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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維心林洲富陳忠行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文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劉文達因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刑智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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