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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3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上訴人宏久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代表人陳信華
即被告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蕭文學

法官杜惠錦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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