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代表人
- 陳世彧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賴安國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楊啟元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睿平律師
- 被告
- 黃冠豪
- 選任辯護人
- 許富雄律師
曾學立律師
蔡昆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