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彤璐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白家旭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靜榆律師
- 被上訴人
- 順路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曾一明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姝蓉律師
- 被上訴人
- 米斯國際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洪宋鴻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于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4 人違反商標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8 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