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職參字第1號
- 第三人
- 即
- 第三人
- 財產所有人 森活工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黎文忠
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被告黎文忠犯詐欺等案件,裁定
如下:
主文
森活工坊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黎文忠因以森活工坊有限公司(下稱森活公司)名義販賣仿冒商號貨物、虛偽標記商品,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253 條、第254 條之販賣仿冒商號之貨物、刑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而販賣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6號案件審理中;而如附表所示仿冒冰溫兩用敷袋商品,則係被告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同年月25日交付予告訴人萊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嗣經警方查扣之仿冒商標商品。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倘認被告成立前揭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 規定,沒收對象可能包括森活公司,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森活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黎文忠於10│黎文忠於103 │ │3 年3 月24│年3月25日交 │ │日交付萊禮│付萊禮公司回│ │公司回收數│收數量 │ │量 │ │ ├─────┼──────┤ │藍格紋16個│素藍6 吋13個│ │ │(含裸裝5 個│ │ │) │ ├─────┼──────┤ │ │素藍9 吋11個│ │ │(含裸裝2 個│ │ │) │ ├─────┼──────┤ │ │藍格紋6 吋8 │ │ │個(含裸裝3 │ │ │個) │ ├─────┼──────┤ │ │藍格紋9 吋2 │ │ │個(含裸裝1 │ │ │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