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01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02 03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04被 告 莊秉豪 05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 068年度智易字第3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522號),提起上 07 08訴,本院判決如下: 09 主 文 10上訴駁回。 11 理 由 12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部分為無罪之諭 13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對被告部分 14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 15 16 ㈠觀諸案外人段○○傳送被告莊秉豪之LINE通訊內容:「臺灣 17ncc立法名為ott產業」、「即將發給臺灣牌照」、「我們 18預計第二家」、「準備要申請ott牌照」等語,顯然被告與 段○○簽訂加盟契約前,已預見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 20(下稱創怡公司)經銷之創怡盒子及其收視模式,並未經NC 21C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或有何牌照,有違法侵害告訴 22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具有不確定之故意。 23 ㈡又被告明知創怡盒子可收看之頻道至少數十個,而段○○出 24示之授權書所載授權頻道,根本與本案著作財產權無關,故 25被告並無相信該授權書得擔保頻道節目取得合法授權之事實 26基礎。遑論段○○或創怡公司並非就近在臺灣地區向告訴人 27東森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公司),及聯利媒體股份 28 有限公司(下稱聯利公司)洽取授權,反遠至大陸地區與不 101明之星辰網路電視有限公司(下稱星辰公司)議定合同書, 02該合同書內容又無星辰公司已取得上述東森、聯利等公司授 03權之證明,自亦不能擔保被告加盟、裝機所播放之頻道節目 04係經合法授權。 05 ㈢被告雖提出星辰網路電視APK臺灣區代理銷售合同書證明其 06並不知悉星辰IPTV軟體並未取得告訴人授權播放本案所涉節 07目云云。然該銷售合同書未經兩岸文書驗證流程,被告如何 08信以為真?而中國內部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較為落後,應 09是我國民眾普遍常識,被告單以此合同書第4條第2項約定即 10星辰公司保證其播送內容均有合法授權,即輕率相信星辰公 11司、段○○皆已取得告訴人之合法授權,以被告從事商業之 12注意程度觀之,實與經驗法則不符;再者告訴人在我國設有 13 正式公司,為何段○○要從中國星辰公司取得授權,而不直 14接向告訴人取得授權?被告供稱其與其他加盟商曾要求段○ 15○再出示其他授權書,遭段○○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表示 被告內心有掙扎,其任自己處於盲目狀況之情存在,益證其 16 17 內心有縱發生侵害亦不違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存在。 18 ㈣另參以創怡公司係另向消費者收取月費新臺幣(下同)190 19元,其獲利來源較單純販售盒子及廣告更多,與不收月費即 可收看之非法電視盒有別,則被告既與段○○之創怡公司合 20 21意,按月按客戶數抽佣月費其中之90元,客戶數自然多多益 22善,則被告加盟、裝機而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供公眾透過 23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顯不違背其本意。 ㈤再從創怡盒子以低廉月租費,即可收看相當多數頻道來看,24 25其月租費顯然低於市場上任何合法第四台、MOD,可以那麼 26便宜,自然是要有便宜的來源,要有便宜的來源,就是不用 27付授權費節目,才符合成本,亦可證被告主觀上具有至少有 侵害著作權之未必故意。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判決 28 29 等語。 30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31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201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02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03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 04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 05意旨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06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 07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08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09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 10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 11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 12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 13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14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15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16 17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18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19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 20照)。 21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認為 22創怡公司提供附表一、二之節目有經過合法授權,才會加盟 23成為創怡公司的經銷商,我主觀上沒有故意等語。 五、公訴人雖以段○○曾在LINE通訊軟體發送「臺灣ncc立法名 24 25為ott產業」、「即將發給臺灣牌照」、「我們預計第二 26家」、「準備要申請ott牌照」等語給被告,而推認被告於 27簽訂加盟契約前,已預見創怡盒子並未經NCC核准,具有不 確定之故意。然公訴人所列之前開語句,僅係被告與段○○ 28 29對話之片段,為探求渠等之真意,應綜觀渠等之全部對話內 30容。經查,觀之被告與段○○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其 31中段○○詢問被告LITV你知道吧,這是正版商,會是第一家 301拿到牌照,創怡公司預計是第二家,創怡公司已經準備併購 02星辰,成立一個影視公司等語(原審卷二第63頁左上);段 03○○曾表示創怡公司已經處理掉20幾個頻道授權,3月底前 04全部更換完畢,嗣被告向段○○詢問,星辰IPTV備源時,段 05○○回稱大陸的中國電信跟臺灣MOD類似簡稱IPTV,臺灣NCC 06立法名為OTT產業,即將發給臺灣牌照,那個是給國外用的 07等語(原審卷二第63頁左下);段○○又表示創怡公司是正 08規公司,是正版源,機房在臺灣,正版不需放國外,準備要 09申請OTT牌照星辰IPTV官方已於1月中旬陸續取得正式版權播 10映頻道,目前已修改頻道如下民視、臺視、中視、東森幼 11幼、東森綜合、東森戲劇、東森新聞、東森電影、東森洋 12片、東森超視、緯來電影、緯來戲劇、緯來綜合、緯來體 13育、大愛、壹新聞、八大戲劇、八大第一、八大綜合共19個 14頻道已經完成接通,過年後我們將會陸續接通其他頻道,預 15計於3月底之前可以接通所有頻道,並且將會擴建機房因應 接下來的高畫質頻道數據等語(原審卷二第65頁右下、第67 16 17頁上方)。可知被告曾向段○○確認創怡公司頻道來源,段 18○○提到LITV係正版商,會是第一家拿到牌照,創怡公司會 19是第二家,係以LITV為例,表示創怡公司也是正版商;段○ ○對於被告詢問IPTV事項時,解釋星辰公司頻道之來源係依 20 21 大陸IPTV之方式,與臺灣不同,而提到臺灣NCC立法名為OTT 22產業,即將發給臺灣牌照,使被告相信創怡盒子所播送之頻 23道中,其中部分之訊號來源係大陸之星辰公司,使被告相信 播放之頻道均有合法授權,並準備要申請OTT牌照。且段○ 24 25○所提出之星辰網絡電視APK臺灣區代理銷售合同書上記載 26「甲方保證APK與其頻道播送內容均有合法授權」,有該合 27同書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203頁);而被告與段○○間所 簽訂之區域經銷加盟契約書第6條前段記載「甲方對於本契 28 29 約有關之智慧財產授權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權、著作 30權、商標權、營業秘密、KNOW-HOW、營業資訊等,為合法取 31得。並於本契約其間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持上開權利 401之有效性」,有該契約書附卷足憑(原審卷二第84頁),足 02認段○○確實不斷以言詞及提出書證之方式向被告保證其所 03取得之頻道均有合法權源。又是否取得OTT牌照與是否取得 04頻道訊號來源合法授權係屬二事,不能僅以未取得OTT牌照 05而逕認未取得頻道訊號來源合法授權,公訴人此部分推論, 06 容有誤會。 07六、又段○○出示與被告之東森公司頻道節目授權合約書其授權 08之頻道雖僅有東森亞洲新聞台、東森亞洲衛視台及東森亞洲 09幼幼台,並無原審判決書附表所示之頻道,然證人段○○於 10原審審理時證稱:被告加盟時,其有提供頻道表及授權書 11(包含東森公司及星辰公司之授權書)給被告,頻道表有包 12含告訴人提告之頻道,授權書就是創怡公司與東森公司106 13年12月29日所簽之合約書,被告是10月22日加盟,同年12月 14初才營運,其當時與東森公司洽談授權時,東森公司表示目 15前只能授權東森亞洲新聞台、東森亞洲電視台、東森亞洲幼 16幼台這三個頻道,其他的頻道一般是無法取得在國內之授 17權,其向東森公司確認東森公司在海外衛星部分是否有以正 18常管道授權其他人,東森公司回覆是,所以其認為海外授權 19也是一種授權,只能藉由海外授權轉發回來,海外授權這部 20分就是由星辰公司提供,衛星上之頻道需要解碼才能收視, 21也就是說星辰公司有取得東森公司之衛星解密卡才能取得這 22些頻道,其之前有向東森公司瞭解,解密卡一年年費所費不 23貲,一般人不會去購買,且星辰公司提供之APK裡面有包含 告訴人提告之頻道,所以其認為星辰公司有取得授權,被告 24 25談加盟時,其有向被告表示上開事項,也有表示之後會陸續 26取得東森公司之授權等語(原審卷二第13至46頁),並佐以 27前開被告與段○○間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記錄內容,可知段 ○○向被告表示除東森亞洲新聞台、東森亞洲電視台、東森 28 29亞洲幼幼台這三個頻道係向東森公司取得授權,其餘原審判 30決書附表所示之頻道係透過星辰公司取得海外授權,本院審 31酌被告係○○○○學院資訊管理科系畢業,於本案案發時從 501事教練工作、擔任○○○○○○有限公司執行長,目前務農 02(警卷第1頁及背面,本院卷第219頁),並非具有法律專業 03背景,其前開向段○○查證授權之過程及事項,依其教育程 04度及生活經驗已盡查證之能事,是被告辯稱相信段○○所述 05創怡公司已取得原審判決書附表所示頻道之授權,並非顯不 06 可信。 07七、另公訴人雖指創怡盒子以低廉月租費,即可收看相當多數頻 08道,應有便宜之來源,亦即不用付授權費節目,才符合成 09本,而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未必故意。然訂定月租費價格考量 10因素眾多,有時於廠商創業初期為拓展市場會削價競爭,以 11較低之價格吸引客戶,待營運步入軌道後,再階段調整價 12格,故月租費較低廉並非即可推認未取得授權之情事,自無 13從僅以月租費較低廉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而為被 14 告不利之認定。 15八、原審經詳細審理後,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而對被告為無罪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證據之取捨, 16 17 均已詳為敘明,依法核無不合。檢察官雖以前開理由提起上 18訴,惟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 19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 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 20 21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 22法。且檢察官所提出本案之其他證據方法均不能證明被告主 23觀上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故意或未必故意,業如前述,原審 參酌被告所為供述、證人段○○之證述,與卷內非供述證據 24 25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均不足證 26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 27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 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28 29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各點,無非係就原審職權為證據取捨及 30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復為不同評價,檢察官未提出 31其他不利於被告積極證據或補強證據供本院調查審酌或證明 601被告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 02當,尚非可採,難認其上訴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03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804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05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提起上訴,檢察官 06 羅雪梅到庭執行職務。 07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08 智慧財產第三庭 09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10 法 官 陳端宜 11 法 官 王碧瑩 12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3不得上訴。 14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15 書記官 莊宜諳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