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2號 02 03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04被 告 徐聰榮 05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06 梁宗憲律師 趙家光律師 07 08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09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10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32號),提起上訴,本院前審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109年度 11 12台上字第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13 主 文 14一、原判決關於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部分撤銷。 二、徐聰榮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處拘役參拾日,15 16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試驗報告書均沒收。 18四、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19 20一、徐聰榮曾於民國89年2月14日至95年8月31日任職於國立成功 21大學(下稱成功大學)防火安全研究中心,擔任技術組組 22長,於99年3月轉任址設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明道 23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下稱明道大學)防火檢測研究中心 24防火實驗室(下稱明道防火中心)主任,平日以研究工作為 25業,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徐聰榮為求讓明道防火中心取得內 26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 27 材料性能試驗指定機構(下稱試驗指定機構)資格,俾利接 28受廠商業者委託,從事關於上開建築事項性能試驗之認證, 101以獲取對價,明知附表一所示試驗報告書由成功大學防火安 02全研究中心防火實驗室(下稱成大防火中心)人員創作,均 03係成功大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攝影及圖形著作,非經 04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且亦知明道防火中心 05並未實際委託柏肯有限公司(下稱柏肯公司)、添傑金屬工 06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添傑公司)及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 07公司(下稱台灣三菱公司),進行建築用防火固定窗、建築 08用防火捲門、建築用防火電梯門之耐火試驗,為依建築新技 09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指定申請要點(下稱 10指定申請要點)第3點第1項、第4點第7款,提出明道防火中 11心之執行計畫書並檢附試驗報告書之格式,供營建署審查, 12竟基於重製犯意,未經成功大學同意,於101年2月13日分別 13重製附表一編號2、3所示試驗報告書部分內容,並登載明道 14防火中心接受柏肯公司、添傑公司委託分別進行建築用防火 15固定窗、建築用防火捲門之耐火試驗及試驗結果之相關紀 錄、數據、表格、圖形、照片等不實事項,於其業務上所製 16 17作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試驗報告書上,且編入明道防火中 18心同年3月1日版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指 19定機構執行計畫書(下稱A執行計畫書)。另於同年月13日 重製附表一編號1所示試驗報告書部分內容,並登載明道防 20 21 火中心接受台灣三菱公司委託進行建築用防火電梯門之耐火 22試驗及試驗結果之相關紀錄、數據、表格、圖形、照片等不 23實事項,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試驗報告 書上。嗣徐聰榮於同年4月12日以明道大學名義,檢附A執行 24 25計畫書,向營建署申請成為試驗指定機構,經營建署審核後 26就部分內容指正,徐聰榮遂將如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 27不實試驗報告書,編入明道防火中心同年5月15日版之建築 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指定機構執行計畫書(下 28 29稱B執行計畫書),並於同年月17日檢附B執行計畫書,改以 30明道學校財團法人名義,再次向營建署提出申請成為試驗指 31定機構,侵害成功大學之著作財產權。 201二、嗣營建署於同年6月22日以B執行計畫書涉及與成功大學著作 02財產權爭議,決議退件。徐聰榮遂移除原屬重製自附表一所 03示試驗報告書之部分內容,並以○○○取代柏肯公司、添傑 04公司及台灣三菱公司等公司名稱及該等公司試驗結果之相關 05紀錄、數據、表格、圖形、照片等不實事項,製作同年7月2 06 6日版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指定機 07構執行計畫書(下稱C執行計畫書),於同年月31日檢附C執 08行計畫書,以明道學校財團法人名義,再次向營建署提出申 09請,經營建署要求修正部分缺失,徐聰榮乃再製作同年11月 10 8日版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指定機 11構執行計畫書(下稱D執行計畫書),於同年月9日檢送D執 12行計畫書給營建署,經營建署於同年12月26日公告指定明道 13 防火中心成為試驗指定機構。 14三、案經成功大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15 理 由 16甲、程序方面 17 壹、本院審理範圍: 18 本案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 19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項之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第92條之 20 21 改作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經原審審理後,均判決無罪。 22檢察官全部提起上訴,本院前審(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 23號)就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部分改 判有罪;著作權法第92條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刑法第216 24 25條、第215條部分則駁回上訴。被告就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部 26分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27將本院前審判決有罪部分撤銷發回本院。前述經原審諭知無 罪而經本院前審駁回上訴之刑法第216條、215條部分,以及 28 29經本院前審不另為無罪諭知之著作權法第92條部分,均未經 30上訴而告確定,非本案審理範圍。是本院審理範圍為最高法 301院撤銷發回本院之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及著作權法第91條 02第1項罪嫌部分。 03貳、證據能力部分: 04 本案相關具有傳聞性質的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 05證據能力(卷宗編號索引詳如附表四,本院卷1第181至185 06頁、第287至288頁、第373頁,本院卷2第75至92頁,本院卷 071第205頁),且本案所引用的非供述證據,也是合法取得, 08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09乙、實體方面 10 壹、撤銷改判部分 11一、訊據被告否認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略以:附表三所示被 12告援引之文句部分精簡、圖形部分未加入作者個人思想或技 13巧、照片部分僅係單純之攝影相片、數據部分係試驗所得客 14觀數值,均不具原創性。縱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被告 15製作試驗報告書範本投入其個人創意,無刻意抄襲意圖,利 用目的係供審查之用,非為商業目的使用;性質上屬試驗報 16 17告書之附件,已註明「範本」、「僅供參考」;利用部分屬 18事實性著作,僅占試驗報告書及A、B執行計畫書之數頁而 19已,比例甚低,僅為充實試驗報告書之內容,與格式無關, 移除後亦不生影響;引用部分脫離受測之防火設備或材料後 20 21不具市場價值,告訴人已向試驗對象廠商收取獲益,該試驗 22報告書無從再產生任何收益,未造成告訴人任何財產損害, 23符合合理使用之要件等情。 24二、經查: 25 ㈠被告製作A、B、C、D執行計畫書之事實及憑以認定之證據如 26下: 27 ⒈被告於89年2月14日至95年8月31日任職成大防火中心,擔任 技術組組長,於99年3月轉任明道防火中心主任。被告未經 28 29成功大學同意,於101年2月13日重製附表一編號2、3所示試 30驗報告書之部分文字、照片、圖形及數據等,登載於其所製 31作之附表二編號2、3所示試驗報告書上,並將之編入A執行 401計畫書;另於同年3月13日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試驗報告書之 02部分文字、照片及數據等,重製後登載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 03試驗報告書上(附表一、二內容對照詳如附表三)。嗣被告 04於同年4月12日以明道大學名義,檢附A執行計畫書,向營建 05署申請成為試驗指定機構,經營建署審核後就部分內容指 06正,被告遂將上開附表二編號1所示試驗報告書,連同附表 07二編號2、3所示試驗報告書,編入B執行計畫書,並於同年5 08月17日檢附B執行計畫書,改以明道學校財團法人名義,再 09次向營建署申請成為試驗指定機構。因B執行計畫書涉及與 10成功大學之著作財產權爭議,遭營建署於同年6月22日開會 11決議退件,被告遂移除附表三所示內容,並以○○○取代柏 12肯公司、添傑公司及台灣三菱公司等公司名稱及試驗結果之 13相關紀錄、數據、表格、圖形、照片等事項,製作C執行計 14畫書,於同年7月31日檢附C執行計畫書,以明道學校財團法 15人名義,再次向營建署提出成為試驗指定機構之申請,經營 建署原則同意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防火中心)成為試驗 16 17指定機構,惟仍要就部分缺失修正,被告乃再修正製作D執 18行計畫書,於同年11月9日檢附D執行計畫書至營建署,營建 19署即於同年12月26日公告指定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防火 20中心)成為試驗指定機構。 21 ⒉以上事實,業經證人即成大防火中心員工林○○、黃○○於 22偵查中證述無誤(卷1第112至114頁),並有:①財團法人 23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服務證明1紙(卷1第145頁)、②附表 一、二所示試驗報告書各1份(卷1第203至299頁,卷4-1附 24 25件六、附件七,卷5-2附件九)、③A執行計畫書、B執行計 26畫書、C執行計畫書、D執行計畫書各1本(卷4-1、卷4-2、 27卷5-1、卷5-2、卷6、卷7)、④內政部102年4月9日內授營 建管字第1020803573號函(卷1第151頁)、⑤內政部101年5 28 29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4132號函附之營建署101年5月 301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可評 31選委員會第36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卷1第121至128頁)、⑥ 501內政部101年7月10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6194號函附之營 02建署101年6月22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 03驗機構認可評選委員會第37次會議之會議紀錄(卷1第129至 04134頁)、⑦內政部101年11月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1037 057號函附之營建署101年10月16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06新材料性能試驗機構認可評選委員會第38次會議之會議紀錄 07(卷1第157至163頁)、⑧內政部101年12月26日台內營字第 081010812219號公告(卷1第164頁)可資佐證。 09 ㈡被告附表三所示重製行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 10 ⒈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11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12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所示試驗報告書均係告訴人即 13成功大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攝影及圖形著作,被告附 14表二之試驗報告書部分內容與之比對如附表三所示,二者內 15容幾近完全相同,被告雖以列表方式辯稱二者仍存有相異處 (本院卷1第233至235頁),然觀諸二者各該頁面相異之處 16 17多為日期、頁次、試驗「體」與試驗「件」之差別,或為刪 18減內容之微調,依社會通念以觀,被告該部分試驗報告書內 19容與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並無可資區別之明顯改變,無法表現 20被告之個性,不具最低程度之個別性。而被告明知附表一為 21成大防火中心人員創作,未經著作權人即成功大學同意,擅 22自將附表三所示部分重製於附表二試驗報告書,並於試驗報 23告標示試驗單位為明道防火中心,有違反前揭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項規定之犯意及犯行明確。 24 25 ⒉被告辯稱所援引部分不具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云云不 26可採之理由: 27 ⑴按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 具體以文字、言語、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 28 29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為著作權法所保 30護之著作,此觀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9條規定甚 31明。又著作為思想、感情之精神創作,僅須將其思想、感情 601 以一定之形式加以表現於外部而具有原創性即可(最高法院 0283年度台上字第520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附表一試 03驗報告書,特重實驗過程及成果之展現,多以數據、照片及 04圖形搭配簡要文字敘述為著作之表達,如其內容為獨立完成 05之創作,足以表現著作人個性,縱非高度性創作,亦應受著 06 作權法之保護。 07 ⑵附表一試驗報告書為成大防火中心人員創作完成,審視其內 08容,有關試驗體情形之描述,語句雖大多不長,然為製作人 09員自身觀察後,以個人之用語加以記錄,可見「逐漸白 10化」、「完全白化狀」、「紅熱焦黑狀」、「未產生開口、 11嚴重裂隙或葉片脫軌之情形」、「冒出連續性火焰」等具獨 12特性之描述,雖在相同之試驗體狀態,然在不同創作者之表 13達描述,應有不同,實足以傳達作者之思想或感情,其中附 14 表三編號3、11、15所示總結部分內容,段落完整,層次分 15明,係作者就各該試驗過程及結果之綜整表達。而試驗報告 書內之圖表,為作者整理試驗結果,除選擇呈現之數據內 16 17 容、項目與表現方法外,並以曲線圖方式表達,橫縱軸如何 18設置、級距如何編排,均含有創作者之思維與智巧,使閱讀 19者可自該等文字、數據及圖表,知悉作者所表達之本意。試 驗報告書中之照片,係為呈現試驗體測試後之外觀情形,主 20 21 要以試驗體為拍攝標的,除就試驗體之擺放、大小及角度, 22有所選擇與安排外,其拍攝部位、重點及拍攝時機為何,均 23經作者精心設計拍攝後,再將照片逐一妥善安排於試驗報告 書,並非單純實體之機械式再現,使觀看者藉由該等照片, 24 25可瞭解作者表達之意涵,具有著作之思想與感情之表達。被 26告重製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文字、圖表及照片,為具有原創 27性之著作內容,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28 ⒊被告辯稱所為援用符合合理使用要件云云不可採之理由: 29 ⑴著作權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 30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 31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 701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 02基準: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 03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 04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05 ⑵本案並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適用,而被告利用 06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目的在於向營建署申請指定為試驗機 07構,以接受廠商委託測試而營運獲利,其利用目的與調和社 08會公共利益或國家文化發展無關,而被告利用之觀測紀錄、 09觀測數據、實驗相片、測量圖形等均為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 10重要精華部分,於附表二試驗報告書標註試驗單位為明道防 11火中心,雖有「範本」記載並蓋有「僅供參考」戳印,然附 12表二作為申請為試驗指定機構之書面資料,本即有利用該內 13容之功能存在,被告將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重要精華內容重 14製於附表二試驗報告書中,偽稱試驗單位是明道防火中心, 15移置成大防火中心檢測成果,誤導明道防火中心有與成大防 火中心相當之檢測試驗能力,足以影響成大防火中心以試驗 16 17報告書彰顯之經濟價值,被告擅自重製附表一試驗報告書部 18分內容之行為,難認係屬前揭規定之合理使用,應構成著作 19權侵害。 三、被告未經成功大學同意,擅自重製附表一所示試驗報告書之20 21部分內容於附表二試驗報告書,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22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為製 23作附表二試驗報告書,於101年2月13日及同年3月13日重製 附表一試驗報告書部分內容之行為,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為 24 25 之,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26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以接續犯之一 27罪論處。 四、原審未能詳查相關事證,就被告之前揭犯行,遽為無罪之判28 29決,顯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 30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801五、爰審酌被告前曾任職於告訴人處,從事相關技術領域業務多 02年,本應尊重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為提出明道防火中心之 03執行計畫書供營建署審查,使明道防火中心取得營建署之試 04驗指定機構資格,俾利接受廠商業者委託,從事關於建築事 05 項性能試驗之認證,以獲取對價,無視我國對著作權之保 06護,殊值非難,自應課予刑責。經本院斟酌被告僅犯本案, 07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確定,素行堪認良好,僅因一時失慮 08而致罹刑典,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 09院卷2第59至60頁),兼衡以被告犯罪手段與情節、侵害之 10數量與期間,及其已婚、子女均已成年、目前退休(本院卷2 11第9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12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13六、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14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查扣案如附 15表二所示試驗報告書,為被告犯本案犯行所生之物,經其坦 承為其所有。職是,扣案如附表二所示試驗報告書,應依前 16 17 揭規定沒收之。 18貳、上訴駁回部分 19一、公訴意旨(包括檢察官起訴、上訴以及補充理由)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59條罪嫌之犯罪事實及理由略以: 20 21 ㈠被告與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大防火中心員工共同基於無故取 22得他人電腦紀錄之犯意聯絡,於98年8月5日至101年2月13日 23間之某日,由該姓名年籍不詳之員工,在未經成大防火中心 權責人員之同意或授權情形下,使用該中心之電腦,輸入IP 24 25位址或操作微軟網路芳鄰,連結至該中心資料主機的共享磁 26碟(於100年6月間至101年2月13日間取得者,並輸入員工個 27人帳號及密碼),將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電磁紀錄資料複製 到自備之存取設備,再將複製取得之電磁紀錄交予被告,致 28 29生損害於成功大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取得 30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901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曾坦承 02於101年1、2月間透過其以前成大防火中心同事交給伊附表 03一編號1之試驗報告書等語;被告曾擔任成大防火中心技術 04組組長,帶領成大防火中心,透過成大防火中心同事取得附 05表一資料之電磁紀錄,並非無法想像;附表一、二試驗報告 06書有相同之處;成大防火中心管制電腦登入流程說明函;證 07人邱○○於另案偵查中之證詞;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報告未 08將被告有無修圖之專業能力、是否持有優異之掃圖及修圖軟 09體等重要因素納入考量;依證人林○○、陳○○所言,渠等 10提供予被告影本或以影本再行複印或掃描者,殊難想像在數 11次影印或掃描之後,仍能呈現如此之清晰度,再觀察被告修 12改後之試驗報告書有無修改塗抹痕跡之細節,可佐證被告取 13 得原始、可編輯之電磁紀錄;本院前審已查明二者試驗報告 14書間具有極高度相似之背景特徵,足徵被告係取得電磁紀 15錄,利用電腦之複製貼上方式製作執行計畫書,可排除被告 所辯來自林○○、陳○○之可能性;成大防火中心書函可為 16 17被告先前自白之補強證據等情為據(地院卷1第3頁反面至7 18頁、地院卷2第189頁,本院前審卷1第20頁反面至第21頁, 19本院卷1第189至190頁)。 二、訊據被告否認有前揭犯行,辯稱略以:附表一編號2、3之取20 21得來源,被告自始即表示係與柏肯公司及添傑公司聯繫後, 22經聯絡人林○○、陳○○寄送取得,附表一編號1即台灣三 23菱公司部分,經被告事後翻閱其存檔資料後,已查明並陳報 係華崴營造有限公司之邱○○所交付。被告取得後以掃描器 24 25掃描後轉為電子檔格式,復以Photoshop修圖軟體修改部分 26內容或作比例修正均非難事,被告因送請審查時間緊迫,故 27於防火捲門部分未再修改,絕非如檢察官所指邊框試體編號 係「文字方塊」得輕易修改,而捲門上之試體編號則為圖片 28 29 之一部分,修改不易所致。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 30院鑑定報告有疑點,不能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附表一試驗 31報告書試驗日期均在被告離開成大防火中心之後,由成大防 1001火中心109年8月7日以(109)防火字第08001號書函(下稱 02成大08001號函)可知並無證據佐證被告確有登入管制電腦 03存取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電磁紀錄等情。 04三、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 05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 06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所謂認 07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08證據而言。經查: 09 ㈠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試驗日期及封面顯示報告書日期分別10為:台灣三菱公司96年12月27日/97年1月24日、柏肯公司97 11年10月1日/同年12月2日、添傑公司98年8月5日/同年9月17 12日,此有各該試驗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卷1第284頁、第6 13頁、第38頁),而依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110年4月 1416日以成大研基建字第1100000816號函覆被告89年2月至99 15年2月間任職資料顯示,被告於89年2月14日至95年8月31日 任職於成大防火中心,95年9月6日至99年2月28日期間,分 16 17 別任職於航太中心、機械科技研發中心、先進動力中心及航 18太系(本院卷1第435至437頁),是以附表一試驗報告書存 19在前,被告已自成大防火中心離職。 20 ㈡經本院函詢成大防火中心有關管制電腦使用流程、附表一試 21驗報告書之電子檔取得方式、被告離職後可否登入電腦取得 22電子檔等情(本院卷1第91頁),經成大防火中心以前揭成 23大08001號函覆意旨略以:成大防火中心製作試驗報告書, 不提供Word電子檔給中心外第三人,完成時則以實體紙本提 24 25供給客戶(如經客戶請求,該中心會另將完成後的試驗報告 26書實體紙本掃描成電子檔提供,但非提供原稿的Word電子 27檔),附表一試驗報告書處理上應無不同。被告自成大防火 中心離職後,轉至先進動力系統研究中心任職,該單位設於 28 29歸仁校區內。該中心100年6月設置資料儲存系統前,進入資 30料主機不需帳號及密碼,故被告若有意取得電子檔,於97年 3111月前,可使用歸仁校區內的電腦;97年11月後以該中心內 1101的電腦,輸入IP位址或操作微軟Windows網路芳鄰,可連結 02至該中心資料主機的共享磁碟。在該中心100年6月設置資料 03儲存系統後,進入資料主機需輸入帳號及密碼,除有員工提 04供帳號及密碼外,被告應無法順利進入。該中心並無被告96 05至98年間的相關登入紀錄可提供等情(本院卷1第99至105 06頁)。成大防火中心並於110年2月3日以(110)防火字第02 07001號書函提出前述函旨相關佐證資料供參(本院卷1第311 08至331頁),再佐以證人即成大防火中心組長林○○、黃○ 09 ○於偵查時證稱:附表一資料存在防火中心的公用電腦等語 10(卷1第113頁反面),可知成大防火中心就附表一試驗報告 11書均以電磁紀錄方式,存在成大防火中心資料主機中,被告 12可能取得附表一試驗報告書電磁紀錄之情形如上所述,但並 13 無被告登入防火中心資料主機之紀錄。 14 ㈢本案經原審及本院前審將附表一資料列為「A資料」、附表15二資料列為「B資料」,送經鑑定分析如下: ⒈鑑定情形: 16 17 ⑴法務部調查局104年9月15日調科伍字第10403378220號函覆18鑑定書之鑑定結果略以:由於B資料中照片圖檔為單(黑) 19色列印,色塊雜訊明顯,解析度下降、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20是否有修改痕跡,無法辨識來源係由電磁紀錄直接修改或影 21本掃描後修改輸出。被告所稱「取得A資料影本掃描成電子 22檔,以Photoshop等修圖軟體去除照片上試體編號,再輸出 23成B資料之照片圖檔」方式實有可能等情(地院卷1第138至1 2439頁)。 25 ⑵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10月28日刑鑑字第105008952603號函覆略以:B資料係輸出影本,非製作過程之相關電腦 27檔案,又因係黑白輸出,與A資料之彩色紙本顯有不同,無 法比對清晰度等情(本院前審卷1第174至176頁)。 28 29 ⑶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7年10月25日(107)經 30研雯字第10024號函附鑑定研究報告書(外放)之鑑定內容 31略為:在第二篇第二章中,就圖片、照片、表格之對應及重 1201疊比對均難判斷B資料究係自A資料之電子檔輸出使用或將A 02資料之輸出檔修改後使用所得之結果(鑑定報告書第39至14 036頁);而以圖樣線條粗細之比對結果,原本可呈現細部清 04晰畫面之A資料(無論電子檔或輸出檔)在經過多次複印 05後,均可能使得圖像發生變化,而使其呈現結果近似B資料 06之觀察結果(鑑定報告書第148頁);以印文去除之比對結 07果,以A資料之輸出檔或電子檔為基礎,皆有可能達到B資料 08表格中呈現無騎縫章之狀態(鑑定報告書第151頁);文字 09方塊字樣移除之比對方式,以柏肯公司試驗報告書中之6張 10 照片比較結果,B資料係利用A資料之電子檔之可能性較高 11(鑑定報告書第151至162頁)。在第二篇第三章鑑定分析及 12結論中指出,因B資料文件並非輸出品質良好之文件,無法 13辨別人工修改痕跡或掃描影印重製過程中之雜訊。B資料係 14「自電磁紀錄直接摘除試體編號、騎縫章後輸出」、或「取 15得A資料報告書影本掃描成電子檔後,以Photoshop等修圖軟 體去除照片上試體編號,再輸出重製成B資料之照片圖檔」 16 17方式製作,二種方式均有存在之可能,惟以「自電磁紀錄直 18接摘除試體編號後輸出」之可能性較大(鑑定報告書第163 19至166頁)。 ⒉依上揭鑑定可知,B資料係黑白影本,色塊雜訊明顯,解析 20 21度不佳,無法為精確之比對分析,縱使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 22技發展研究院針對柏肯公司試驗報告書(即附表一編號2) 23中之照片比對認利用A資料電子檔之可能性較高,然該鑑定 結論仍未排除B資料係「取得A資料報告書影本掃描成電子檔 24 25後,以Photoshop等修圖軟體去除照片上試體編號,再輸出 26重製成B資料之照片圖檔」方式製作之可能。 27 ㈣被告所辯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來源: 28 ⒈附表一編號2、3部分: 29 被告自始即辯稱係向柏肯公司負責人林○○、添傑公司之代 30工廠商陳○○聯繫後,取得試驗報告書影本及授權書等情, 31業經證人林○○、陳○○於原審證述(地院卷2第132至147 1301頁),並有授權書2張在卷(卷1第184至185頁),被告所辯02並非全然無據。 03 ⒉附表一編號1部分: 04 ⑴被告於偵查中先辯稱:台灣三菱公司的報告書,是我離開成 05大防火中心時從電腦檔案帶出來的,我把報告書的電腦檔案 06存在我的活動硬碟,離開時一起帶出來(卷1第182頁),經 07檢察官質問:你98年6月就離開成大防火中心,如何在去複 08製97年1月24日之報告書,被告乃改稱:101年1、2月間,透 09過我以前成大防火中心的同事交給我,但我忘記是誰交給我 10的(同上卷頁),嗣又由辯護人具狀表示該報告書係100年7 11月間樺威營造有限公司邱○○所交付等語(卷2第39至41 12頁)。由上可知,被告先供稱「自己」於「98年6月」離職 13時,存取上開試驗報告書之電磁紀錄,經檢察官質疑離職時 14間與報告書製作完成時間不符,被告方改口係「透過以前同 15事」於「101年1、2月間」取得電磁紀錄,足見被告初次供 稱自己存取電磁紀錄一節,並非真實,也由於被告為使供詞 16 17合於離職及報告書製作時間先後有異之客觀事實,竟當庭將 18存取電磁紀錄之主體、時間立即變異為「同事」及「101年 191、2月間」,則此番說詞是否為真,亦有可疑。 ⑵檢察官所舉證人邱○○於另案偵訊時作證:伊公司有附表一20 21編號1之試驗報告書,但伊並無印象有將該份報告書交給被 22告等語(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偵續字第81號不起訴 23處分書第5頁,地院卷2第28頁),固可懷疑被告所述邱○○ 交付試驗報告書之可信性,惟被告所辯不可採,終非可執以 24 25推論被告涉嫌犯罪,仍應審視有無相當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26被告犯罪,且該證明須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 27 ㈤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主要在於保護電腦使用之安全。刑 法第359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 28 29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 30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前揭規定所稱「取 31得」,係指透過電腦之使用,以複製等方式,取得他人之電 1401 磁紀錄而言。倘未透過電腦之使用,縱係以非法手段取得他 02人之電腦紀錄,亦不成立該罪。本案附表一試驗報告書存在 03前,被告已自成大防火中心離職,成大防火中心就附表一試 04驗報告書均以電磁紀錄方式,存在成大防火中心資料主機 05中,並無積極證據佐證被告自行或透過何人,從成大防火中 06心之電腦取得附表一試驗報告書之電磁紀錄資料,而檢察官 07比對附表一、二後,認被告取得原始、可編輯之電磁紀錄等 08情,依前揭鑑定結果所示,均未排除B資料即附表二試驗報 09告書係「取得A資料報告書影本掃描成電子檔後,以Photosh 10op等修圖軟體去除照片上試體編號,再輸出重製成B資料之 11照片圖檔」方式製作之可能性,被告所辯向柏肯公司負責人 12林○○、添傑公司之代工廠商陳○○聯繫後,取得試驗報告 13書影本及授權書等情,亦非全然無據,均如上述,是依檢察 14官前揭舉證,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心證,應為 15無罪諭知。 四、原審調查結果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執16 17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 18 駁回。 19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刑法第41 20 21條第1項本文、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22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麗文提起上訴,檢察官 23林彥良、鍾鳳玲、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24 25 智慧財產第三庭 26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27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陳端宜 28 29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30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31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1501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02 )。 03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04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05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06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07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08三、判決違背判例。 09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 10 之審理,不適用之。 11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12 書記官 吳祉瑩 13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14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15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16 17 附表一:成大防火中心製作之試驗報告書 編試驗報告書名稱報告書編號委託單位試驗日期 號 197年1月24日版之建築用防FPSRC-D0288-台灣三菱96年12月27 火門性能驗證耐火試驗報UL-01公司日 告書 297年12月2日版之建築用防FPSRC-GW0295柏肯公司97年10月1日 火固定窗耐火試驗報告書-03 398年9月17日版之建築用防FPSRC-RD0179添傑公司98年8月5日 火捲門耐火試驗報告書-02 18 附表二:被告製作之試驗報告書 編試驗報告書名稱報告書編號委託單位試驗日期 號 1建築用防火電梯門耐火試FTRC-0006-UL台灣三菱101年3月1日 驗報告書-D001公司 1601 2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FTRC-0004-WA柏肯公司101年2月12 驗報告書001日 3建築用防火捲門耐火試驗FTRC-0005-RS添傑公司101年2月12 報告書001日 02附表三:試驗報告書內容比較表 內容比較(一):防火固定窗(柏肯公司) 成大防火中心明道防火中心說明 編 報告編號/頁次/內容報告編號/頁次/內容 號 FPSRC-GW0295-03FTRC-0004-WA001⒈試驗時間與試驗體情 1 第12頁之試體編號01之第7頁之試體編號01形之文字內容完全一 加熱試驗觀測紀錄之加熱試驗觀測紀致 錄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1 FPSRC-GW0295-03FTRC-0004-WA001⒈試驗時間與試驗體情 2 第13頁之試體編號01及第8頁之試體編號01形之文字內容完全一 02之衝擊試驗觀測紀錄及02之衝擊試驗觀致 測紀錄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2 FPSRC-GW0295-03FTRC-0004-WA001⒈除日期、頁次、試驗 3 第14頁之總結第23頁之總結「體」與試驗「件」 之差別外,其餘文字 內容完全一致 ⒉此部分雖未經起訴書 所敘及,惟與起訴經 認定有罪部分為實質 上一罪關係,而為起 訴效力所及 FPSRC-GW0295-03FTRC-0004-WA001⒈除試體編體外,圖片 4 第16頁之非加熱面溫度第5頁圖二非加熱面完全一致 量測熱電偶位置圖溫度量測熱電偶位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置圖三編號3 FPSRC-GW0295-03FTRC-0004-WA001⒈除試體編體外,圖片 5 完全一致 1701 第17頁之試驗體衝擊點第13頁之衝擊試驗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位置圖點位圖三編號4 FPSRC-GW0295-03FTRC-0004-WA001⒈曲線圖完全一致 6 第20至21頁之非加熱面第12頁之非加熱溫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溫度測定曲線圖度測定曲線圖三編號5 FPSRC-GW0295-03FTRC-0004-WA001⒈除試體編體外,照片 7 第22至23頁之試體照片第9至10頁之試體照完全一致 片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6 FPSRC-GW0295-03FTRC-0004-WA001⒈除試體編體,數據內 8 第27至32頁之非加熱面第17至22頁之非加容完全一致 溫度量測數據熱面溫度量測數據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7 內容比較(二):防火鐵捲門(添傑公司) 成大防火中心明道防火中心說明 編 報告編號/頁次/內容報告編號/頁次/內容 號 FPSRC-RD0179-02FTRC-0005-RS001⒈0至29分58秒之試驗時 9 第14頁之加熱試驗觀察第9頁之加熱試驗觀間與試驗體情形之文 紀錄察紀錄字內容完全一致 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8 FPSRC-RD0179-02FTRC-0005-RS001⒈0至48分08秒之試驗時 10 第15頁之加熱試驗觀察第10頁之加熱試驗間與試驗體情形之文 紀錄觀察紀錄字內容完全一致 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9 FPSRC-RD0179-02FTRC-0005-RS001⒈除日期、頁次、加熱 11 第16頁之總結第23頁之總結小時數、試驗「體」 與試驗「件」之差別 外,其餘文字內容完 全一致 ⒉此部分雖未經起訴書 所敘及,惟與起訴經 認定有罪部分為實質 1801 上一罪關係,而為起 訴效力所及 FPSRC-RD0179-02FTRC-0005-RS001⒈相片完全一致 12 第27至30頁之相片第11至13頁之相片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10 FPSRC-RD0179-02FTRC-0005-RS001⒈試體編號01及02於60 13 第49頁之底部上拱量量第22頁之底部上拱分鐘前之量測值完全 測數據量量測數據一致 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11 內容比較(三):防火電梯門(台灣三菱公司) 成大防火中心明道防火中心說明 編 報告編號/頁次/內容報告編號/頁次/內容 號 FPSRC-D0288-UL-01FTRC-0006-UL-D001⒈加熱試驗觀察記錄0至 14 第6頁之加熱試驗觀測第7頁之加熱試驗觀36分00秒之試驗時間 紀錄與噴水試驗觀察記測紀錄與噴水試驗與試驗體情形之文字 錄觀察記錄內容完全一致;噴水 試驗觀察記錄0至28秒 之試驗時間與試驗體 情形之文字內容完全 一致 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12 FPSRC-D0288-UL-01FTRC-0006-UL-D001⒈除日期、委託代表人 15 第7頁之總結第15頁之總結有無全程參與見證、 防火時效之差別外, 其餘文字內容完全一 致 ⒉此部分雖未經起訴書 所敘及,惟與起訴經 認定有罪部分為實質 上一罪關係,而為起 訴效力所及 FPSRC-D0288-UL-01FTRC-0006-UL-D001⒈相片完全一致 16 第12至13頁之相片第8至9頁之相片 1901 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13 FPSRC-D0288-UL-01FTRC-0006-UL-D001⒈量測點D1、D2、D3於6 17 第16頁之垂直與水平位第14頁垂直與水平0分鐘前與噴水後之量 移量量測數據位移量量測數據測值完全一致 ⒉即本院前審判決附表 三編號14 02附表四:卷宗編號索引 03 卷宗編號內 容 卷1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4119號 卷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981號 卷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332號 卷4-1、4-2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101年4月12日明道應科字第1016000037號函暨101年03月01日建築新技術新工 法新設備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指定機構執行計畫書 (2宗) 卷5-1、5-2明道學校財團法人101年5月17日明道應科字第1016000056號函暨101年05月15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 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指定機構執行計畫書 (2宗) 卷6明道學校財團法人101年7月31日明道應科字第101600 0100號函暨101年07月26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 及新材料性能試驗指定機構執行計畫書 卷7明道學校財團法人101年11月9日明道研字第10130008 29號函暨101年11月08日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 新材料性能試驗指定機構執行計畫書 地院卷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訴字第3號(2宗) 本院前審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 1、2、3(3宗) 2001 本院卷1、2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2號 (2宗) 2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