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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惠如張銘晃黃珮茹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代表人
王明財
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

張名賢律師

被告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文治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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