼兒,暨其於偵查及
25前審理飾詞否認犯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與日月光公
26司達成和解,並依約逐步履行和解條件(本院卷第198頁至第
27201頁、第203頁至第205頁、第237頁、第238頁),犯後
28態度已有改善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16
1又查,被告陳信華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2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第211頁),其因一
3時失慮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的教訓後,
4當知所警惕,且日月光公司亦表示被告等完全履行和解條件願
5本院給予被告陳信華緩刑的宣告(本院卷第204頁,本院107
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和解筆錄),本院考量上開各情,認為
7被告陳信華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
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又斟酌被告陳信華
9的犯罪情節及經濟能力,為使其從本案中記取教訓,確實明瞭
10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對產業倫理的重要性,及應誠實正直面對
11司法程序的態度,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
12告陳信華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2
13項所示金額,併依同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應向執行
14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等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
15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陳信華不履行上揭負擔,且情節
16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17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18),復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
19付保護管束,俾由地方檢察署之觀護人予以適當之督促,以觀
20後效。
21二、被告宏久公司部分:
22另核被告宏久公司的代表人即被告陳信華因執行業務犯營業秘
23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13條之4之
24規定,應對被告宏久公司依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所定科以
25罰金之刑,原審審酌被告宏久公司的營業規模、資本及收入狀
26況等情科處被告宏久公司罰金200萬元,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
27宏久公司嗣與日月光公司達成和解之情,尚有未當,應予撤銷
28。爰審酌被告宏久公司的營業規模、資本及收入狀況(智訴卷
17
1第80頁至第86頁),嗣與日月光公司達成和解,並遵期履
2行和解條件等一切情狀,認被告宏久公司量處如主文第3項
3所示之刑。
4緩刑制度係為促使行為人將來改過遷善避免再犯,及避免短期
5自由刑執行所肇致弊端而設。次按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6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
7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
8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
9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
10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
11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
12,自具有受緩刑宣告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
13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
14其遷善,則惡性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
15修正施行時,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
16適應性,既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
17用,對法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
18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等事後已與日月光公司達成
19和解,已如前述,日月光公司亦表示被告等完全履行和解條件
20願給予被告宏久公司緩刑的機會,亦如前述,本院考量上開各
21情,認為被告宏久公司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22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
23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9
24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營
25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3條之4,刑法第2條第
262項、第11條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
27項第4款、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28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18
1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4法官蕭文學
5法官杜惠錦
6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7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8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9(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10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11書記官林佳蘋
12論罪科刑法條
13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1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15,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16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17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18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19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20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21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
22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23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24、使用或洩漏者。
25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6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
27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28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
19
1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2,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
3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
4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
5不在此限。
20
1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1被告陳信華委託三立事務所相關資料1包
2光碟片(○○○、○○○電腦資料)2片
3試驗報告等資料1本
42014日月光公司詢價單1本
5日月光公司訂購單1本
6筆記本1本
72010筆記本1本
82012筆記本1本
9廠房租賃契約書1本
10產銷會議表1本
11業務日報表1本
2
3附表二:
技第M493272號專利請求項1日月光公司提日月光公司提
術至5技術特徵供觀覽的川崎供的「新式靜電衣
特公司無塵衣鞋規格備註說明資
徵料」等書面資料
1A一種導電織帶連接全身式無塵新式無塵衣新式無塵衣
衣,其包括有:一無塵衣本
體,其具有一軀幹部、二袖管
部及二褲管部,各該袖管部係
分別設於該軀幹部之兩側,各
該褲管部係平行設於該軀幹部
之下緣;
1B二第一導電織帶,其係分別具○○○○○○○○○導電織
有至少一靜電導體,並分別環○○○○○○帶
設於各該袖管部之袖口內側;○○○○○○
○○○○○○
○
1C二第二導電織帶,其係分別具○○○○○○
有至少一靜電導體,並分別環○○○○○○
設於各該褲管部之褲口內側;
1D一第三導電織帶,其係具有至○○○○○○○○○○導電
少一靜電導體,並環設於該軀○織帶
幹部內側;
1E以及二第四導電織帶,其係分○○○○○導○○導電織帶
別具有至少一靜電導體,各該電織帶○○○
第四導電織帶之一端分別與該○○○○○○
第一導電織帶結合,且各第四○,延伸至○
導電織帶係由各該袖管部朝內○○○,接著
經該軀幹部延伸,並與該第三○○○○○,
導電織帶結合,再延伸至各該止於○○○○
褲管部與各該第二導電織帶結○
合。
2B如請求項1所述之導電織帶○○○○○○○○處金屬○
連接全身式無塵衣,其中各該縫有一○○○
第四導電織帶與各該第二導電
織帶結合之一端更延伸出一扣
合部,且該扣合部上設有一扣
合元件。
3B如請求項1所述之導電織帶導電織帶○○○○○導電織
連接全身式無塵衣,其中各該○○○○,並帶與○○導電
第一導電織帶與各該第四導電且自○○○○織帶結合
織帶於袖管部之結合處上更分連接到○○
別設有一第一結合部。
4B如請求項1所述之導電織帶接著○○○○
連接全身式無塵衣,其中各該○,止於○○
第二導電織帶與各該第四導電○○○,並於
織帶於褲管部之結合處上更分○○○○○○
別設有一第二結合部。○○
5B如請求項1所述之導電織帶○○○○各縫
連接全身式無塵衣,其中該第有一○○
三導電織帶之兩端分別設有一
第三結合部。
1
2
3
4
5
1附表三:
技第M493281號專利請求項1日月光公司提日月光公司提
術至6技術特徵供觀覽的川崎供的「新式靜電衣
特公司無塵鞋鞋規格備註說明資
徵料」等書面資料
1A一種導電織帶連接無塵鞋,其新式無塵鞋新式無塵鞋
包括有:至少一鞋本體,其具
有一鞋筒部、一鞋面部及一鞋
底部,該鞋筒部之一端與該鞋
面部結合,該鞋底部係設於該
鞋面部下方,使該鞋底部與該
鞋面部之間形成一容置空間,
並與該鞋筒部連通,提供容置
一人體足部;
1B以及至少一第一導電織帶,其○○○○○○○○○○○
係具有至少一靜電導體,並設之導電織帶
於該鞋底部之頂面,且該容置
空間內提供容設一鞋墊,並疊
壓於該第一導電織帶上。
2B其中該第一導電織帶係由該鞋○○○○○○
底部之頂面後端延伸至頂面前○○○連接貫
端。穿到○○部位
3B其中該第一導電織帶更連接至○○○○○○
少一第二導電織帶,該第二導○○○○導電
電織帶係由該第一導電織帶之織帶自○○往
一側沿著該鞋底部之頂面往上上○○○○○
延伸至該鞋面部。○○○○○。
4B其中該第二導電織帶異於與該○○○導電織○○處之金屬
第一導電織帶結合之一端,設帶上方○○○○○
有一扣合部,其上設有一扣合○○○
元件。
5B其中該第二導電織帶係由該鞋
面部內側之頂緣橫向延伸至該
鞋底部頂面。
6B其中該鞋筒部上更設有一拉鍊說明:告證14
單元。有揭露拉鍊,
但難認拉鍊設
計為營業祕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