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 上訴人宏久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代表人陳信華 即被告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蕭文學 法官杜惠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