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頂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心瑀
- 送達代收人
- 杜青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梁恩泰律師
- 被上訴人
- 虹林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陳松資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智附民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所有註冊第940933號「STRESS FORMULA舒樂爾」(下稱系爭商標)之商標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虹林企業有限公司、陳松資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750,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不得將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字樣之商標,使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服務。被上訴人不得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字樣之商品或服務,或使用於任何商業文書、廣告、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被上訴人應將含有相同或近似於系爭商標字樣之商品及其他行銷物件銷毀。惟查,被上訴人陳松資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憑。依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