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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

聲請易科罰金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曾啓謀林洲富彭洪英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其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執聲字第1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其儒於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判決附表編號二所犯詐欺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本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原確定判決附表編號二所處之有期徒刑4 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聲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易科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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