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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

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啟謀彭洪英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岳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岳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受刑人陳岳廷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107年度刑智聲字第8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3 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7 年9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107 年9 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70109401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卷第3 頁反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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