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敏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 年度智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41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陳淑敏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淑敏係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3 樓「徠翠精品服飾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仍在權利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非法販賣仿冒上開商標文字及圖樣之商品。陳淑敏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12時起之某時,透過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商品後,明知該等商品之商標圖樣,均係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為牟利,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在「徠翠精品服飾店」營業場所內,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出價購買。嗣於107 年4 月11日14時49分左右,在「徠翠精品服飾店」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二、案經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AMER SPORTS CANADA INC. 、卡文克雷恩商標 信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關於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期日,對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因此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承認,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扣案可佐,且有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附卷可稽,更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仿冒報告書(附表一編號1~3 之商標)1 份、侵權市值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仿冒報告書(附表一編號4~5 之商標)、侵權市值表各1 份,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仿冒品判定報告書1 份(附表一編號6 之商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仿冒報告書1 份(附表一編號7~9 之商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仿冒報告書1 份(附表一編號10~11 之商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仿冒報告書(附表一編號12~17 之商標),蒙克雷爾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仿冒報告書(附表一編號18之商標),寰灜法律事務所刑事告訴狀所附之商品仿冒報告書1 份(附表一編號19~26 之商標),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所出具告訴狀暨陳報狀所附之仿冒報告(附表一編號27~32 之商標)、查扣物估價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仿冒報告書(附表一編號33~34 之商標)、估價表等書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檢察官雖認為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然查,檢察官並未舉出被告有販賣出仿冒商標商品之證據,全案亦僅被告自白有販賣情事,但被告之自白不可以為唯一證據,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下(尤其檢察官並未說明被告販賣的具體金額與交易商品為何),自不得僅憑被告之自白,即為被告已有賣出仿冒品之不利之認定。惟被告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行足以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被告論罪科刑之條文均為同法條,自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又刑事法上所稱之「陳列」行為,本具有時間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行為,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仍屬行為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 (三)原審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行為之危害程度非輕,兼衡被查獲仿品數量達1981件,價值不斐,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案件之犯罪紀錄兩次(第一次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第二次判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確定),仍不知悛悔,再犯本案,之後又再犯遭警查獲(現亦於原法院審理中),亦據被告自承屬實,益徵被告並無悔改之心,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業商,家境小康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有期徒刑7 月以示懲儆,固非無見。惟查,於原審判決後被告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和解,及與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調解,有和解書、保證書、調解筆錄、匯款書等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41頁、第141 頁),復與至本院蒞庭之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和解,亦有和解書、保證書各一份可稽(見本院卷第169 、171 頁),並出售住屋籌措和解費用,及將被查獲之「徠翠精品服飾店」關閉,以示不再犯之決心,為原審所未及審酌,加以被告羅患巴金森氏症、左側肺部良性腫瘤切除、左下肢腫瘤切除(診斷書見原審卷第181 至185 頁),身體狀況不佳,且年紀大不適宜執行等情況,因認被告上訴請求改判較輕刑度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勵自新。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原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則無不合,此部分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鄭郁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仿冒之商標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標權利期間(民國年/ │ │ │ │ │月/日) │ ├──┼──────┼──────────────┼───────────┤ │ 1 │01510157 │昂德亞摩公司 │095/08/01~115/07/31 │ ├──┼──────┼──────────────┼───────────┤ │ 2 │01510156 │同上 │095/09/01~115/08/31 │ ├──┼──────┼──────────────┼───────────┤ │ 3 │01184061 │安得艾默公司 │094/12/01~114/11/30 │ ├──┼──────┼──────────────┼───────────┤ │ 4 │01222171 │諾菲斯服飾公司 │095/08/01~115/07/31 │ ├──┼──────┼──────────────┼───────────┤ │ 5 │01227587 │同上 │095/09/01~115/08/31 │ ├──┼──────┼──────────────┼───────────┤ │ 6 │01499770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1/01/16~111/01/15 │ ├──┼──────┼──────────────┼───────────┤ │ 7 │01300822 │阿迪達斯公司 │097/02/01~117/01/31 │ ├──┼──────┼──────────────┼───────────┤ │ 8 │01300821 │同上 │097/02/01~117/01/31 │ ├──┼──────┼──────────────┼───────────┤ │ 9 │00856401 │同上 │088/06/16~111/10/31 │ ├──┼──────┼──────────────┼───────────┤ │ │00766352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86/07/01~109/11/15 │ ├──┼──────┼──────────────┼───────────┤ │ │00770640 │同上 │086/08/01~116/01/31 │ ├──┼──────┼──────────────┼───────────┤ │ │01155372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94/05/16~114/05/15 │ ├──┼──────┼──────────────┼───────────┤ │ │01552668 │同上 │101/12/01~111/11/30 │ ├──┼──────┼──────────────┼───────────┤ │ │00807679 │同上 │087/08/01~117/06/30 │ ├──┼──────┼──────────────┼───────────┤ │ │00793186 │同上 │087/02/16~117/01/15 │ ├──┼──────┼──────────────┼───────────┤ │ │00827212 │同上 │087/12/16~117/03/15 │ ├──┼──────┼──────────────┼───────────┤ │ │01182808 │同上 │094/11/16~114/11/15 │ ├──┼──────┼──────────────┼───────────┤ │ │01429876 │蒙克雷爾股份公司 │099/09/16~109/09/15 │ ├──┼──────┼──────────────┼───────────┤ │ │01456983 │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100/04/01~110/03/31 │ │ │ │(經 AMER SPORTS CANADA INC.│ │ │ │ │合併) │ │ ├──┼──────┼──────────────┼───────────┤ │ │01220086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1220087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1555765 │同上 │101/12/16~111/12/15 │ ├──┼──────┼──────────────┼───────────┤ │ │01555764 │同上 │101/12/16~111/12/15 │ ├──┼──────┼──────────────┼───────────┤ │ │01456983 │同上 │100/04/01~110/03/31 │ ├──┼──────┼──────────────┼───────────┤ │ │01220086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1220087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141919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069/10/16~109/10/15 │ ├──┼──────┼──────────────┼───────────┤ │ │00650647 │同上 │083/08/01~109/10/15 │ ├──┼──────┼──────────────┼───────────┤ │ │00765080 │同上 │086/06/16~116/06/15 │ ├──┼──────┼──────────────┼───────────┤ │ │00106370 │同上 │088/01/01~117/12/31 │ ├──┼──────┼──────────────┼───────────┤ │ │00110424 │同上 │088/06/16~108/06/15 │ ├──┼──────┼──────────────┼───────────┤ │ │00110665 │同上 │088/06/16~108/06/15 │ ├──┼──────┼──────────────┼───────────┤ │ │00121534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068/10/01~108/09/30 │ ├──┼──────┼──────────────┼───────────┤ │ │00420437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77/11/16~108/09/30 │ └──┴──────┴──────────────┴───────────┘ 附表二:被查獲仿冒商品 ┌──┬──────────────────────┬──────┐ │編號│扣押之仿冒商品 │件數 │ ├──┼──────────────────────┼──────┤ │ 1 │始祖鳥上衣 │85件 │ ├──┼──────────────────────┼──────┤ │ 2 │始祖鳥上衣 │74件 │ ├──┼──────────────────────┼──────┤ │ 3 │始祖鳥褲子 │2件 │ ├──┼──────────────────────┼──────┤ │ 4 │始祖鳥外套 │20件 │ ├──┼──────────────────────┼──────┤ │ 5 │始祖鳥外套 │58件 │ ├──┼──────────────────────┼──────┤ │ 6 │NIKE上衣 │80件 │ ├──┼──────────────────────┼──────┤ │ 7 │NIKE上衣 │42件 │ ├──┼──────────────────────┼──────┤ │ 8 │NIKE外套 │10件 │ ├──┼──────────────────────┼──────┤ │ 9 │NIKE外套 │30件 │ ├──┼──────────────────────┼──────┤ │ │NIKE外套 │23件 │ ├──┼──────────────────────┼──────┤ │ │NIKE褲子 │31件 │ ├──┼──────────────────────┼──────┤ │ │THE NORTH FACE上衣 │79件 │ ├──┼──────────────────────┼──────┤ │ │THE NORTH FACE褲子 │32件 │ ├──┼──────────────────────┼──────┤ │ │THE NORTH FACE外套 │24件 │ ├──┼──────────────────────┼──────┤ │ │JACKWOLFSKIN上衣 │1件 │ ├──┼──────────────────────┼──────┤ │ │JACKWOLFSKIN褲子 │10件 │ ├──┼──────────────────────┼──────┤ │ │CK外套 │18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8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8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74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6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66件 │ ├──┼──────────────────────┼──────┤ │ │UNDER ARMOUR短褲 │83件 │ ├──┼──────────────────────┼──────┤ │ │UNDER ARMOUR POLO衫 │81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30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30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26件 │ ├──┼──────────────────────┼──────┤ │ │UNDER ARMOUR長袖上衣 │64件 │ ├──┼──────────────────────┼──────┤ │ │UNDER ARMOUR短袖上衣 │100件 │ ├──┼──────────────────────┼──────┤ │ │UNDER ARMOUR短袖上衣 │52件 │ ├──┼──────────────────────┼──────┤ │ │UNDER ARMOUR長袖上衣 │5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5件 │ ├──┼──────────────────────┼──────┤ │ │UNDER ARMOUR帽子 │28件 │ ├──┼──────────────────────┼──────┤ │ │UNDER ARMOUR內褲 │73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2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2件 │ ├──┼──────────────────────┼──────┤ │ │UNDER ARMOUR運動內衣 │1件 │ ├──┼──────────────────────┼──────┤ │ │ADIDAS上衣 │70件 │ ├──┼──────────────────────┼──────┤ │ │ADIDAS上衣 │70件 │ ├──┼──────────────────────┼──────┤ │ │ADIDAS上衣 │31件 │ ├──┼──────────────────────┼──────┤ │ │ADIDAS長褲 │19件 │ ├──┼──────────────────────┼──────┤ │ │ADIDAS長褲 │60件 │ ├──┼──────────────────────┼──────┤ │ │ADIDAS外套 │4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10件 │ ├──┼──────────────────────┼──────┤ │ │PUMA長褲 │10件 │ ├──┼──────────────────────┼──────┤ │ │PUMA上衣 │3件 │ ├──┼──────────────────────┼──────┤ │ │MONCLER外套 │1件 │ ├──┼──────────────────────┼──────┤ │ │LV帽子 │16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