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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林欣蓉

上訴人
張屏南
即被告
輔佐人
張屏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64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張屏南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二十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曾具狀表示其上網之IP位址為浮動IP,每次開機上網之IP位址均不相同,故IP位址「○○○○○○○○○○○」(下稱系爭IP位址)並非被告使用,然原審法院並未調查上開有利於被告之證據,即逕以「IP位置查詢資料」作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已有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疑慮,且「IP位置查詢資料」未於閱卷資料提供予被告,亦未在審理程序中提示予被告,致上訴人無法對該不利證據為辯護,剝奪上訴人之辯護權等語。

三、經查:

㈠「IP位置查詢資料」係附於警卷最末頁(即第41頁),而依被告於109 年7 月15日向原審提出之閱卷聲請書所示,其於閱卷名稱欄係勾選「全卷」,而非「本院卷」或「其他卷證」,嗣被告已於同年月24日完成閱卷(見原審卷第29頁),自得以知悉上開證據之內容,顯然無礙其辯護權及防禦權之行使。又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必須經過調查程序,而顯出於審判庭者,始與直接審理主義相符合,否則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屬違背法令,至該證據有無於審判期日調查,應以筆錄之記載為證。稽之審判筆錄所載,原審於109 年8 月11日審判期日已就「IP位置查詢資料」告以要旨,被告亦就該證據表示沒有意見(見原審卷第41頁),復未當庭請求提示,是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審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剝奪上訴人之辯護權,自非適法。

㈡經本院於109年11月20日函詢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鳳信公司)調查被告是否向該公司申請於其住所安裝網路服務、提供網路服務之起迄時間及其IP位址是否浮動,暨起訴書所載重製下載「大師兄」電影視聽著作(下稱系爭影片)時,該公司以系爭IP位址提供網路服務之申裝人及申裝地址為何等節,嗣該公司於110年1月14日函覆確認被告係於102年3月30日申裝寬頻上網服務迄今,裝機地址為被告住所,其IP位址為浮動IP,惟系爭IP位址已無保留資料(本院卷第119 頁)。按BitTorrent傳輸軟體(下稱BT軟體),係使用點對點之傳播方式,使用該軟體時,同時具有「客戶端」及「伺服端」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可自其他安裝BT軟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載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其次,浮動IP係指IP位址會隨電腦開、關機或ISP 業者重新配發IP位址而異,然於特定使用時間,該IP位址仍係由特定使用者所使用。經查,系爭影片係於107 年8 月30日14時16分許經由BT軟體全數下載至系爭IP位址,此有電腦視窗截圖畫面附卷可證(見警卷第24頁),而系爭IP位址於107 年2 月21日15時10分49秒至107年9 月1 日9 時34分50秒均配發給被告所申請之裝機地址即其住所使用(見警卷第41頁),足見系爭IP位址於107 年8月30日14時16分許確係由被告住所之連結網路裝置所使用。此外,被告於警訊中供稱:網路申請地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該址只有伊會使用網路等語(見警卷第6 頁),偵查中供稱:家中所裝BT軟體已刪掉,之前曾因一樣情況下載電影,後來和解為不起訴處分,伊知道BT軟體要種子才能下載等語(見偵查卷第20至21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於107 年8 月30日之住址為高雄市○○區○○路000 號,當時並無工作,白天只有伊及爸爸在家,並無其他人會來家裡等語(見本院卷第148 、149 頁),由上述事證觀之,系爭影片確係由被告以BT軟體重製並公開傳輸,上訴意旨辯稱系爭IP位址非被告使用,故被告並無重製及公開傳輸系爭影片云云,並不足採。

四、綜上,被告執上揭情詞否認犯行,提起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河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彥良到庭執行職務。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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