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代表人
- 王明財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志傑律師
張名賢律師
被告幸暉電子企業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所為之108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㈤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