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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違反商標法智財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汪漢卿熊誦梅曾啟謀

上訴人
彤璐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白家旭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靜榆律師
被上訴人
順路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曾一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姝蓉律師
被上訴人
米斯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洪宋鴻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于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4 人違反商標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8 日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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