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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汪漢卿杜惠錦蕭文學

上訴人
天成元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家正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上訴人
祥閎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李文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祥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閎公司)、李文誠為銷售被上訴人祥閎公司生產自銷之「日虎瞬冷移動式水冷氣,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5年4月間起,在「Pchome Online商家街-全球家電網」銷售平台廣告中,重製上訴人所有之「大家源」品牌水冷扇產品之「降溫原理工程」圖形著作,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10條前段、第84條、第88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排除侵害,並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查,被上訴人祥閎公司、李文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7年5 月24日以106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7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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