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94號
- 上訴人
- 黃正宏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54號,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0385 號),提起上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案號:108年度偵字第33787 號、第33788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正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及附表五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附表五編號8 所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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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