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漢律師(清算人)
- 代表人
- 第 三 人即
- 代表人
- 財產所有人 典唱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周美侖
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被告林啟清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典唱科技有限公司均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啟清、羅永鴻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現由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6號案件審理中。依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上開被告成立前揭犯罪,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可能會沒收第三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典唱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犯罪所取得之犯罪所得,然該等公司因未具狀聲請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但書規定,向本院陳明對於沒收其財產將不提出異議,為保障第三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典唱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可能被沒收之所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有依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