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作新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定琛 被 告 高定琛 年籍同上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智訴字第21號、106 年度訴字第1307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1560 號;追加起訴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1344、20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陳作新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事 實 一、陳作新係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台財庫酒製字第DN009321711000號,依民國103 年5 月23日換發核定之產品種類:葡萄酒、其他水果酒、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白蘭地、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再製酒類、料理米酒、其他酒類等,工廠所在地為彰化縣○○鄉○○村○○巷000○0 號)之岱山酒廠股份有公司(於93年12月9 日申請設立 登記,於103 年5 月13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高定琛,下稱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作新經營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上登記酒類之製造及銷售,並於販售之產品包裝上標示主要原料及產品種類,明知岱山公司所產製、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酒品,業已申請如附表一所示製酒流程欄所示方式製造,如為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 條定義之「蒸餾酒類」,米酒、高粱酒、威士忌、芋頭酒等酒品應以大麥、稻米、高粱或芋頭等為原料,並經蒸煮、發酵、蒸餾等製程製造;如為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 條定義之「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均應於產品包裝上明確標示,以讓不特定之商家及消費者藉以判斷是否進貨銷售或購買飲用。陳作新為了節省成本以在市場上削價競爭,基於詐欺取財及虛偽標記之犯意,於104 年1 月1 日起在臺中市太平區德利路162 號及其後無門牌之廠房,由陳作新自行或指示不知情之○○○,以原酒添加食用酒精、香料或以食用酒精、香料、甜味劑、水,依比例混攙於酒槽內調製,假冒成以大麥、稻米、高粱或芋頭等為原料,並經蒸煮、發酵、蒸餾等製程所製造之酒品,在如附表二所示酒品包裝上虛偽標記如附表二「商品標籤標示內容」欄所示之內容,販售予誤信上揭包裝標記為真實之全省各地銷售商家(附表三所示之商家僅為部分交易對象),足以生損害於全省各地銷售商家及不特定消費者。嗣經警於105 年8 月30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作新之住所臺中市○里區○○路○○巷00號及實際製酒廠房所在地臺中市○○區○○路000 號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四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本院得作為心證依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經本院審理時逐項提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各項證據作成時之狀況,認為並無不可信或不適當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陳作新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虛偽標示之犯行,辯稱:太平廠有發酵、蒸餾、過濾設備;米酒、高梁酒、威士忌酒、芋真珠芋酒都是在彰化廠發酵、蒸餾、過濾,威士忌酒之後並移轉到太平廠的橡木桶存放2 年以上,警方查扣的白鐵桶即作為酒類發酵用,因此被告並未施用詐術,亦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構成詐欺取財罪;又上開酒類都是依照申請流程製造,酒類標示也是依相關規定標示,亦不構成虛偽標示罪云云。惟查: ⒈被告陳作新是岱山公司實際負責人,岱山公司領有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台財庫酒製字第DN009321711000號),執照上核定之產品種類有葡萄酒、其他水果酒、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白蘭地、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蒸餾酒、再製酒類、料理米酒、其他酒類等,工廠所在地登記為彰化縣○○鄉○○村○○巷000○0 號,岱山公司於95年4 月19日向 財政部國庫署申報如附表一之製造流程,經財政部於95年4 月28日同意在案,另岱山公司所產製、販賣之附表二所示酒品,其商品標籤內容如附表二所示等情,除據被告陳作新坦認不諱外,並有台財庫酒製字第DN009321711000號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財政部95年4 月28日台財庫字第0950303174號函、岱山公司菸酒製造業者變更申報申請書附卷可參(見國稅局卷第5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1560 號,下稱偵21560 號卷,卷二第242 至248 頁),以上事實,首堪認定。 ⒉被告雖辯稱岱山公司所產製之附表二所示酒類均依申請流程製造云云,然而: ⑴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刑事組員於105 年8 月19日會同彰化縣政府財政處前往岱山公司之彰化廠房執行行政稽查時,發現在彰化廠房內並無實際生產線,亦無存放產製酒品所需原物料,另成品酒及半成品酒僅各有一桶,內部生產設備皆未接上電源且覆有蜘蛛絲,廠內設備顯係為欺瞞並符合主管機關稽查所擺設,財政處人員亦表示岱山公司應無在彰化廠房產製酒品;又向財政部政風處調閱岱山公司進銷項營業資料,進項資料顯示岱山公司並未購買產製酒品所需之米、大麥、高粱等原料,此有105 年度聲搜字第1764號卷之偵查報告及蒐證照片可稽(見原審卷三第97頁及背頁、第157 至160 頁),另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刑事組員於105 年8 月30日至太平廠房執行搜索時,僅扣得如附表四編號8 至47所示之各種酒類成品、各種香料、封蓋機、注酒機、裝瓶機、堆高機、白鐵桶等物,未有附表一所示製程中所需之破碎、蒸煮、蒸餾、過濾、貯存等器械設備,被告辯稱白鐵桶是作為酒類發酵用云云,縱其所述屬實,但製酒過程並非僅有發酵一個步驟,其他步驟均未見相關的器械設備,顯見被告辯稱太平廠有發酵、蒸餾、過濾設備,酒類多在彰化廠發酵、蒸餾、過濾云云,均無足取。 ⑵再者,岱山公司太平廠房員工即證人○○○於偵查中證稱:她在現場負責貼標籤,做米酒時負責放瓶子,她沒有在現場調過酒,也沒有注意誰在調酒,現場的婦人只是負責貼標籤、裝瓶及包裝而已,她沒有去過彰化廠房,也不知道米酒從那裡載來,她不知道太平廠房為何會有那麼多香料等語(見偵21560 號卷三第159 背頁至160 背頁);證人○○○於偵查中證稱:她從104 年12月開始就在太平廠房工作,工作內容是包裝、米酒裝瓶、貼標籤,現場只有○○○會調酒,以前有叫○○○調酒,現在都叫司機去泰山那邊載回來等語(見偵21560 號卷三第161 背頁);證人即○○○於偵查中證稱:她在太平廠房的工作是未貼標籤時先在標籤上蓋製造日期,陳作新指示她蓋什麼日期,她就蓋什麼日期,蓋的不是當天的日期,她還負責裝高粱酒,她去時現場就有酒了,她不知道酒那裏來的,現場的調酒師是○○○及老闆張作新,她是下午3 、4 點才上班,○○○都比她早到工廠,她到工廠時就有香料在那邊了等語(見偵21560 號卷三第162 頁);證人○○○於偵查中證稱:她在太平廠房的工作是純作包裝,○○○負責搬東西,她和○○○負責貼標籤,○○○負責調酒,○○○會說酒調好了,請她們去包裝,她去過彰化廠房1 、2 次,只有去打掃而已,彰化廠房沒有其他員工等語(見偵21560 號卷三第161 頁);證人○○○於偵查中證稱:他在太平廠房的工作是搬運包裝好的東西等語(見偵21560 號卷三第160 背頁);證人○○○於警詢證稱:他原本在新羚公司擔任陳作新的員工,後來新羚公司停牌,他沒有為陳作新工作,一直到104 年底再度受僱於陳作新在岱山酒廠工作,擔任調酒、裝箱、現場搬運等工作。調酒大部分是陳作新自己調配,少部分才是他調,陳作新指示他加入酒精、香料、水,攪拌到一定的度數即為半成品,再用廠內注酒機將酒注入玻璃瓶內,然後廠內員工一同用貼標籤機貼標籤或用手工貼標籤,原料都是陳作新買進來的等語(見保三壹警刑字第1050008959號卷,下稱警卷,第123 至124 頁);又於偵查中證稱:「(昨日警察去搜索時你是否在場?)我全程在場,現場有6 個人,四男二女。(當時酒已經分裝好了,你們在貼標籤?)是,我們什麼工作都要做。(裝酒裝入瓶子及貼標籤等工作都是你們的工作?)是。(現場有無做蒸餾的工作?)以前有,現在是酒買回來,只做包裝的工作,有米酒、高粱酒、威士忌、葡萄酒…等等酒,現場都只有做包裝而已,沒有蒸餾。(陳作新多久會拿一次酒去給你們包裝?)不一定,酒有賣出去,他就會再去買酒回來給我們包裝,都是他自己去載回來的,我不知道他去哪裡買的,他是用一個四方型的白色塑膠桶裝酒回來,搜索的現場有,容量是1 噸。(你們在現場貼標籤,標籤上有寫酒的原料,但現場沒有大麥、葡萄等原料,是由陳作新調製或陳作新指揮你們調製的嗎?)是,大部分是陳作新自己調製的,有時候是我依照陳作新指揮的比例調製的。(你們並非釀造酒,是現場調製的,你在貼標籤時沒有發現這個事情嗎?)我不曾問過老闆,老闆告訴我們怎麼做,我們就怎麼做,工廠的每一個人都會做,有一個調製的筆記本,陳作新放在那邊,要我們依筆記本調製。」、「(你從何時開始至該工廠上班?)去年接近過年時,我之前就有在他的公司上班過。(調入酒的原料都是香料、酒精、水等物,你是否知情?)我知道啊,香料、酒精、水都是陳作新買回來的,如果陳作新不在工廠,我們就依他寫的單子作業。」等語(見105 年度他字第5638號卷,下稱他5638號卷,第43背頁至44頁),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岱山公司產製之酒品在太平廠進行的僅有調製、裝瓶、包裝而已,並無如附表一所示破碎、蒸煮、蒸餾、過濾、貯存等製程。 ⑶再觀諸被告陳作新所提購買高粱、白米、酒麴之統一發票(見他5638號卷,第37、40、41頁),可知被告陳作新於103 年11月27日向金利發貿易有限公司購買700 公斤(10,500元)高粱、於104 年3 月5 日向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購買500 公克(1,000 元)酒麴、於104 年3 月10日向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購買30公斤(1,800 元)白米、於104 年3 月31日向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購買500 公克(5,000 元)酒麴、於104 年3 月31日向金萬石企業有限公司購買500 公克(30,000元)酒麴,然被告陳作新自承每年有1 、2 千萬元營業額(見原審卷三第14頁反面),上開原料數量甚少,顯不足以供應岱山公司每年1 、2 千萬元營業額所需的量。另扣案之被告陳作新酒品調製配方筆記本中,詳細記載各種酒類如何添加酒精及香料之比例(見偵21560 號卷五第207 至212 頁),例如內行人純米酒19.5度配方為「六成原酒、四成酒精、米酒香精(0.25 /1000)、山梨醇0.5/1000、甜蜜0.5/1000」、紅高粱52度配方為「酒精抽200 公升、原酒抽10公升、香精(137060-1)500CC 、香精(137040)250CC 、山梨醇600CC 」、芋酒配方為「原酒200ml 、水200ml 、香精(603021)180 、香精(695558)120 、山梨醇2000、果糖800 」等等,上開酒品調製配方筆記本上之內容,益證岱山公司產製之米酒、高粱酒、威士忌及芋酒等酒類酒品,根本未經如附表一蒸餾酒類所示製程中之破碎、蒸煮、蒸餾、過濾、貯存等程序,而是以少量原酒加入食用酒精及香料,或直接以食用酒精、香料、甜味劑及水調和而成。因此,被告被告陳作新辯稱其有使用大麥、稻米、高粱或芋頭等原料進行蒸煮、發酵、蒸餾等製程,顯不足採。 ⒊又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 條規定:「酒類之產品種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 條分類規定標示之,其分類有細類者,得標示其細類。」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本法第4 條第1 項所稱酒,分類如下:……。五、蒸餾酒類:指以水果、糧穀類及其他含澱粉或糖分之農產品為原料,經糖化或不經糖化,發酵後,在經蒸餾而得之下列含酒精飲料:(一)白蘭地:以水果為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6 個月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36% 之蒸餾酒。(二)威士忌:以穀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貯存於木桶2 年以上,其酒精成分不低於40% 之蒸餾酒。(三)白酒:以糧穀類為主要原料,採用各種麴類或酵素及酵母等糖化發酵劑,經糖化、發酵、蒸餾、熟成勾兌調和而製成之蒸餾酒。(四)米酒:以米類為原料,採用酒麴或酵素,經液化、糖化、發酵及蒸餾而成之蒸餾酒。(五)其他蒸餾酒:前四目以外之蒸餾酒。六、再製酒類:指以食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九、其他酒類:指前八款以外之含酒精飲料。」因此岱山公司產製之米酒、威士忌、高粱酒及芋酒等酒類,如製程符合再製酒類定義者應標示為「再製酒」,如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精、甜味劑等製程製作酒品,產品應歸類並標示為「其他酒類」。被告陳作新明知附表二所示之酒類,是以基酒添加食用酒精、香料或係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甜味劑所製程,依上開規定應標示為「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然其竟在酒品瓶身上標示如附表二「商品標籤標示內容」欄所示之內容,自屬對酒品品質為虛偽標記。 ⒋又被告陳作新雖辯稱其未施用詐術,且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然附表二所示酒品未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 條定義「蒸餾酒類」方式製造,應標示為「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被告陳作新卻在附表二所示酒品包裝上虛偽標記如附表二所示內容,將之販售予商家,而購買之商家對於該等酒類之製作方式並無認識,其等均誤以為該酒類為標籤上所示之種類等情,業經附表三所示證人證述明確,證人並分別證稱:陳作新有表示酒類是合法釀造;陳作新有拿製酒執照給其看;陳作新有說米酒裡面有釀造的成分、有拿公司的酒廠證明給其看;陳作新有說純米香米酒是釀酒的;向陳作新買酒品時,陳作新有說他是釀造酒,不是完全調合的;陳作新有表示酒都是合法的沒有問題的;陳作新有說酒品都是自己釀造的,原料也是自己的;陳作新有說他的酒品是釀造酒,是好的;陳作新有說酒是釀造的等語(見警卷第218 、231 、254 、314 、326 、334 、351 、381 、第426 、452 、459 頁),證人並均證稱:其等不知道製酒方式是使用香料、酒精、糖精調製而成等語,由上可知,被告陳作新除了以不實之酒品虛偽標記對外販售酒類外,並出具相關證明積極施用詐術向商家表示酒類是合法釀造的不是調合的、米酒是釀造酒、酒類都是自己釀造的等語,附表三所示商家並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酒品受有損害,被告陳作新自構成詐欺取財罪。又行為人已具備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實施詐術及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等要件,即構成詐欺取財罪,並不以取得不相當對價之財物為限,縱使行為人取得被害人之財物係採取交易方式,且其亦付出相當代價,倘被害人係因受其詐術欺瞞致陷於錯誤,始決意與其交易而交付財物,行為人因施用詐術而取得交易機會,進而進行交易而取得對方財物之行為,亦該當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本案附表三所示商家因為被告陳作新上開欺瞞行為而與之交易進而交付財物,縱使被告陳作新有交付酒類商品與商家,揆諸上開說明,仍無礙於其詐欺取財罪之成立。 ⒌綜上所述,被告陳作新上開所辯,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作新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刑法第255 條第1 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雖均含有詐欺之性質,但各罪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全然相同。前者所保護者主要為商品在市場上之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此從該罪係規定在刑法「妨害農工商罪」章中可知;而詐欺取財罪保護之法益主要著重在個人財產之保護,旨在防免個人財產因遭詐騙而受損。因此,上開二罪所規範之行為,雖同具有詐欺、欺瞞他人之性質,但為因應個別犯罪保護法益之不同,各罪名之構成要件亦非一致,前者之虛偽標記範圍,除商品品質外,並包括原產國,且商品不以食品為限;後者詐欺取財罪,則必須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且其施用之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財物。從而,由於上開二罪各自保護法益不同,且各罪構成要件亦無其中一罪當然可含括他罪全部構成要件之情況,應無法規(法條)競合之適用。是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論罪,仍應就各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加以探究,倘若有同時該當數罪構成要件之情況,應可同時成立該數罪名,並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論處。 ㈡核被告陳作新所為,係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前揭被告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之標記,其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虛偽標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作新利用不知情之員工○○○、○○○、○○○、○○○、○○○、○○○等人犯本案上揭犯行,係間接正犯。被告陳作新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查獲日105 年8 月30日止,在上開地點對於全省各地商家前後多次就所販賣之酒品為虛偽標記及詐欺取財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陳作新以一行為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較重之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其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之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得沒收。而自然人與法人,在法律上各具有獨立之人格,縱該自然人為法人之負責人,因人格權及財產權係各自獨立,法人之財產法益自不等同於該法人之負責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327號判決參照) 。本件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1 、7 至47所示之物,屬岱山公司所有非被告陳作新所有,且附表四編號1 、7 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聯,不得於本案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附表四編號2 、3 、5 、6 所示之物雖屬被告陳作新個人所有之物,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直接關聯;附表四編號4 所示之物非被告陳作新個人所有之物,爰均不諭知沒收。 ㈡又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岱山公司自104 年1 月起至105 年8 月間扣除葡萄酒類部分(關於葡萄酒類部分於本案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之銷售額為48,177,133元【計算式:(104 年1 月至105 年8 月間)總營業額58718853-葡萄酒類營業額10541720=48177133】,此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8 年1 月17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0000759號函、108 年4 月2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81004685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46頁、第201 頁),此部分犯罪所得係歸由被告岱山公司所有,被告岱山公司無償獲得被告陳作新違法行為取得之犯罪所得,是被告岱山公司上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2 款、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關於被告陳作新製造販賣葡萄酒類酒品涉犯刑法255 條第1 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作新自104 年1 月1 日起以不詳香料、甜味劑、酒精,依比例混攙酒槽內調製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並印製上開酒類之商品標籤,載有品名、主要原料、產品種類等,將前開商品標籤貼在瓶身上使用,冒充為釀造之葡萄酒類,販售予不知情之通路商,致使上開業者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確為釀造酒而購買,因認被告陳作新此部分行為亦涉犯刑法第255 條第1 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⒉訊據被告陳作新堅詞否認就葡萄酒類酒品有何詐欺取財及商品標示不實等犯行,辯稱:岱山公司的紅葡萄酒百分之90以上及白葡萄酒都是跟平和光酒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平和光公司)購買,其只是買回來分裝,再貼上岱山公司自己的標籤,其以為向平和光公司購買的葡萄酒都是釀造生產的等語。經查,證人即平和光公司負責人○○○證稱:104 年1 月到105 年8 月間陳作新有向平和光公司購買葡萄酒,平和光公司生產的葡萄酒是買進口的西班牙葡萄濃縮汁,下去加水還原,再加糖、酵母下去發酵的,也有用外國授權的原酒進來臺灣分裝,沒有加香精或酒精,陳作新購買葡萄酒有用支票付款也有用客票付款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32 至234 頁),並有被告提出交付平和光公司提示兌現之支票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74 至289 頁),顯見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係陳作新向平和光公司買進無誤,並非被告陳作新所產製,又○○○雖因產製葡萄酒涉犯刑法255 條第1 項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經提起公訴,然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陳作新知悉平和光公司所產製之葡萄酒產製方式不符合規定,是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之情況下,實難遽認被告陳作新就附表五所示之葡萄酒類酒品有公訴人所指詐欺及商品虛偽標記等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陳作新無罪之諭知,惟因起訴書認被告陳作新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關於被告陳作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涉犯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部分: ⒈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作新明知供人體食用酒品,其釀造應依酒類製造流程,其原料應購買來源正常且符合衛生標準,竟基於食品攙偽及假冒、製造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之犯意,以不詳香料、甜味劑、酒精等不等之比例,混攙酒槽內調製調合酒,假冒成釀製酒類,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8 月30日查獲日止,在上揭太平區廠址產製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因認被告陳作新此部分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49條第1 項罪嫌及涉犯刑法第191 條之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罪嫌等語。 ⒉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舊法稱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 ⑴公訴人雖認被告陳作新以不詳香料、甜味劑、酒精等所調合之調合酒假冒成釀製酒類,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攙偽、假冒」而應依同法第49條第1 項處罰等語。然按「為健全菸酒管理,特制定本法。」菸酒管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是有關菸酒管理事項,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始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該條立法理由參照)。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 條第1 款明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酒類雖為供人飲食之產品,然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係於64年1 月28日制定公布,第1 條立法目的為「管理食品衛生,維護國民健康。」而菸酒管理法是於89年4 月19日制定公布,自91年1 月1 日施行,並於第1 條揭示係為「健全菸酒管理」而制定,有關罰則部分亦揭櫫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國民健康,顯見制定在後的菸酒管理法,其立法目的、保護法益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同。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64年制定時第10條第6 款即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六攙偽、假冒者。」違反者依第2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論處;該法於64年制定後迭經修正,於102 年間因應食安風暴進行修法時,在102 年1 月10日立法院第8 屆第2 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39次全體委員會議委員會開會討論中,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衛生署副署長○○○與立法委員間有下列答詢:「(問:必須修正第34條( 註:102 年修法前攙偽或假冒罪明定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4條),才能及時解決這個問題。請問菸酒方面,是否屬於你們的食品管轄範圍?)這是財政部管的」、「(問:你們管的到菸酒嗎?這不是在你們管的食品範圍裡面嗎?)這是和菸酒管理法有關…」、「(問:我覺得抽菸和喝酒都會傷害身體,針對這部分,難道你們衛生署不管,認為都是其他部會的事情?)不是,主要是因為菸酒管理法是一個特別法,所以這部分被拉出來,這是經過整個行政院大家溝通。」、「(問:那喝酒喝死了怎麼辦?這是誰來管?是誰的責任?」、「(問:我現在講的是一般的酒啦,現在有很多私酒,裡面的成分是什麼,你們要去管啦。)主委、各位委員,有關私酒、假酒,依照目前的權責來看,是由財政部來管。」、「(問:我現在只是在界定菸酒是否屬於食管局的管轄範圍?)這部分沒有定義在『食品』裡面。」(見立法院公報第102 卷第6 期第188 至189 頁)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8 年亦函覆法院謂:「酒精濃度百分之0.5 以上之酒類產品應符合『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管理範疇。」此有衛生福利部108 年1 月31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4120號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68頁),因此,有關被告陳作新本案行為態樣是否屬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稱「攙偽、假冒」、是否在該法所規範之範圍,顯非無疑。⑵按「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一、品牌名稱。二、產品種類。三、酒精成分。四、進口酒之原產地。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受託製造者,並應加註委託者名稱及地址;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分裝銷售者,並應加註分裝之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六、產製批號。七、容量。八、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九、『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亦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1 、5 項定有明文,違反者依同法第50條規定處罰鍰;又該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的「產品種類」,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酒,分類如下:一、啤酒類:…二、水果釀造酒類:…三、穀類釀造酒類:…四、其他釀造酒類:…五、蒸餾酒類:…六、再製酒類:…七、料理酒類:…八、酒精類:…九、其他酒類…。」另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3 條前段亦規定:「酒類標示事項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且『不得有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有所誤解』。」由此可知,菸酒管理法對於酒類應標示事項、標示不實之處罰有明文規定,且依上開菸酒管理法酒的分類中關於「再製酒類」、「其他酒類」規定的製程,即允許以基酒加入食用酒精、食品添加物,或以食用酒精加入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本案被告陳作新以香料、甜味劑、酒精等不等之比例混攙酒槽內調製調合酒,依其製酒之製程應標示為「再製酒」或「其他酒類」,而不得標示為「米酒」、「威士忌」、「高粱酒」及「芋頭酒」等,既然其所產製之酒類在菸酒管理法中屬於「再製酒」或「其他酒類」,則被告陳作新所為僅是菸酒管理法中所規範的「酒類標示不實或使人對酒類之產品特性有所誤解」,並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所稱之「攙偽、假冒」。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禁止攙偽假冒之行為,其立法目的在於食品之成分標示須與實體內容一致,以維護國民健康及建立食品消費秩序(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菸酒管理法除對於酒類標示有上開規範外,菸酒管理法第7 條明定「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所產製之酒」、「不符衛生標準之酒」為「劣酒」,同法第47、48條對劣酒亦有處罰規定,菸酒管理法上開對酒類標示及對劣酒的規範,立法目的亦在於酒類的成分標示需與實體內容一致,健全酒類產品市場管理秩序及社會大眾健康安全,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立法目的相同,既然檢察官所指被告陳作新之行為(即其非依蒸餾酒類、釀造酒類之製程,而是以香料、甜味劑、酒精等調製調合酒,卻在瓶身標示如附表二所示內容),在菸酒管理法中已有規範,即應依菸酒管理法之規定處理(然菸酒管理法中有關酒類標示不實部分係處行政罰鍰,另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本案被告所販售之酒類為「劣酒」,且此部分亦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內),自無所謂「菸酒管理法未規定,而應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餘地,至於菸酒管理法此部分之處罰雖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為輕,然此乃涉及菸酒管理法是否應修法提高刑度之問題,不能因此即對被告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攙偽、假冒罪相繩,是被告陳作新並不構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 ⒊有關刑法第191條部分: 按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91 條固有明文。惟所謂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係指一切有礙人體健康之飲食與食物而言,舉凡一切供人飲用或食用之物品,而足以妨害衛生者,始足當之。然查,被告陳作新所產製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經送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結果(如附表二、附表六所示,化驗報告書見警卷第53至60頁、第63至64頁、66至69頁、第87、89、94頁),關於己二烯酸、苯甲酸、葉黃素、二氧化硫之殘留量標準均符合酒類衛生標準第4 條之規定。據此觀之,亦不足以認定被告陳作新產製如附表二、附表五所示酒類酒品為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自與刑法第191 條之構成要件不合,而難遽認被告陳作新有此部分之犯行。 ㈢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陳作新有檢察官所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及刑法第191 條販賣妨害衛生飲食物品犯行,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上訴駁回之理由: ㈠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陳作新所犯罪證明確,而適用刑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規定,並審酌被告陳作新前有違反菸酒管理法及商標法之前科紀錄,被告陳作新為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酒類生產、販賣,本應依據相關法令規範標示、製造、販售,為了節省成本以在市場上削價競爭,明知為「再製酒類」或「其他酒類」,竟冒為「蒸餾酒類」,並以虛偽標記欺瞞全省各地商家因而陷於錯誤,付出金錢購買非渠等認知之酒品,再轉而銷售予消費大眾;考量被告陳作新坦承添加食用酒精、香精之客觀事實,惟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陳作新自述大學畢業,早年從事養雞事業,之後從事酒類生意,育有三子均已成年,目前獨居等一切情狀,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就被告岱山公司因被告陳作新違法行為無償取得之犯罪所得48,177,133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2 款、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就被告陳作新製造販賣葡萄酒被訴違反刑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及被告陳作新被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刑法第191 條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其結論尚無不合。 ㈡被告陳作新上訴否認犯罪,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陳作新之行為應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適用,但被告與檢察官所持理由,均經本院指駁如前,是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岱山公司上訴主張製酒需投入人力、物料,酒類利潤只有3%至5%,原審以銷售額諭知沒收,不符合刑法第38條之2 估算原則及過苛條款,亦違比例原則及人權保證原則云云,然刑法第38條之1 之立法理由:「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蓋因犯罪所得沒收之目的在於消除行為人或第三人之不法獲利,具有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性質,且任何人均不得坐享犯罪所得,犯罪行為人投入犯罪之成本不值得保護,故新法採取「總額原則」,無論成本若干或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是岱山公司上訴意旨主張酒類利潤不高故不應沒收全部銷售額云云,自不足採,其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緩刑之宣告: 被告陳作新曾於92年間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已於92年4 月27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105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40日」並諭知緩刑2 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除此之外並無其他犯罪之前科紀錄,是被告陳作新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5 至403 頁),被告本件犯行雖有不該,且犯後並未賠償附表三所示被害人損失,但附表三絕大部分被害人均已表明願意原諒被告陳作新,有和解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7 至159 頁、第373 至375 頁),本院考量刑罰之功能在於對受刑人之矯治、教化,然被告現71歲,年事已高,且患有高血壓、心律不整等疾病(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2500 號卷第66背頁),倘令其入監執行,無論自一般或特別預防之刑責考量目的,恐難達到刑罰之目的,本院相信歷經本次偵審過程,並受前開刑之宣告後,被告陳作新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惟為避免被告陳作新心存僥倖,使其能於本案中知所戒慎、記取教訓,參酌其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2 年內,向公庫支付300 萬元,以資警惕。如被告於緩刑期間未依執行檢察官之指示向公庫支付上開金額,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被告岱山公司無罪部分: ㈠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作新係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作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而涉犯同法第49條第1 項罪嫌,因認被告岱山公司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5 項科以罰金等語。 ㈡惟依卷內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陳作新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 項之罪,已如前述,則被告岱山公司自無從依該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岱山公司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陳作新、高定琛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定琛自知並無資力可擔任公司負責人並經營公司,卻應被告陳作新之邀約,由陳作新以每月5000元為代價,同意提供其身分證件及印章,自103年5月10日起迄今,擔任岱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之納稅義務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本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陳作新則為岱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係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2 項之實際負責業務之人。渠等均明知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高定琛與陳作新竟共同基於違反商業會計法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逃漏菸酒稅及營業稅之犯意聯絡,明知岱山公司自104 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8 月30日查獲日止,所生產之酒類均為私酒,陳作新以岱山公司之名義銷售貨物予酒品銷售對象時,竟未開立銷售額共計5,871 萬8,853 元之統一發票予酒品銷售對象,故意遺漏上開銷貨事實而未記入公司帳冊、財務報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項金額及稅額,致使逃漏營業稅共計293 萬5,942 元及菸酒稅共計2,328 萬6,558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因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等語。 ㈡本件公訴人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不實財報罪嫌,無非係以岱山公司自104 年1 月1 日至105 年8 月30日查獲日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申報之銷售次數僅51次、銷售額僅60萬4,634 元,然對照查得之實際銷售情形,共有1642筆銷售及銷售金額2,676 萬2,962 元,二者間顯不符比例,認係故意短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為其主要論據。 ㈢訊據被告陳作新、高定琛就岱山公司短開發票逃漏稅捐之客觀事實固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其等行為並不該當於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語。經查: ⒈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 ⑴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所謂詐術必須積極行為始能完成,至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亦必具有同一之形態,方與立法之本旨符合。例如造作假單據或設置偽帳以逃漏稅捐之類是。蓋以此等行為含有惡性,性質上屬於可罰性之行為,故在稅法上科以刑事責任,對於其他違反稅法行為,例如不開立統一發票或不依規定申報稅課等等行為,各稅法上另訂有罰鍰罰則,並責令補繳稅款為已足,如另無逃漏稅捐之積極行為,不可納歸刑罰之範疇,此種單純不作為在法律上之評價,不能認與該法第41條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違法特性同視。依該罪構成要件,必須作為方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消極的不作為,縱有侵害稅捐稽徵之法益,亦難謂與作為之情形等同評價,故不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528號、95年度台上字第4588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179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本案被告陳作新、高定琛雖以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逃漏營業稅及菸酒稅,但此僅是單純短報、漏報營業額,並未有以不實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申報而逃漏稅捐,尚難認係以類似詐術之不正當方法,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揆諸前揭說明,只能受加徵怠報金及科處行政罰之罰鍰,尚難遽論以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罪。 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 ⑴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其所謂「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僅包括「①資產負債表、②綜合損益表、③現金流量表、④權益變動表」等4 種報表,是本件起訴書所指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不實財報罪,自應以此4 種財報為據,至於「營業稅申報書表」、「計算稅額申報書」等,均非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規定所稱之財務報表。又起訴書是以被告等故意遺漏銷貨事實而未記入公司帳冊、財務報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銷項金額及稅額,致逃漏「營業稅」及「菸酒稅」,而認被告等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罪,以下即審酌被告等是否有財報不實之行為。 ⑵營業稅之申報無須提供財務報表: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1 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此所謂「應檢附之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係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所規定之各種進項憑證、扣抵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故申報營業稅時毋需提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財務報表,自難遽指被告於各期申報營業稅時有遺漏會計項目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違法情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6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⑶菸酒稅之申報無須提供財務報表: 又按菸酒稅法第12條規定:「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菸酒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上所規定之「計算稅額申報書」並非財務報表,故申報菸酒稅時毋需提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財務報表,自難遽認被告於各期申報菸酒稅時有遺漏會計項目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違法情事。 ⑷綜上,申報營業稅及菸酒稅時毋需提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財務報表,自難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於申報「營業稅」及「菸酒稅」時有故意遺漏銷貨事項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違法情事,即難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罪。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 ⒈綜上所述,被告岱山公司被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及被告陳作新、高定琛被訴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部分,依檢察官所舉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上開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則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以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規定,諭知被告等無罪之判決,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應予維持。⒉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稱:岱山公司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原審諭知無罪應有違誤;又故意遺漏不開立統一發票,所產出之財務報表必有不實,原審認統一發票並非財務報表實有違誤,又被告等故意遺漏收入,勢必影響各會計科目之低估,連帶使資產負債表產生錯誤,此乃會計事項漏未入帳致使財務報表連帶產生錯誤之必然結果,且縱使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38條及菸酒稅法第12條所指之「計算稅額申報書」非商業會計法所訂之財務報表,然上開申報書產生錯誤後必然發生後續財務報表亦錯誤情事,是原審認被告陳作新、高定琛未有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違法情事,而對被告陳作新、高定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諭知無罪,亦有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等語。 ⒊然查,被告陳作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犯行既無法被證明,被告岱山公司自無從依該法第49條第5 項規定科以罰金;又統一發票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財務報表,而起訴書係就被告漏開發票申報「營業稅」及「菸酒稅」之行為提起公訴,然上開兩種稅賦之申報均無須提供「財務報表」,已如前述,上訴意旨雖稱「遺漏會計事項必然會使財務報表產生錯誤」,然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等所製作之何年度的何項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確實有不實之情形,自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 款之罪相繩。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表一】岱山公司向財政部國庫署陳報之製造流程(見105年 度偵字第21560號卷二第245反面至第248頁) ┌──────┬───────────────────────────────┐ │葡萄酒(以一│葡萄→以人工清洗除梗→以破碎及壓濾設備破碎→ │ │公升產量估計│以1:0.02比例加糖→攪拌放入桶內發酵(約3個月)→ │ │) │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熟成(約2個月)→以檢驗設備品管→ │ │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其他水果酒(│楊桃→以人工清洗除梗→以破碎及壓濾設備攪碎→ │ │以一公升產量│以1:0.03比例加糖→攪拌放入桶內發酵(約3個月)→ │ │估計) │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0天)→以檢驗設備品管→ │ │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穀類釀造酒類│小米→以手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 │ │(以一公升產│以1: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量估計) │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1個月)→以檢驗設備品管→ │ │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其他釀造酒類│山藥→以手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 │ │(以一公升產│以1: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量估計) │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0天)→以檢驗設備品管→ │ │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白蘭地(以一│葡萄→以人工清洗除梗→以破碎及壓濾設備破碎→ │ │公升產量估計│以1:0.03比例加糖→放入桶內發酵(約3個月)→ │ │) │以蒸餾設備蒸餾→以過濾設備初濾→貯存木桶(約6個月)→ │ │ │以過濾設備二次濾酒→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 │ │ │成品(酒精成份不低於36%) │ ├──────┼───────────────────────────────┤ │威士忌(以一│小麥→以手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 │ │公升產量估計│以1: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 │以蒸餾設備蒸餾→以過濾設備過濾→貯存木桶(約2年)→ │ │ │勾對→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 │ │ │成品(酒精成份不低於40%) │ ├──────┼───────────────────────────────┤ │白酒(以一公│高粱→以人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以1: │ │升產量估計)│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以蒸餾設備蒸餾→│ │ │以過濾設備初濾→貯酒(約20天)→以過濾設備二次濾酒→以檢驗設備│ │ │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其他蒸餾酒(│葡萄→以人工清洗除梗→以破碎及壓濾設備破碎→ │ │以一公升產量│以1:0.03比例加糖→放入桶內發酵(約3個月)→ │ │估計) │以蒸餾設備蒸餾→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個月)→ │ │ │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再製酒類(以│基酒(蒸餾酒)→添加辛香料(添加比例桂圓乾1:0.3、大蒜1:0.1)│ │一公升產量估│→放入貯存桶內(約2個月)→以過濾設備過濾→ │ │計) │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 │ │ │成品(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 │ ├──────┼───────────────────────────────┤ │米酒(以一公│米→以人工清洗→以蒸煮設備蒸煮→攤涼(約30~60分鐘)→ │ │升產量估計)│以1:0.025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 │以蒸餾設備蒸餾→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0天)→ │ │ │以檢驗設備品管→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其他酒類(以│蜂蜜→以1:0.01比例拌入酒麴→放入桶內發酵(約15~30天)→ │ │一公升產量估│以過濾設備過濾→貯酒(約20天)→以檢驗設備品管→ │ │計) │以充填包裝設備裝瓶→成品 │ └──────┴───────────────────────────────┘ 【附表二】 ┌─────┬──┬──┬──┬───┬──┬──┬──┬──────────┐ │ 品項 │酒精│甲醇│二氧│鉛 │苯甲│己二│葉黃│商品標籤標示內容 │ │ │度 │ │化硫│ │酸 │烯酸│素 │ │ ├─────┼──┼──┼──┼───┼──┼──┼──┼──────────┤ │①內行人純│16.8│26 │ │ │ │ │ │產品種類:米酒 │ │ 米酒 │ │ │ │ │ │ │ │原料:蓬萊米 │ │(0.6公升 │ │ │ │ │ │ │ │酒精度:19.5% │ │ 、19.5度│ │ │ │ │ │ │ │容量:0.6公升 │ │ ) │ │ │ │ │ │ │ │生產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②金頭等料│18.9│27 │ │ │ │ │ │原料:稻米 │ │ 理米酒 │ │ │ │ │ │ │ │容量:600毫升 │ │ (0.6公 │ │ │ │ │ │ │ │酒精度:22度 │ │ 升、22度│ │ │ │ │ │ │ │保存期限:常溫下2年 │ │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 │ │ │ │ │ │ │服務專線: │ │ │ │ │ │ │ │ │ │生產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③行家金米│20.4│ │ │ │ │ │ │產品種類:米酒 │ │ 酒 │ │ │ │ │ │ │ │原料:蓬萊米 │ │(0.6公升 │ │ │ │ │ │ │ │酒精度:22度 │ │ 、22度)│ │ │ │ │ │ │ │容量:0.6公升 │ │ │ │ │ │ │ │ │ │生產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④最愛紅高│46.9│17 │ │ │ │ │ │產品種類:白酒 │ │ 粱 │ │ │ │ │ │ │ │酒精成份:52度 │ │(0.6公升 │ │ │ │ │ │ │ │容量:600毫升 │ │ 、52度)│ │ │ │ │ │ │ │主要原料:高粱 │ │ │ │ │ │ │ │ │ │有效期限:無限期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客服專線: │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⑤最愛紅高│47.3│13 │ │ │ │ │ │產品種類:白酒 │ │ 粱 │ │ │ │ │ │ │ │酒精成份:52度 │ │(0.3公升 │ │ │ │ │ │ │ │容量:300毫升 │ │ 、52度)│ │ │ │ │ │ │ │主要原料:高粱 │ │ │ │ │ │ │ │ │ │有效期限:無限期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客服專線: │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⑥最愛特級│38.7│46 │ │0.018 │ │ │ │產品種類:白酒 │ │ 高粱酒 │ │ │ │ │ │ │ │酒精成份:38度 │ │ (0.3公 │ │ │ │ │ │ │ │容量:300毫升 │ │ 升、38度│ │ │ │ │ │ │ │主要原料:高粱 │ │ ) │ │ │ │ │ │ │ │有效期限:無限期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客服專線: │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⑦摩卡威士│41.2│26 │ │ │ │ │ │產品種類:威士忌 │ │ 忌 │ │ │ │ │ │ │ │主要原料:大麥 │ │(700ml、 │ │ │ │ │ │ │ │容量:700ml │ │ 40度) │ │ │ │ │ │ │ │酒精度:40度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服務專線: │ │ │ │ │ │ │ │ │ │保存期限:無限期 │ │ │ │ │ │ │ │ │ │瓶裝日期/批號: │ ├─────┼──┼──┼──┼───┼──┼──┼──┼──────────┤ │⑧芋真珠芋│30.9│46 │ │ │ │ │ │產品種類:其他蒸餾酒│ │酒 │ │ │ │ │ │ │ │主要原料:芋頭、米 │ │ │ │ │ │ │ │ │ │酒精度:30度 │ │ │ │ │ │ │ │ │ │容量:500毫升 │ │ │ │ │ │ │ │ │ │製造商:岱山公司 │ │ │ │ │ │ │ │ │ │地址:彰化縣田尾鄉…│ │ │ │ │ │ │ │ │ │裝瓶日期/批號: │ │ │ │ │ │ │ │ │ │保存期限:無期限 │ │ │ │ │ │ │ │ │ │服務專線: │ ├─────┴──┴──┴──┴───┴──┴──┴──┴──────────┤ │備註: │ │一、依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酒類分析實驗室-化驗報告書(見警卷第 │ │ 56至60頁、第64、66、69頁) │ │二、酒類衛生標準第4條規定: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 │(一)防腐劑: │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0.2公克以下。 │ │(2)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0.4公克以下。 │ │(3)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不得大於一│ │ 。 │ │(4)其他食用酒類不得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 │ 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 │(二)著色劑: │ │ 葉黃素殘留量以lutcin計為每公升10毫克以下。 │ │(三)其他添加物: │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4公克以下。 │ │(2)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3公克以下。 │ │(3)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 └──────────────────────────────────────┘ 【附表三】 ┌──┬──────┬───────────────────┬────────┐ │編號│ 購買商家 │對於酒品製程有無認識、購買時間、種類 │ 備 註 │ ├──┼──────┼───────────────────┼────────┤ │ 1 │紘岳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99、10│見他卷第60-61頁 │ │ │(負責人洪金│0年開始陸續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最 │、警卷第181- 183│ │ │舜) │愛紅高粱、金頭等米酒、稻米香米酒、金色│頁 │ │ │ │年代威士忌、芋真珠芋酒、卡洛琳玫瑰紅酒│ │ │ │ │、珍蕾紅酒、金米香米酒、蘋果淡酒、行家│ │ │ │ │金米酒、巴洛克頂級蘋果酒 │ │ ├──┼──────┼───────────────────┼────────┤ │ 2 │英美商店(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3│見他卷第71-72頁 │ │ │責人謝添財)│月左右開始販售岱山公司所產製之蓬萊料理│、警卷第192 -195│ │ │ │米酒 │頁 │ ├──┼──────┼───────────────────┼────────┤ │ 3 │翊發商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6│見他卷第65-66頁 │ │ │責人潘俊榮)│月20日向岱山公司購買最愛特級高粱酒 │、警卷第198-201 │ │ │ │ │頁 │ ├──┼──────┼───────────────────┼────────┤ │ 4 │駿億行(負責│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他卷第77-78頁 │ │ │人劉秀緣) │左右開始販售岱山公司之蓬萊料理米酒 │警卷第204-208頁 │ ├──┼──────┼───────────────────┼────────┤ │ 5 │九竹企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自105年2│見警卷第216 -217│ │ │公司(負責人│月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玫瑰紅酒、杜蘭朵│頁 │ │ │沈政輝) │冰釀紅酒、威士忌、紅高粱、米酒、巴洛克│ │ │ │ │蘋果酒 │ │ ├──┼──────┼───────────────────┼────────┤ │ 6 │驥將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2│見警卷第223-224 │ │ │(負責人田勝│、3月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白葡萄酒 │頁 │ │ │賢) │、卡洛琳玫瑰紅酒、卡洛琳紅酒、金色年代│ │ │ │ │威士忌、最愛紅高粱、高粱酒 │ │ ├──┼──────┼───────────────────┼────────┤ │ 7 │永津企業社 │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229-231 │ │ │(負責人黃正│左右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白葡萄酒、│頁 │ │ │安) │蜜雪兒冰釀紅酒、最愛特級高粱酒 │ │ ├──┼──────┼───────────────────┼────────┤ │ 8 │張豐盛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236-237 │ │ │責人張豐書)│開始讓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寄賣摩卡威士│頁 │ │ │ │忌 │ │ ├──┼──────┼───────────────────┼────────┤ │ 9 │集昌實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 │見警卷第241-243 │ │ │公司(負責人│初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摩卡威士忌、卡洛琳│頁 │ │ │游文言) │白葡萄酒 │ │ ├──┼──────┼───────────────────┼────────┤ │10│昆栓商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 │見警卷第252-253 │ │ │責人洪垂玉)│底開始向岱山司購買行家金米酒、蓬萊料理│頁 │ │ │ │米酒、巴洛克白葡萄酒 │ │ ├──┼──────┼───────────────────┼────────┤ │11│鐿利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不詳時│見警卷第266-267 │ │ │(負責人蔣志│間向岱山限公司購買巴洛克頂級紅葡萄酒、│頁 │ │ │芳) │巴洛克頂級白葡萄酒、帝王極品陳年高粱酒│ │ │ │ │、尊龍白蘭地、金色年代威士忌、最愛特級│ │ │ │ │高粱酒、摩卡威士忌 │ │ ├──┼──────┼───────────────────┼────────┤ │12│祝金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8│見警卷第293-296 │ │ │(負責人劉深│月間向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芋真珠芋│頁 │ │ │圳) │酒 │ │ ├──┼──────┼───────────────────┼────────┤ │13│佳利商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不詳時│見警卷第299-301 │ │ │責人姚其錫)│間向「日月興商行」購買岱山公司所產製之│頁 │ │ │ │最愛紅高粱 │ │ ├──┼──────┼───────────────────┼────────┤ │14│首泰實業股份│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5年2│見警卷第312-315 │ │ │有限公司(負│、3月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越醇白酒、泰白 │頁 │ │ │責人劉昌彬)│酒 │ │ ├──┼──────┼───────────────────┼────────┤ │15│日月興商行(│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 │見警卷第324-327 │ │ │負責人洪德峰│12月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最愛紅高粱、金色│頁 │ │ │) │年代威士忌、阿密特白葡萄酒、蜜雪兒冰鎮│ │ │ │ │紅酒、最愛38.75高粱酒、最愛58.6高粱酒 │ │ │ │ │、最愛0.3高粱酒、純米香米酒 │ │ ├──┼──────┼───────────────────┼────────┤ │16│峰泉企業社(│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5│見警卷第332-334 │ │ │負責人劉毅華│、6月時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白葡萄酒、 │頁 │ │ │) │歡喜彌勒料理米酒、最愛38高粱 │ │ ├──┼──────┼───────────────────┼────────┤ │17│虎尾溪股份有│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338-340 │ │ │限公司(負責│間向岱山公司購買最愛高粱酒、尊龍高粱酒│頁 │ │ │人鄭萬雄) │、芋真珠芋酒、水星威士忌 │ │ ├──┼──────┼───────────────────┼────────┤ │18│尚品園商行(│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 │見警卷第349-351 │ │ │負責人莊耀強│年底向岱山公司購買蓬萊料理米酒 │頁 │ │ │) │ │ │ ├──┼──────┼───────────────────┼────────┤ │19│瑩佳實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355-357 │ │ │公司(負責人│年底開始讓岱山公司寄賣最愛58度高粱酒 │頁 │ │ │陳錦春) │ │ │ ├──┼──────┼───────────────────┼────────┤ │20│宇泉行(負責│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從99、 │見警卷第378-382 │ │ │人李世昌) │100年間開始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金 │頁 │ │ │ │頭等米酒、蓬萊料理米酒、最愛特級高粱酒│ │ │ │ │58度、最愛特級高粱酒38度、摩卡崙威士忌│ │ │ │ │、芋真珠芋酒、蜜雪兒冰鎮紅酒、卡洛琳玫│ │ │ │ │瑰紅酒 │ │ ├──┼──────┼───────────────────┼────────┤ │21│福信食品行(│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從103年 │見警卷第387-388 │ │ │負責人紀明宏│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稻米香料理米酒 │頁 │ │ │) │ │ │ ├──┼──────┼───────────────────┼────────┤ │22│億騰商行(負│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9│見警卷第393-395 │ │ │責人林國賢)│月向岱山公司購買摩卡威士忌 │頁 │ ├──┼──────┼───────────────────┼────────┤ │23│彌久商行(現│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399-401 │ │ │改名興奇國際│12月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紅酒、摩卡│頁 │ │ │有限公司,負│威士忌、芋頭酒、阿密特白葡萄酒、最愛特│ │ │ │責人張冠英)│級高粱酒58度、最愛特級高粱酒38度、帝王│ │ │ │ │極品陳年高粱酒 │ │ ├──┼──────┼───────────────────┼────────┤ │24│亞美平價中心│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 │見警卷第408-410 │ │ │(負責人黃欽│104年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玫瑰紅酒 │頁 │ │ │銘) │、金色年代威士忌 │ │ ├──┼──────┼───────────────────┼────────┤ │25│茗洋企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4年9│見警卷第416 -419│ │ │公司(負責人│、10月開始,向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頁 │ │ │林啟三) │摩卡威士忌 │ │ ├──┼──────┼───────────────────┼────────┤ │26│夜市攤販呂彥│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2年 │見警卷第422-426 │ │ │勳 │開始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蜜雪兒紅酒│頁 │ │ │ │、芋真珠芋酒、最愛紅高粱、卡洛琳紅酒、│ │ │ │ │摩卡威士忌、金色年代威士忌、巴洛克紅葡│ │ │ │ │萄酒、巴洛克白葡萄酒、阿密特白葡萄酒、│ │ │ │ │杜蘭朵紅葡萄酒、卡洛琳白葡萄酒、粉紅王│ │ │ │ │妃紅酒、珍蕾紅酒、卡洛琳玫瑰紅酒 │ │ ├──┼──────┼───────────────────┼────────┤ │27│營德行銷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434-436 │ │ │公司(負責人│左右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白葡萄酒、│頁 │ │ │廖進仕) │巴洛克白葡萄酒、巴洛克蘋果酒、粉紅王妃│ │ │ │ │紅酒、巴洛克頂級紅酒、寶島日月潭高粱酒│ │ │ │ │、寶島阿里山高粱酒 │ │ ├──┼──────┼───────────────────┼────────┤ │28│聯信有限公司│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3年 │見警卷第440-442 │ │ │(負責人官德│左右開始向岱山公司購買金色年代威士忌 │頁 │ │ │勇) │ │ │ ├──┼──────┼───────────────────┼────────┤ │29│怡帆企業有限│對於岱山酒廠製酒過程並無認識,於102年 │見警卷第450-452 │ │ │公司(現改名│開始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卡洛琳葡萄│頁 │ │ │津好有限公司│紅酒、蜜雪兒冰鎮紅酒、卡洛琳白葡萄酒、│ │ │ │,負責人陳清│巴洛克頂級紅葡萄酒、米酒頭、摩卡威士忌│ │ │ │榮) │、金色年代威士忌 │ │ ├──┼──────┼───────────────────┼────────┤ │30│華成食品商行│曾到新羚酒廠參觀,有看到碎米跟高粱在發│見警卷第457-459 │ │ │(負責人林國│酵,陳作新當時也有提出相關酒品證明,故│頁 │ │ │明) │認為新羚酒廠的酒是釀造的,但不知道岱山│ │ │ │ │酒廠的酒是否也是釀造的。於102年開始陸 │ │ │ │ │續向新羚公司、岱山公司購買米酒、卡洛琳│ │ │ │ │葡萄紅酒、蜜雪兒冰鎮紅酒、巴洛克白葡萄│ │ │ │ │酒 │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品、數量 │備註 │ ├──┼────────────────────────┼──────────┤ │ 1 │岱山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大小章2顆 │警卷第17頁之扣押物品│ ├──┼────────────────────────┤目錄表(105年8月30日│ │ 2 │陳新作私章1顆 │於大里區健民路山脚巷│ ├──┼────────────────────────┤14號執行搜索) │ │ 3 │陳作新彰化銀行存摺1本 │ │ ├──┼────────────────────────┤ │ │ 4 │黃淑姬郵局存摺2本 │ │ ├──┼────────────────────────┤ │ │ 5 │各式調和香料9瓶 │ │ ├──┼────────────────────────┤ │ │ 6 │淞富香料宅配各式香料1盒 │ │ ├──┼────────────────────────┤ │ │ 7 │岱山酒廠發票、進銷項營業資料(進出貨單)等2箱 │ │ ├──┼────────────────────────┼──────────┤ │ 8 │高粱酒香料(5KG)1桶 │警卷第22頁之扣押物品│ ├──┼────────────────────────┤目錄表(105年8月30日│ │ 9 │高粱酒香料(10KG)1桶 │於太平區德利路162號 │ ├──┼────────────────────────┤執行搜索) │ │10 │山黎醇(20公升)1桶 │ │ ├──┼────────────────────────┤ │ │11 │山黎醇(270公升)1桶 │ │ ├──┼────────────────────────┤ │ │12 │米酒香料(5KG)9.05桶 │ │ ├──┼────────────────────────┤ │ │13 │甜味劑10.5包 │ │ ├──┼────────────────────────┤ │ │14 │威士忌香料(5KG)共3桶 │ │ ├──┼────────────────────────┤ │ │15 │白蘭地香料(5KG)共2桶 │ │ ├──┼────────────────────────┤ │ │16 │紅高粱酒香料(1KG)0.1罐(X2) │ │ ├──┼────────────────────────┤ │ │17 │內行人純米酒香料(1KG)0.3罐 │ │ ├──┼────────────────────────┤ │ │18 │調製配方筆記本1本 │ │ ├──┼────────────────────────┤ │ │19 │酒水醇化香料粉(800g)3包 │ │ ├──┼────────────────────────┤ │ │20 │橡木精香料(400g)2罐 │ │ ├──┼────────────────────────┤ │ │21 │泰白酒香料(2L)2罐 │ │ ├──┼────────────────────────┼──────────┤ │22 │蜜雪兒冰鎮紅酒(貼標籤)372瓶 │警卷第25至28頁之臺北│ ├──┼────────────────────────┤市政府扣押物收據 │ │23 │蜜雪兒冰鎮紅酒(未貼標籤)228瓶 │ │ ├──┼────────────────────────┤ │ │24 │卡洛琳玫瑰紅酒(未貼標籤)648瓶 │ │ ├──┼────────────────────────┤ │ │25 │內行人純米酒1240瓶 │ │ ├──┼────────────────────────┤ │ │26 │最愛紅高粱酒600ml 20瓶 │ │ ├──┼────────────────────────┤ │ │27 │最愛紅高粱酒300ml 116瓶 │ │ ├──┼────────────────────────┤ │ │28 │最愛特級高粱酒300ml 59瓶 │ │ ├──┼────────────────────────┤ │ │29 │摩卡威士忌 156瓶 │ │ ├──┼────────────────────────┤ │ │30 │稻米香米酒 1200瓶 │ │ ├──┼────────────────────────┤ │ │31 │金農香料米酒 1201瓶 │ │ ├──┼────────────────────────┤ │ │32 │卡洛琳白葡萄酒 612瓶 │ │ ├──┼────────────────────────┤ │ │33 │芋真珠芋酒 30瓶 │ │ ├──┼────────────────────────┤ │ │34 │蓬萊料理米酒 156瓶 │ │ ├──┼────────────────────────┤ │ │35 │金頭等料理米酒 185瓶 │ │ ├──┼────────────────────────┤ │ │36 │水星典藏威士忌 141瓶 │ │ ├──┼────────────────────────┤ │ │37 │卡洛琳紅葡萄酒 120瓶 │ │ ├──┼────────────────────────┤ │ │38 │行家金米酒 520瓶 │ │ ├──┼────────────────────────┤ │ │39 │行家金純米酒 920瓶 │ │ ├──┼────────────────────────┤ │ │40 │銀獅威士忌 233瓶 │ │ ├──┼────────────────────────┤ │ │41 │不明酒品9桶 │ │ ├──┼────────────────────────┤ │ │42 │威士忌1桶 │ │ ├──┼────────────────────────┼──────────┤ │43 │堆高機(NISSAN)1部【已變賣11萬元】 │見105年度變價字第19 │ ├──┼────────────────────────┤號卷第71頁之臺灣臺中│ │44 │白鐵桶(附馬達)12個【已變賣4萬元】 │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保 │ ├──┼────────────────────────┤管字第4883號收受贓證│ │45 │器械設備(封蓋機)5臺【已變賣4萬元】 │物品清單 │ ├──┼────────────────────────┤ │ │46 │器械設備(注酒機)4臺【已變賣6千5百元】 │ │ ├──┼────────────────────────┤ │ │47 │器械設備(裝瓶機)1臺【已變賣18萬元】 │ │ └──┴────────────────────────┴──────────┘ 【附表五】 ┌──────────────┬────┬────┬────┬────┬───┐ │ 品 項 │酒石酸 │檸檬酸 │琥珀酸 │乾抽出物│甘油 │ ├──────────────┼────┼────┼────┼────┼───┤ │①杜蘭朵冰釀紅酒 │0.044g/L│2.877g/L│ │9.49% │ │ ├──────────────┼────┼────┼────┼────┼───┤ │②巴洛克白葡萄酒 │ │ │0.82% │5.1% │ │ ├──────────────┼────┼────┼────┼────┼───┤ │③雪兒冰鎮紅酒(樣品編號 │ │3.31g/L │ │10.12% │ │ │ 105453-1) │ │ │ │ │ │ ├──────────────┼────┼────┼────┼────┼───┤ │④雪兒冰鎮紅酒(樣品編號 │ │3.21g/L │ │ 6.25% │ │ │ 105453-2) │ │ │ │ │ │ ├──────────────┼────┼────┼────┼────┼───┤ │⑤卡洛琳玫瑰紅酒(樣品編號 │ │2.88g/L │0.21% │ 8.96% │ │ │ 105453-3) │ │ │ │ │ │ ├──────────────┼────┼────┼────┼────┼───┤ │⑥卡洛琳白葡萄酒(樣品編號 │ │ │0.96% │13.07% │ │ │ 105453-1) │ │ │ │ │ │ ├──────────────┼────┼────┼────┼────┼───┤ │⑦卡洛琳葡萄紅酒(樣品編號 │0.42g/L │1.08g/L │0.20% │ 6.02% │1.01% │ │ 105453-16) │ │ │ │ │ │ ├──────────────┼────┼────┼────┼────┼───┤ │⑧珍蕾紅酒(樣品編號105457-1│ │3.06g/L │ │ 7.78% │ │ │ ) │ │ │ │ │ │ ├──────────────┼────┼────┼────┼────┼───┤ │⑨珍蕾紅酒(樣品編號105457-2│ │3.01g/L │ │ 8.17% │ │ │ ) │ │ │ │ │ │ ├──────────────┼────┼────┼────┼────┼───┤ │⑩珍蕾紅酒(樣品編號105457-3│ │3.28g/L │ │19.54% │ │ │ ) │ │ │ │ │ │ ├──────────────┴────┴────┴────┴────┴───┤ │備註: │ │一、編號①至②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於聲請搜索前分別於105年2│ │ 月4日、105年1月18日在彰化市「利旺五金商行」、桃園市「勇宏商行」購買後, │ │ 送交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化驗(見本院卷三第115頁)。 │ │ │ │二、編號③至⑩係執行搜索扣案後,送交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化驗報│ │ 告書見警卷第81、82、83、84、85、90、91、92頁) │ │ │ │三、葡萄酒有機酸等成分之合理參考值為「(一)有機酸成分:1、琥珀酸0.03(% │ │ ,w/w,以純酒精計)以上。2、酒石酸1.2g/L以上。3、檸檬酸1g/L以下。(二) │ │ 乾抽取物(固形物):18. 2(%, w/w,以純酒精計)。(三)酒精與甘油比值: │ │ 5.2(%,w/w,以純酒精計)以上。」。 │ └──────────────────────────────────────┘ 【附表六】 ┌─────────┬───┬──┬────┬───┬───┬────┬───┐ │ 品 項 │酒精度│甲醇│二氧化硫│鉛 │苯甲酸│己二烯酸│葉黃素│ ├─────────┼───┼──┼────┼───┼───┼────┼───┤ │①蜜雪兒冰鎮紅酒 │9.8 │ │0.032 │ │0.170 │0.080 │ │ │ (750ml、10%) │ │ │ │ │ │ │ │ ├─────────┼───┼──┼────┼───┼───┼────┼───┤ │②蜜雪兒冰鎮紅酒 │9.5 │ │0.041 │ │0.159 │0.073 │ │ │ (600ml、10%) │ │ │ │ │ │ │ │ ├─────────┼───┼──┼────┼───┼───┼────┼───┤ │③卡洛琳玫瑰紅酒 │9.8 │56 │ │ │0.181 │0.101 │ │ │ (750ml、10%) │ │ │ │ │ │ │ │ ├─────────┼───┼──┼────┼───┼───┼────┼───┤ │④卡洛琳葡萄紅酒 │12.6 │ │0.018 │ │0.212 │0.107 │ │ │ (750ml、12%) │ │ │ │ │ │ │ │ ├─────────┼───┼──┼────┼───┼───┼────┼───┤ │⑤卡洛琳白葡萄酒 │7.8 │47 │ │ │0.167 │0.068 │ │ │ (600ml、8%) │ │ │ │ │ │ │ │ ├─────────┼───┼──┼────┼───┼───┼────┼───┤ │⑥珍蕾紅酒(105457│ │48 │0.035 │ │ │ │ │ │ -1,750ml、10%)│ │ │ │ │ │ │ │ ├─────────┼───┼──┼────┼───┼───┼────┼───┤ │⑦珍蕾紅酒(105457│ │47 │0.036 │ │ │ │ │ │ -2,750ml、10%)│ │ │ │ │ │ │ │ ├─────────┼───┼──┼────┼───┼───┼────┼───┤ │⑧珍蕾紅酒(105457│ │33 │0.040 │ │ │ │ │ │ -3,750ml、10%)│ │ │ │ │ │ │ │ ├─────────┴───┴──┴────┴───┴───┴────┴───┤ │ 備註: │ │ │一、編號①至⑧係執行搜索扣案後,送交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化驗報│ │ │ 告書見警卷第53、54、55、63、68、87、89、94頁) │ │ │二、酒類衛生標準第4條規定:酒類中下列添加物,應符合如下規定: │ │ │(一)防腐劑: │ │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己二烯酸殘留量0.2公克以下。 │ │ │(2)酒精含量百分之十八以下之食用酒類,每公升中苯甲酸殘留量0.4公克以下。 │ │ │(3)前二目規定之同一酒品,各防腐劑殘留量除以其限量標準所得之數值不得大於一│ │ │ 。 │ │ │(4)其他食用酒類不得加己二烯酸及苯甲酸。但經證明屬製程中自然產生,原料天然│ │ │ 存在或轉帶,且其殘留量未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上限者,不在此限。 │ │ │(二)著色劑: │ │ │ 葉黃素殘留量以lutcin計為每公升10毫克以下。 │ │ │(三)其他添加物: │ │ │(1)以水果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4公克以下。 │ │ │(2)啤酒類及以穀類為原料之酒類,每公升中二氧化硫殘留量0.3公克以下。 │ │ │(3)其他食用酒類不得添加二氧化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