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李維心、陳忠行、蔡如琪
- 當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冠豪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代表 人 陳世彧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 楊啟元律師 張睿平律師 被 告 黃冠豪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曾學立律師 蔡昆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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