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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蔡惠如黃珮茹張銘晃
  • 法定代理人
    彭玉滿

  • 原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松茂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   告 蔡合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彭玉滿 訴訟代理人 郭亘宣 被   告 葉松茂(歿)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查本院前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有停止審判之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294 條第2 項規定,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下稱:原裁定,見本院卷第61-62 頁)。茲因被告已於109 年2 月5 日死亡,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其繼承人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業經同院109 年度司繼字第331 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個人基本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 年4 月1 日士林擎家友字第1090100574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9、91頁),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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