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英舒 選任辯護人 林秀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幸蕙 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子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雯琪 選任辯護人 葉耀中律師 參 與 人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英舒 (年籍資料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原訴字第9 號,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及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3880、67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部分均撤銷。 二、陳幸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壹年貳月、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之拾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三、林子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壹年、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之拾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四、陳雯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壹年、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之拾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五、廖英舒、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廖英舒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0 號1 樓「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政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工廠設於臺中市大肚區中蔗路13之10,且以五穀雜糧、農產品、南北貨買賣、零售為主要營業項目。廖英舒之妻陳幸蕙則負責政豐公司之行政管理及銀行往來、帳務等業務,有時亦參與產品分裝。另政豐公司僱用員工數人,其中林子琪(自民國89年7 月起任職)擔任會計,負責進貨、出貨、採購、處理部分帳務業務、打印生產單交付生產線進行生產及相關行政業務;林○○(自91年4 月起任職,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擔任生產線主管;陳雯琪(自95年1 月起任職)擔任人事,負責人事、行政、賣場報價等業務,有時亦參與貼上產品標籤等事務;洪○○(自103 年5 月起任職,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負責公司出貨、商品管理等業務;吳○○(自104 年11月起任職,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符○○(自100 年11月起任職,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負責揀貨、搬運、鋪貨及管理倉庫等業務;許○○(自101 年9 月起任職,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王○○(自104 年10月起任職,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陳○○○(自96年底起任職,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及瓦○○‧比○○(原名:張○○,自105 年5 月10日起任職,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則均擔任生產部門作業員。 二、廖英舒明知政豐公司所進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於進貨時產品上已標示保存期限,且如因包裝破損、產品逾保存期限可能因變質而有影響食用者健康之虞,不得販賣,為減少產品因逾保存期限或包裝、品質不良而無法販賣或遭退貨等所造成之損失,竟自97年1 月1 日起至105 年11月29日止,先後與陳幸蕙、林子琪、林○○、陳雯琪、陳○○○、符○○(自100 年11月起)、許○○(自101 年9 月起)、洪○○(自103 年5 月起)、王○○(自104 年10月起)、吳○○(自104 年11月起)、瓦○○‧比○○(自105 年5 月10日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欺騙他人,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犯意聯絡,由廖英舒直接或間接指示陳幸蕙、林子琪、林○○、洪○○、陳雯琪、吳○○、符○○、王○○、許○○、陳○○○、瓦○○‧比○○於出貨前,以機器打印機封口、打印或蓋用可調式日期章之方式,製作以出貨日起1 年後為有效期限之不實商品標記標籤,再打印或黏貼於分裝後之各該包裝袋上,而就前開商品品質為虛偽標記,致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陷於錯誤,誤認標籤上所標示日期確為該產品實際有效期限,政豐公司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分別出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產品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並收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貨款。 三、嗣於105 年11月29日,為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前開工廠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66所示之物,廖英舒另於105 年12月6 日同意提出如附表四編號67至70所示之物扣案。 四、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報告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決(原為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時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之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此為本院最近所採之見解」,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同案被告許○○於偵查中依檢察官指示所整理之退貨耗損率,雖係文書之外觀,然核其性質,實屬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係屬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是原審審酌證人許○○此部分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同案被告許○○於案發初始即已認罪,亦無不實記錄之動機,揆諸上開說明,證人許○○所整理之退貨耗損率,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應有證據能力。惟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明確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有原審法院106 年3 月8 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參原審卷二第72頁反面),於歷次審理中就此部分亦曾未提出任何證據請求調查,卻於最後一次審理期日始主張前開證據無證據能力(參原審卷四第249 頁),其於審理程序近終結前始恣意更改證據能力有無之答辯,完全不尊重準備程序蒐集及決定證據能力有無之程序功能,反覆之舉實無可取,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於本案第二審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循原審最後一次審理期日主張前開證據無證據能力,本院亦認為無可取,附此敘明。 二、又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同案被告即證人許○○於偵查、原審均有作證並具結(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30403 號【下稱偵30403 號】卷一第175 至180 頁、原審卷三第167 至208 頁),其於偵查中之證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於審理中所為證言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均具有證據能力,且依證人許○○之上開證言對於本案之待證事實已足以判斷,並無再行傳喚到庭作證之必要,被告廖英舒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許○○再度作證,不予准許。又查,同案被告即證人林子琪於偵查中作證並無具結,經本院依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之聲請傳喚於本案審理時到庭,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其證據已具有證據能力。再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廖英舒、陳幸蕙、陳雯琪及渠等辯護人、被告林子琪對於以下本案卷內其餘相關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且上述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亦經本院審理期日中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之製成,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三、證人楊○○曾任登農企業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與政豐公司有業務往來,於偵查中已作證並具結就產品效期及標示相關問題接受訊問,有訊問筆錄附卷(見臺中地檢署偵30403 號卷五第49至51頁),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聲請再行傳喚,並無必要。另外,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併聲請傳喚與政豐公司有業務往來之證人李○○(信誠有限公司)、何○○(合進企業公司)為證人,其待證事實亦為105 年產品效期及標示相關問題,惟檢察官認為渠2 人並不是法律人士,如何知曉效期憑據,若是要證明業界的規矩,因業界規矩不見得符合法律,傳訊渠2 人作證並無意義等語,經本院審酌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聲請傳喚李○○、何○○之待證事項與本案並無關聯,且已有證人楊○○曾就待證事項作證,故認為傳喚李○○、何○○作證並無必要,不予准許。 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廖英舒及其選任辯護人於109年 10月22日審判程序所提出之第二審上訴理由總整理狀附表(乙類商品統計表)二張,檢察官以此為被告廖英舒及其選任辯護人臨時提出,若為卷內資料被告應指出在何卷第幾頁,若指得出來有證據能力,若無法於卷內指出,因是臨時提出則無證據能力,被告廖英舒回應稱該附表二張與被告林子琪做給檢察官的資料,數據、金額都是一樣的,應該納入考量,惟卷內既已有被告林子琪所製作之乙類商品統計表可資參審酌,本院因認不須採酌被告廖英舒及其選任辯護人於109 年10月22日審判程序始當庭提出之未能立即審酌正確與否之統計表,該附表二張不具證據能力。至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廖英舒、陳幸蕙、陳雯琪及渠等辯護人、被告林子琪於同年9 月17日、10月22日審判程序均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五、再按,「對於本案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關之沒收判決;對於沒收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本案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7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原審參與人政豐公司對於原審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並未提起上訴,但政豐公司代表人即本案被告廖英舒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揭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原審判決就政豐公司之沒收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對於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被告廖英舒固坦承政豐公司有以前開方式製作有效期限標籤打印、黏貼於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後出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被告廖英舒辯稱:伊是自主管理設定有效期限,雜糧類本無真正有效期限,且伊給產品重新包裝之材質可以延長保存狀態云云。另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為被告廖英舒辯稱: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均屬糧食管理法第3 條所規範之穀物、雜糧,縱違反該法關於標示之規範,僅有行政罰,其具體保存期限如何訂定,本即委由業者自行依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規定之方式決定及修正保存期限,且政豐公司就向信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成公司)、登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登農公司)採購產品保存期限均為2 年,被告廖英舒已自行縮短為1 年再行販售,而被告許○○所整理退貨耗損率是否與實際上之數量吻合,亦屬有疑,另被告廖英舒係依據原料、產品製程與是否經實質轉型之加工、產品特性等因素,自行評估制訂具體保存日期,在所決定之有效日期內,擔保商品之品質,若有發生味道、質地和風味或營養之衰減,被告廖英舒亦以所營公司負擔退貨更換或民法瑕疵擔保責任,僅為不完全給付之民事問題,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且被告廖英舒所販售產品為市面常見產品,一般民眾可比較挑選,被告廖英舒亦顯然未使民眾就保存期限造成誤信而施以詐術而取得不合理之利潤可言,此外,保存期限久暫關涉產品品質,類型應與品質標示不實相同,被告所為應無逾越刑法第255 條第2 項之不法內涵而得論以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查: 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及同案被告林○○、洪○○、吳○○、符○○、王○○、許○○、陳○○○、瓦○○‧比○○(均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買家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店總經理林○○、證人即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平鎮分公司銷售廠務林○○、證人即大潤發公司斗南店食品部經理周○○、證人即大潤發公司臺南分公司臨安店生鮮部經理李○○、證人即大潤發公司頭份分公司蔬果課課長溫○○、證人即政豐公司愛買復興店駐場人員黃○○、證人即大買家公司北屯分公司蔬果課副課長黃○○、證人即大買家公司採購專員黃○○、證人即大潤發公司臺中分公司倉管課課長張○○於調查員詢問時,及證人即被告林子琪、陳雯琪、洪○○、陳○○○、瓦○○‧比○○、證人即合進順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呂○○、證人即信成公司業務專員邱○○、吳○○、證人即登農公司業務經理楊○○於偵查中,及證人即被告林○○、吳○○、符○○、王○○、許○○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產品及現場照片、政豐公司銷售資料、貨品銷退貨明細報表、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商品訂購單、訂單系統查詢、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買家)網路銷售明細、進銷存明細、訂單系統查詢、商品下架通知單、商品退貨單、商品訂單系統、進銷貨數量明細、退貨單、托運單、通知下架電子郵件、原審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生產表翻拍照片、產品數量對照表、被告林子琪所製作甲、乙、丙類商品表、乙類商品進貨期限、食品加工廠標籤、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許可通知、進退貨明細報表、進貨廠商資料、貨品託售明細報表、農藥許可證、原料供貨產地證明書、貨品銷退貨明細報表、貨品進退貨明細報表、許○○整理退貨耗損率、專櫃出貨明細、乙類商品進貨期限資料、乙類商品專櫃出貨數量資料、乙類商品廠商進貨數量資料、乙類商品全聯出貨數量資料、丙類商品大潤發、全聯退貨數量資料、廠商進貨明細表、進貨驗收單等件在卷可稽(參警卷第72至84、555 至568 頁、105 年度他字第6405號偵查卷三第38至76、77頁反面至98、100 頁反面至116 、119 頁反面至120 、139 至140 、150 至152 頁、卷四第1 至2 、15頁反面至20、24至27、29至31、33至35、37至39、41至43、48至50、55至57、59至62、64至66、68至70、72至74、82至86頁、偵30403 號卷一第111 至116 、182 至184 頁、卷二第92至133 、134 頁反面至144 、154 至187 頁、卷三第28至30、34至42、153 至163 、218 至222 頁、卷四第5 至16、32至315 頁、卷五第10至12、23至30、39至41、100 至114 頁、卷六第1 至286 頁、同上偵查卷-許○○整理退貨耗損率、同上偵查卷-專櫃出貨明細、同上偵查卷-甲、乙類進貨期限、同上偵查卷-總表甲、乙類【專櫃出貨數量】、同上偵查卷-甲、乙類【廠商進貨數量】、同上偵查卷-甲、乙類【全聯出貨數量】、同上偵查卷-丙類【大潤發、全聯退貨數】、同上偵查卷-廠商進貨明細表【驗收】、同上偵查卷-102 年等進貨驗收單【黑豆等】),並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7 、9 、10、13至16、24、25、33至35、55、59、64、67至70所示之物可資為憑,足認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被告廖英舒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內,僅有「黑糯米」屬糧食管理法第3 條所規範之糧食,其餘均不適用糧食管理法之規定,且該法關於保存期限之訂定方式亦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意涵一致,由業者依據產品特性及保存方法標示合理之保存期限,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6 年5 月2 日農糧銷字第1061035805號函1 份在卷可稽(參原審卷二第170 頁),而下游業者向上游製造商進貨未標示有效日期之產品,倘屬包裝產品,上游製造商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之規定標示有效日期,若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規範之散裝食品,雖得不標示有效日期,但下游業者仍應向上游製造廠商要求提供有效日期資訊,又所謂包裝食品之有效日期,應由原製造工廠依其使用之原料、產品製程、產品特性等因素,據以制訂,而有效日期除廠商為其產品品質之保證外,更有對該產品在效期內負責之意義,不得擅自制訂或更改,是產品倘僅經下游業者重新更換包裝,未再經進一步之加工製程,恐已增加食品安全風險,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不得逾越原廠所訂之有效日期等情,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5 月1 日FDA 食字第1060013830號函1 份附卷可憑(參原審卷二第171 頁)。而政豐公司所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均係向登農公司、合進順公司、信成公司等各該上游廠商進貨後分裝出售,政豐公司並未實際生產、製造任何產品,亦未就上游廠商之產品有為任何之加工製程,業據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及同案被告林○○、洪○○、吳○○、符○○、王○○、許○○、陳○○○、瓦○○‧比○○供明在卷,則依前開函釋,政豐公司既非其所出售產品之製造廠商,亦未進行加工製程,顯無從自行制訂產品之保存期限,而僅得依據上游廠商提供有效日期記載或縮短之;又起訴意旨就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均已剔除原製造廠商標示保存期限為2 年部分,業據證人即被告林子琪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參偵30403 號卷四第2 至3 頁),亦無被告廖英舒所稱自行縮短保存期限之情,是被告廖英舒此部分辯解,實無可採。另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雖援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智易字第6 號、本院105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3號判決意旨,認被告廖英舒應得以自行判斷、決定保存期限,惟該案被告廠商為稻米碾製場(參原審卷二第82至90頁),本為前開函釋意旨所指之製造廠商,而得自行依相關法規決定保存期限,與本案情形截然有別,自不得逕予比附援引而對被告廖英舒為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此外,不論政豐公司得否自行制訂保存期限,政豐公司內就所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有效日期之訂定,實際上亦無任何品質管控及標準程序可依循,而係無差別以出貨日前1 日為生產日來計算有效日期,就產品良窳亦僅依賴現場員工以傳承或自身經驗判斷等情,業據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負責真空包裝,平常依同案被告林○○指示工作,賣場退貨的商品都是處理的人自行判斷有無壞掉來決定是否丟棄,伊都是以肉眼判斷有無長蟲、發霉等,並未使用儀器檢測,如果發霉或有長粉,都是整包丟棄,但如果是長蟲,則會除蟲後再包裝出貨,而平常工廠內原料都是室溫通風保存,並無恆溫控制等語(參原審卷三第172 頁反面至178 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符○○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是擔任倉庫揀貨員,有時會處理退貨,退貨時都是伊自行以肉眼判斷產品有無腐壞,如果只是單純長蟲就會過篩處理,篩選過退貨產品後,有時會直接重新包裝,有時則再送回倉庫存放,但倉庫並無濕度、溫度控制,至於改標則是指要改到符合進賣場的標準,就是以出貨日期來決定有效日期,不會參考原進貨廠商提供的日期,而且出貨時只會大致看外觀有無問題,伊無法確認產品何時會變質,公司也從來沒有因為退貨情形檢討過有效日期的調整等語(參原審卷三第179 至186 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和同案被告符○○工作內容相同,標示有效日期和退貨處理都是工作內容的一部分,伊之前表示被告林子琪、同案被告林○○是伊上級的原因,是因為他們都會指派工作給伊,而退貨回來的產品如果發霉就會整包丟掉,如果長蟲就會燻藥,但都是由伊自行肉眼判斷,不會再交由其他人檢視,而公司有2 個冷藏庫和1 個室溫倉庫,室溫倉庫並無溫度、濕度的控制,冷藏庫是拿來冰存豆子,至於何時要冰冷藏,伊都是依照同案被告林○○指示辦理,另外公司所有產品都是以出貨日為製造日來標示有效日期,公司也從未調整過保存期限等語(參原審卷三第187 頁反面至193 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王○○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負責雜糧產品包裝,偶爾也會支援退貨處理,工作都是依照同案被告林○○指示進行,一般退貨產品都是看有無發霉、長蟲、潮濕,但並不會看有效日期,伊處理的部分從來沒有退貨給廠商,而處理好或過篩後,會看當時訂單狀況優先出貨,但如果放回倉庫是放在室溫倉庫,至於伊要出貨時都是從常溫倉庫拿出,保存期限都是依照公司佈告欄上的公告,伊也從來未在出貨前判斷過產品品質等語(參原審卷三第194 至198 頁),及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伊擔任倉管,有負責包裝和收貨,包括廠商進貨和賣場退貨都是由伊簽收,進貨的產品如果是穀類或有機產品會放在冷藏庫,其他會放在常溫倉庫,伊忘記是誰告訴伊要這樣處理了,但現場是由伊判斷哪些產品要放進冷藏庫,而冷藏庫的產品會在包裝前一天拿到常溫倉庫,因為伊之前發現產品會濕濕的,有問被告廖英舒為何會這樣,被告廖英舒才告訴伊可以前一天拿出來放在室溫,有效日期則是依據包裝袋上產品標籤的記載依當天日期打印,至於退貨簽收完大部分豆類是交由被告許○○處理,伊也會找其他員工來支援,但退貨後不會馬上整理,可能會放一段時間,而伊也是以肉眼檢視產品有無發霉、長蟲,如果發霉或蟲長很多就會直接丟掉,退貨處理過的會再放回原料區,但會優先出貨等語綦詳(參原審卷三第200 至207 頁),足見政豐公司雖有分成冷藏庫及室溫倉庫,惟除部分產品放置於冷藏庫外,擺放大部分產品之室溫倉庫並無任何溫度、濕度之控制,而如何判斷該批產品應存放何處,係交由並無專業知識及判斷能力之同案被告林○○依其先前處理方式為之,亦未曾調整過保存期限之設定,僅一律以出貨日前一日為生產日來計算有效日期之無差別設定方式,甚就因失真空、將逾期、已逾期等因素遭退貨產品,亦未曾經過任何嚴格篩檢方式即重新包裝並標示有效日期後再行出貨,顯與被告廖英舒辯稱之嚴謹自主管理有違。至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符○○、吳○○、王麗珠、林○○等人雖均證稱:有以藥劑除蟲,看到發霉、長粉的也都會剔除等語,惟渠等亦證稱:渠等都是以肉眼自行判斷,廠內並無任何儀器可供檢測等語,則經原審法院函詢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結果,該所函覆稱:雜糧作物等產品均可能因保存不當或存放過久而有變異可能,若受潮嚴重造成微生物滋長,則有產生有害物質之可能,且雜糧是否產生微量有毒物質,需以檢驗方式判斷,無法以外觀直接判定雜糧是否變質,有該所107 年5 月28日食研檢字第1070002414號函1 份在卷可稽(參原審卷三第83至84頁),又經原審法院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結果,該院函覆稱雜糧作物常見的微生物污染為黴菌,如黃麴菌,而除了黴菌污染外,也可能伴有其他微生物污染,當雜糧作物其中一部分發霉或變質,有些部位可以用肉眼辨識是否發霉,可是有些肉眼看起來正常的部位可能也會有菌絲體或微生物的存在,而無法以肉眼判斷,黃麴菌會產生黃麴毒素,具有肝毒性,長期暴露會引起慢性肝炎、肝硬化,使肝細胞變成癌細胞,若再加上酒精或病毒性肝炎的促進,會大大增加罹患惡性肝癌的風險,有該院107 年12月5 日長庚院林字第1071051400號函1 份在卷可稽(參原審卷四第13至14頁),而證人林○○、周○○、李○○、溫○○、黃○○、黃○○、張○○於調查員詢問時亦均證稱如果知道政豐公司會改包裝再販賣,公司不會購買等語(參偵30403 號卷三第1 至2 、6 至14、17至25頁),則被告廖英舒本已無權自行制訂保存期限,卻無視雜糧作物如因發霉變質可能對人體造成之危害,僅委諸無專業知識及儀器之員工以肉眼辨識退貨產品良窳,再以無差別方式標示有效日期後包裝出貨,渠等所為顯係欺瞞各該下游廠商,而非基於前開有效期限評估指引所定之製程、成分等因素,被告廖英舒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 ⒊按刑法第255 條之罪,以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及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始可成立,均與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或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者,並不相同,亦無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324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上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之交付或以此得財產上不法利益,始能構成,且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事實上之不告知,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亦可成立詐欺罪,依一般不作為犯之原則,須法律上負有告知義務者,始克相當;惟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告知義務,非就公序良俗之評價標準或基於倫理、道德、宗教、社會等理由而認定之防止或作為義務,均可認於法律上即負有告知義務,以免有違刑法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即仍須視其不告知之程度是否已逾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是否逾越社會上可認相當之範圍。查被告廖英舒與被告陳幸蕙、林子琪、林○○、同案被告洪○○、陳雯琪、吳○○、符○○、王○○、許○○、陳○○○、瓦○○‧比○○故意欺瞞如附表一、二所示下游廠商,使各該廠商誤認所購買之產品均係出貨前1 日所生產,距離有效日期尚遠,可供售予一般消費者;然有關產品保存期限,實屬交易上必要之點,攸關買賣雙方交易與否及價格議定,一般消費者於市面上選購產品時,除品牌、價格外,保存期限之長短亦為消費者重要考量之點,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是賣場於採購進貨時,自會將保存期限之長短列為必要考量,且被告廖英舒亦自承:大潤發有設定允收日,拒收保存期限剩下3 分之1 的雜糧商品等語(參偵30403 號卷四第314 至319 頁),對此實難諉為不知,且本院就政豐公司之農產品及南北貨進倉後留倉時間等事項函詢全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全聯公司)、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百公司),全聯公司回函稱:政豐公司之農產品及南北貨非該公司寄庫商品,入倉後即分貨出倉,滯留倉內僅一至兩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83 頁),遠百公司回函稱:政豐公司售予該公司之商品均為不需使用冷凍設施之乾貨,該公司於進貨驗收時會核對商品之保存期限,商品之有效期眼逾半時,會退貨予政豐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79 頁),被告廖英舒就此必要之點在法律上依買賣關係自負有告知義務,更為交易相對人決定購買與否之重要依據,已逾交易上所容認之限度,渠等所負責任非僅單純為物之瑕疵擔保而已,若有違反,係屬詐術行為,即應擔負刑法上詐欺取財罪行。是以,被告廖英舒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商品之買賣,對各該廠商施以詐術而變更保存期限,使之陷於錯誤而應允購買產品,核屬詐欺行為,要無疑義;被告廖英舒辯稱僅屬民事買賣瑕疵或僅構成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云云,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⒋又辯護意旨雖認附表二中丙類商品數量均由證人即同案被告許○○自行評估,惟被告廖英舒自承政豐公司電腦資料中就退貨重新出貨部分並無相關紀錄等語,而證人即同案被告許○○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時證稱:退貨是由同案被告林○○簽收後,再由伊清點後放在退貨區,有空再拿到包裝區去整理,伊是依照自己的工作經驗抓的報廢率,伊覺得每年的報廢率都差不多等語(參偵30403 號卷一第97至105 頁、卷三第63至64頁、原審卷四第51至54頁);證人即被告林子琪亦於偵查及原審準備程序時證稱:退貨是由同案被告許○○整理的,所以要依據同案被告許○○的經驗及認定,否則伊沒有帳可以依據等語(參同上偵查卷三第110 至112 頁、原審卷四第51至53頁),是同案被告許○○既為政豐公司於本案查獲時仍在職之退貨處理員工,每年退貨報廢率亦無特別差異,其依據日常工作經驗推估整理歷年退貨耗損率,尚難認有何不可採之處,此部分辯護意旨尚難對被告廖英舒為有利之認定。 ⒌被告林子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廖英舒選任辯護人林秀夫律師【下稱林律師】問:你的學歷?)二專,銀行保險系。(林律師問:你在政豐公司是負責出貨、採購、處理部分帳務工作?)是。(林律師問:賣場叫貨時,是公司臨時向上游叫貨或以公司的備貨來因應?)公司本身會有一些庫存的貨,如果要生產時,倉庫的倉管會視庫存是否足夠,然後要我寫訂貨單,來訂貨。(檢察官異議,請辯護人問題要明確再行詢問。審判長請確認證詞,證人答:倉管會寫訂貨單,讓我訂貨,不是由我寫訂貨單。)(林律師問:公司假使有備貨,大概留藏的時間有多久?)沒有多久,一個星期以內。(林律師問:進貨、出貨,及再出貨,電腦資料中是否有編列貨號或進出貨物的時間?)有,如果有進貨的話,我會KEY 當天進貨的日期,編號部分,電腦會自動編號。(林律師:假使賣場退貨後,我們再出貨的時間【第二次出貨】,是否可以從電腦資料裡面確認進出貨時間?)沒有辦法。(林律師問:在第二次出貨的時間【退貨以後再出貨】,電腦是否有資料?)第二次出貨的時間算是進貨,所以電腦裡面有。(林律師問:賣場退貨回來,你們檢驗後,壞的東西丟棄,好的再出貨,這部分是否有貨號跟出貨的時間?【這樣才可以追蹤】)(檢察官異議,請辯護人不要誤導證人。審判長請辯護人不用解釋問題的目的。證人請回答。)如果退貨的東西再重新出貨,形式上跟進貨很像,所以出貨時就會KEY 到電腦裡面。(林律師問:因為你製作三個甲乙丙丁的資料,退貨再出貨的資料,是否能夠用貨號、時間來比對?)我覺得沒有辦法。(林律師問:上游廠商有些貨品有標示效期,有部分沒有標示,是否如此?)就我開始接觸這個工作時,我是知道有效期標示的,之前有聽說廠商進來時是沒有效期標示的。(林律師問:賣場就同一貨品,叫貨的相隔時間,即賣場的週轉率是否很快?)很快,沒有幾天,如果大月的話,一個星期就叫貨很多次,小月也蠻接近的。(林律師問:一般賣場有退貨,一般多久會退貨?)其實他們退貨的明細很廣,如果當天出貨出去,可能因為失真空,所以要退貨,驗收有破包,就會當天要求退貨。(林律師問:假使不是這些情形,大概多久會退貨?)沒有很清楚,要看賣場怎麼運作,就是我們收到退貨單,才知道什麼時候要退貨。(林律師問:是否會因為銷售的情形不好,就不佔櫃,然後退貨給你們?)有。(林律師問:依照你的經驗,退貨以後再出貨這些東西是否會影響品質跟人的健康?)要看整理退貨的人員,我們都是用肉眼去看,如果看到長蟲或是不可以的東西就直接丟棄。(林律師問:【提示109 年9 月8 日上證5 】你所謂的長蟲,是指腐敗的蛆或甲蟲嗎?)是的。(林律師問:你有講有一個專櫃出貨,請說明。)我們會向賣場設置自己的專櫃,販售我們的產品,有六、七個員工在當場幫忙處理給客人的包裝,算是我們自己銷售的東西,但是帳掛在賣場上。(林律師問:這與一般出貨給賣場及退貨的情形是否一樣?)進出貨退貨情形一樣。(林律師問:你在偵查中所做的三次表,是根據電腦資料還有你們主管告訴你的資料、以電話聯繫的資料,作為你計算的依據,是否如此?)是。(林律師問:但是證人信成公司的業務主管邱○○、吳○○,他說他們公司在97年到99年間的資料,都已經查不到了,是否如此?)是。(林律師問:你如何在計算這段期間他們資料進出的情形?)根據這些業務說,他們提供給我們的帳戶,一年保存期限是一年或兩年再去做的。(林律師問:進出貨的資料,電腦都查不到,是否如此?)我當時只有問商品有效期限,進出貨的部分我沒有詢問。(林律師問:公司有兩個冰庫的用途為何?)存放五穀雜糧,穀類需要冷藏。(林律師問:你們公司除了國產以外,是否有進口貨品?)進口有,五穀雜糧很多都是進口。(林律師問:是否有標示效期?)就跟我剛才說的,我接觸這個工作後,進口的東西都有標示日期。(林律師問:你製作的三份資料,是否包括進口貨品?)有啊,五穀雜糧很多都是進口的。(林律師問:他們效期與國產的效期是否相同?)不同,進口的效期比較長,當時詢問業務有說是一年、二年。(林律師問:【提示偵查卷他字第6405號卷105 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你在105 年12月23日偵訊中,你稱甲類進貨無期限標示,金額是4,187,515 元,是否如此?乙類,進貨有期限標示,金額是55,558,267元,是否如此?丙類,是退貨商品重新出貨,金額是3,732,649 元,是否如此?)我當時有這樣說,有分三個類別。(林律師問:政豐公司何時開始以電腦做帳?)我接觸這份工作就有電腦,但多久之前開始我不知道。(林律師問:你曾證稱,公司採電腦做帳之前,是以手寫資料,但這些資料已經不存在了,你如何核對手寫資料進出貨的問題?) 我做三個表格的年份在電腦裡面是查詢得到的,沒有什麼手寫,專櫃的部分有手寫的部分,有些資料確實已經找不到了,因為專櫃都是用手寫。(林律師問:你在偵查中有稱,三次製作表格都是依照你個人及負責出貨的洪○○電腦的記帳資料,還有淑真的驗收單,還有許○○整理的退貨耗損資料,還有參考廠商留存資料,並就電話詢問廠商保存期限等資料,所作成的,這些資料,是如何推算出來的?) 淑真的驗收單資料會KEY 在電腦裡面,許○○的資料都是她提供的。(林律師問:檢察官三次指示你要依罪疑惟輕的原則來做查驗結果,當時你是否有依據檢察官指示的原則去做嗎?【提示偵30403 號卷105 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第176 頁以下】○○整理退貨的耗損率就是有再修改過,不是一開始就是她原本認定的耗損率,是有第二次修改的。(林律師問:剛才你講是依據○○他們的資料來做認定,你有無在覆核審查才作為你計算的依據?) ○○提供的資料我沒有辦法做覆核的動作。(林律師問:剛才你講過,上游廠商假使沒有標示效期,你就用電話訊問,他是透過電腦查詢後再回函給你,還是即問即答?) 即問即答。(林律師問:【109 年9 月8 日上訴理由狀上證2 】上游廠商是否都用這種包裝送貨過來?)是。(林律師問:這種包裝不是真空包裝?)不是真空包裝。(林律師問:你改成小包裝是否是真空包裝?)有些商品需要真空包裝,有些不需要。(林律師問:包材材質?)包材材質我不清楚,真空袋子與一般的應該是不同的。(林律師問:這種真空包裝對於品質的維護,是否有正面幫助?)有。(林律師問:退貨率與耗損率的定義如何界定?)根據○○他提供整理退貨的耗損率製作的,當時好像是○○最時常接觸退貨的東西,所以當時就是請他來告訴我退貨的耗損率大概是如何,因為他也沒有紀錄說退貨回來重新整理再出去的數字,所以只能用退貨的耗損率去估計。(林律師問:耗損率是否是你們退貨後,發現裡面有腐敗、長蛆而丟掉,這樣叫做耗損率?)我製作的表格耗損率是整理過後,還可以使用包裝再出貨的叫做耗損率,那個表格好像有分,重新包裝再出貨的耗損率,跟丟棄的數量。(林律師問:電腦中是否有退貨再出貨的紀錄資料?)沒有,應該說是退貨再整理過後,會變成一般的貨,然後再出去,就是與一般的貨,會摻在一起。(林律師問:你說摻在一起,我剛才提示過丙類的退貨商品以後重新出貨,你說有分開來,現在又說摻在一起。)丙類的表格就是依據賣場的退貨數量,然後我們的人員會去整理,不好的就直接丟棄,好的還可以使用的就去計算耗損率,耗損率就是可以再跟正常貨一起出貨的。(林律師問:公司有機產品佔比多少?)應該有三分之一。(林律師問:是否因為有機沒有使用化學肥料跟農藥所以比較容易長蟲?)應該是吧。(被告陳幸蕙選任辯護人韓國銓律師問:【提示原判決附表一】你剛才稱進貨時有標示日期,是否是指原判決附表一所列的商品?)是。(被告陳雯琪選任辯護人葉耀中律師(下稱葉律師):退貨的原因除了你剛才講到的失真空,還有包裝破損以外,是否還有其他原因?)應該還有其他長蟲的。(葉律師問:你剛才提到退貨部分,好的還可以使用再出貨的是否是指的失真空還有包裝破損的部分?)是,裡面整理的人員會去分辨是否為失真空、破損還是長蟲。(葉律師問:【提示原審判決書附表一】這些商品在出貨時,有哪幾個部分原料有當天直接進貨,或是有留倉的再出貨的?)我們留倉庫存的不多,主要是看當天的生產單,有沒有這些數量可以生產,如果不夠的話,倉管就會通知我要訂貨,然後我就會跟廠商當天訂貨,廠商當天下午就會來貨或者是隔天。(林律師問:附表中你有寫出貨總金額,這個總金額是照你們出貨的價額,還是有將廠商佔櫃費,或廣告費,先扣除?)沒有扣除。(檢察官問:你歷次在偵查時提出的各種表格,是否是真實的?)真實的。(檢察官問:附表一,剛才你是如何確定這些都是出貨時,廠商出貨時都已經有標示日期?)附表一都是五穀雜糧類,這些在進貨時,都有日期,我製作的三個表格,有一個表格是進貨進來沒有日期的,那個不是五穀雜糧,那算是包好的商品,那是青草茶、仙草茶那些不需要再做第二次包裝的那些商品。(檢察官問:你們公司裡面有什麼儀器可以檢查五穀雜糧,可以檢查這些退貨商品有什麼問題,還是完全人工檢查?)他們在整理退貨時都是用肉眼在檢查。(被告廖英舒問:你是從何時開始接觸供應商、產品供貨的這個職務?之前的負責人為何人?)何時開始我已經不記得。前面負責此業務的人是林○○。(葉律師問:附表一五穀雜糧進貨時有標示期限,你們在出貨時,出貨時所標示的期限是否會逾越進貨的期限?)我不確定有沒有,因為這是生產部由他們在生產時就可以寫的,所以我不知道他們出貨時標示的期限,有沒有逾越進貨的標示期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至62頁),由被告林子琪證言可知,退貨是被告等人無法追蹤的,所以到底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如何重疊,很難確認,政豐公司商品到賣場以後,賣場如何處理,退貨以後什麼情況退貨,也都是被告等人完全沒有辦法掌握,再由證人即被告林子琪的證述可知,政豐公司根本沒有特別有科學的檢測儀器,都是憑人工檢驗,由證人林子琪的證詞確定真空包裝是針對上游廠商的包裝等情,被告廖英舒雖辯稱:因為退貨時,有重新包裝的問題,所以用較好的真空包裝是為了鞏固品質,沒有詐欺的犯意云云,但是證人即被告林子琪已經清楚說明較好的真空包裝,不是針對退貨,所以當退貨後的貨品做再處理,與正常的貨品是摻在一起的,換句話說,還是重新做與正常出貨一樣的動作,在這樣的情形下,難道被告廖英舒及員工不會懷疑消費者是否能接受?再者,證人林子琪對於出貨時,有無逾越期間的部分,並不知情,因為證人證稱附表一的部分,都是原來有標示期限的,雖被告廖英舒是說,會在標示期限內做有效期限的認定,且遠百公司會對於政豐公司效期逾半的商品退貨云云,但是這部分證人林子琪已經證述明確,在出貨時,有無逾越原來的期限,他並不清楚等語。綜上,證人林子琪證言不能作為有利被告事實之認定。另被告廖英舒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檢察官也說依罪疑惟輕的情形,要求證人將表格做的準確一點,所以證人林子琪所製作資料,已經是做過更改的部分,於本案審理中所為證言也確實證明移交給檢察官的都是真實的,所以該部分沒有所謂審判外陳述的問題。 ⒍被告廖英舒辯解訂貨都有製造日期,而賣場賣的很快,而且還換了更好的包裝,退貨也有檢查然後才重新包裝,所以未具故意,只是懈怠及誤解法律云云。惟查: ⑴本案所指之「效期」的問題,原審判決書第11至16頁業已載明理由。 ⑵關於政豐公司標示之方式是以出廠日前1 日當作是製造日,此部分標示虛偽之事實,業已明確,被告廖英舒就此亦不否認,所爭執者乃有無詐欺犯意的問題,經本院函詢全聯公司,全聯公司函覆稱:「㈠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之農產品與南北貨,非本公司寄庫商品,入倉後隨即分貨出倉,滯留倉內僅一至兩天。㈡本公司物流中心區分生鮮倉及乾貨倉,生鮮倉備冷凍藏設施,乾貨倉則常溫保存,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之產品與南北貨為乾貨商品,皆進入乾貨倉進行後續配送。㈢本公司並無特別記載及保存貨品上架平均銷售日。本公司並無規範商品退貨離效期,實際進貨及退貨皆由各分公司負責人依賣場銷售狀況調整。」另函遠百,回應:「經查,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販售予本公司之商品均為不須使用冷凍設施之乾貨。本公司於進貨驗收時會核對商品之保存期限,商品之有效期限逾半時,會退貨予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等語,由此可證明賣場皆是按照政豐公司標示之日期來進行,實際上因均係乾貨,並沒有所謂特殊處理之問題,被告廖英舒辯稱:賣場賣出去的商品是在有效期內,品質仍受肯定云云,惟查案關於此部分之重點在於究竟何時才是真正的製造日?出貨後續之出貨,應有部分效期與上游廠商重疊,那有多少重疊?如何知悉,有效期間如何計算?如果是1 年內有效是從製造日起算,應是指真的製造日而言,被告廖英舒既然無法有實際製造日期之證據,亦無相當可信之來源依據證明,將之全諉於賣場會自行處理之辯解,實屬推責任,況就品質之問題,被告廖英舒雖辯稱長蟲係指長蟲非蛆,此蟲會吃部分穀物成分云云,但依常情就消費者立場觀之言,豈會認為被蟲吃掉部分的穀物成分,仍然屬品質無損。足見被告廖英舒所辯無詐欺犯意為犯後飾卸之詞,並非懈怠而係故意,至少亦有不確定之故意。 ⑶被告另以商品週轉率高,以及附表一部分進貨時是有標示日期,證明其並無詐欺犯意云云。但查,賣場裡沒有什麼特別設備,已如前述本院函詢賣場之回覆;果如被告廖英舒所言按照進貨的日期,就退貨部分重新標記,一星期內都有賣出云云,怎麼會有本案退貨後所發生的前述問題,所以進貨時附表一即使如被告林子琪所證述,都是原來有標示期限的,但在出貨時,有無逾越原來的期限,被告林子琪也不清楚,由此可知,被告廖英舒辯稱會在標示期限內,來做有效期限的認定云云,並非可採。 ⑷承上,被告廖英舒此部分所辯不足採。 ⒎另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廖英舒雖否認與其餘被告11人有共犯關係云云,然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而其餘同案被告林○○等8 人於原審即已坦承犯行,且政豐公司之出貨模式原即係無差別以出廠日前一日為製造日,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亦坦稱對此知之甚詳,則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縱未專職負責包裝、打印、出貨等業務,渠等於該公司所負責之財務、行政等業務,亦係為政豐公司出貨予如附表一、二下游廠商而遂行本案犯行之必要角色,更遑論渠等亦均曾參與包裝前開產品,是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顯係與政豐公司其他員工在渠等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渠等詐取財物之目的,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被告廖英舒此部分辯解僅為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前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 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119號、102 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同案被告林○○、陳○○○自97年1 月1 日起、同案被告符○○自100 年11月起、同案被告許○○自101 年9 月起、同案被告洪○○自103 年5 月起即為前揭詐欺取財行為,並接續至105 年11月29日止始終了,期間雖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刑法第339 條,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而於同年6 月2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同案被告林○○、陳○○○、符○○、許○○、洪○○上開行為終了既於前揭法條修正公布施行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復按,製作、分裝商品販售,商品包裝上之標示係屬其本於業務作成之文書。又依商品標示法第9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商品經包裝出售者,應於包裝上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所謂「製造日期」,是指該項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有效日期、有效期間」,是指該商品製造日期開始計算,可以保證該項商品不致產生或喪失功效的日期或期限,基此,於包裝上標明「有效日期」,應有品質標示之意涵。再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倘出於一個犯罪意思決意,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認係『同一行為』,而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同案被告林○○、洪○○、吳○○、符○○、王○○、許○○、陳○○○、瓦○○‧比○○於分裝如附表一、二所示產品時,於業務上共同製作虛偽不實有效日期之商品標示並張貼或打印於前開產品上,而售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核被告1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被告12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被告12人虛偽標記商品之行為,亦為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之前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而移送併辦部分,與犯罪事實欄所示起訴並有罪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㈢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同案被告林○○、陳○○○、符○○(自100 年11月起)、許○○(自101 年9 月起)、洪○○(自103 年5 月起)、王○○(自104 年10月起)、吳○○(自104 年11月起)、瓦○○‧比○○(自105 年5 月10日起)間就前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另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及同案被告林○○等8 人就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製作虛偽不實有效日期之商品標示並張貼或打印於前開產品上後出售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廠商,渠等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販售虛偽標記商品、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尚屬密接,分別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 ㈤又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及同案被告林○○等8 人為達販賣虛偽標記商品以詐欺取財之目的而於業務上製作登載不實有效日期之文書後張貼於商品包裝上,渠等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業據前述,是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及同案被告林○○等8 人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加重詐欺取財、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意旨雖未就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犯行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原審法院於審理期日當庭告知所涉法條(參原審卷四第197 頁),使當事人有一併辯論之機會,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而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及同案被告林○○等8 人對被害人大潤發公司、愛買量販店、全聯公司所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地點雖屬密接,惟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及同案被告林○○等8 人係詐取不同被害人之財物,侵害法益並非同一,尚與前開接續犯之要件不符,起訴意旨認此部分亦應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洽。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所為3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量刑: ⒈按刑之量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又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就與案件相關者,法院既已依法調查,即可推認判決時已據以斟酌裁量,縱判決僅具體論述個案量刑應予側重之各款,其餘情狀以簡略之方式呈現,倘無根據明顯錯誤之事實予以量定刑度之情形,當亦無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之違法。次按,「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刑法第339 條之4 定有明文。本案為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態樣,與同條第3 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的態樣同列,審酌被告廖英舒為參與人政豐公司之代表人,為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的主導犯罪之人,原審判決依被告廖英舒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對其所量刑度,係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亦無證據顯示較同條第3 款電信詐欺之量刑為重,自不得指為違法,故本院認為原審就被告廖英舒之量刑基礎應為妥適。至於被告陳幸蕙為被告廖英舒配偶,於照顧家庭之餘,並非全職在政豐公司工作,於原審因迴護被告廖英舒而翻異前詞,但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為原審量刑時所未及審酌;又被告陳雯琪及林子琪為政豐公司員工,為求保有工作及收入維生,聽命於被告廖英舒為本案犯罪行為,於原審因迴護被告廖英舒而翻異前詞,但於本院審理時亦已坦承犯行,為原審量刑時所未及審酌,渠3 人固為三人以上共同犯第339 條詐欺罪,但依上開所述情形,原審量刑顯然有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是被告陳幸蕙、陳雯琪及其辯護人、被告林子琪關於量刑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部分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 ⒉又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審判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並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否則其判決即非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51號、第739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之標準。查本案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條期徒刑,合議庭已審酌渠等參與之時間、犯罪情節、犯後態度等情,審酌適當之刑度,其中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部分已較原審為輕,已如前述,而本案除上開屬於刑法第57條各款所定之科刑事由外,並無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應認為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之情形,尚難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故合議庭認為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之刑度並無再依該條酌減之餘地,併予敘明。 ⒊原審法院審酌被告廖英舒為政豐公司負責人,所販售產品均為供一般社會大眾日常食用,出貨之下游廠商亦銷售通路眾多,卻僅為減少退貨、過期等產品耗損,即於未能確認實際產品品質情形下,一律以前開登載不實有效日期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下游廠商,使廠商及消費者無法確認所購買產品品質,進而導致消費市場混亂,對食品安全無從信賴,所生危害實難謂輕,且政豐公司就產品包裝流程毫無品質控管可言,業據前開認定,被告廖英舒於犯罪後卻未曾體認其所為所造成之危害,不但矢口否認犯行,更以所謂精緻包裝延續雜糧生命、身為農家子弟幫助小農拓展市場介紹予消費者等語托辭,自居為推行農業精緻化而無辜受累之人,犯後態度實屬惡劣,參與期間、參與程度、自承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誤違,被告廖英舒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⒋原判決關於被告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量刑部分既有上揭之違失,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部分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本院審酌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雖非主要負責撿貨、包裝業務,然均知情也曾參與包裝,被告林子琪並負責訂單彙整等業務,且被告陳雯琪、林子琪於偵查中、被告陳幸蕙於偵查及原審訊問時均坦承犯行,表示體認錯誤,被告林子琪、陳雯琪復協助檢察官釐清卷證整理進出貨資料,雖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不知道這樣做有罪云云,但被告陳雯琪、林子琪為公司基層員工,渠等為求餬口,聽命被告廖英舒而為本案犯行,所為雖有不當,然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審酌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前開犯行所銷售予各該被害人大潤發公司、愛買量販店、全聯公司之金額、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各自參與期間、參與程度、自承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參原審卷四第312 至313 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渠等應執行之刑。 ㈧緩刑: 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緩刑宣告之前提係以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在數罪併罰之情形,各個宣告刑均為2 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定應執行刑亦在2 年以下者,自得宣告緩刑。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緩刑要件。又參以相關卷證,堪認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平素尚知安分守己,本性非劣,而渠等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足認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已有悔意,可見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係因一時失慮而致罹刑章,本院認渠3 人經此刑事偵查、審判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應能知所警惕,認上述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然考量被告所為已造成食品安全之危害,究屬可議,為促使被告陳幸蕙、陳雯琪、林子琪日後得以記取尊重法治觀念之重要性,本院認就被告宣告緩刑部分,應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以促其記取本案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各命其應履行主文所示之負擔,並觀後效。 ㈨沒收: ⒈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一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起訴意旨認被告廖英舒設立政豐公司以為前開犯行,是原審法院依職權於108 年8 月26日裁定命第三人政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參原審卷四第99至100 頁),合先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5 至7 、9 、10、13至16、24、25、33至35、55、59、64、67至70所示之物均係政豐公司所有,且分別係供及預備供被告12人為前開犯行所用之物,政豐公司既係無正當理由提供及取得,爰依刑法第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下游廠商所支付予政豐公司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價金合計5,819 萬7,558 元,性質屬於被告12人為政豐公司實施前開犯行取得之犯罪所得,業據前述,其中如附表五所示之帳戶業經檢察官函請扣押,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之規定,就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3 、5 、8 至10、13、14所示帳戶內之金額合計69萬9,250 元宣告沒收,及就其餘未扣案之金額5,749 萬8,308 元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⒋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 至4 、8 、11、12、17至23、26至32、36至54、56至58、60至63、65、66所示之物均非屬被告12人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起訴意旨認如附表四編號11、12所示之物亦應予以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⒌末按,「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林子琪、陳雯琪均為政豐公司員工,渠等於任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雖屬因前開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惟同時亦屬其等提供勞務所得對價,為維持其等生活條件所必要者,如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前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⒍被告兼政豐公司代表人廖英舒及其辯護人雖陳稱:證人林子琪於偵查中證稱三次表均依據個人及負責出貨的洪○○電腦中之記帳資料、淑真的驗收單、許○○整理之退貨耗損資料及參考廠商留存資料,並就電話詢問廠商保存期限等資料整理而成等語(臺中地檢署偵30403 號卷三第79至80頁),應與證人許○○所整理之資料再行核對,故原審判決採據證人林子琪就系爭三次表所為理算為沒收依據,並非有據。然查: ⑴經核被告兼政豐公司代表人廖英舒及其辯護人上開所陳,與證人林子琪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證言:「(林律師問:你在偵查中有稱,三次製作表格都是依照你個人及負責出貨的洪○○電腦的記帳資料,還有淑真的驗收單,還有許○○整理的退貨耗損資料,還有參考廠商留存資料,並就電話詢問廠商保存期限等資料,所作成的,這些資料,是如何推算出來的?) 淑真的驗收單資料會KEY 在電腦裡面,許○○的資料都是她提供的。(林律師問:檢察官三次指示你要依罪疑惟輕的原則來做查驗結果,當時你是否有依據檢察官指示的原則去做嗎?【提示偵30403 號卷三105 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第176 頁以下】○○整理退貨的耗損率就是有再修改過,不是一開始就是她原本認定的耗損率,是有第二次修改的。(林律師問:剛才你講是依據○○他們的資料來做認定,你有無在覆核審查才作為你計算的依據?)○○提供的資料我沒有辦法做覆核的動作」等語相符,合先敘明。 ⑵就系爭三次表之查驗,於檢察官訊問時,同案被告○○與證人林子琪、同案被告洪○○、被告陳雯琪一同在場,就過程及資料之整理結果之陳述均與證人林子琪相同等情,有105 年12月7 日、同年12月9 日、106 年1 月6 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見偵字30403 號卷三第56頁正反面、第63頁至64頁反面、卷五第83至86頁),是以證人林子琪所為證述係真實可信,自無再傳喚同案被告許○○再行作證之必要,被告兼政豐公司代表人廖英舒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許○○作證,不應准許。 ⑶至於證人邱○○、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該公司於97至99年間資料已逾保存期限無從查悉等語(均見偵字30403 號卷五第31至33頁),不得以此作為系爭三次表再出貨時間及金額不明確之證據。 ⑷而檢察官三次命證人林子琪依罪疑惟輕原則重新理算,所為係對被告有利為注意之作為,承上,證人林子琪所理算之系爭三次表明確可信。準此,被告兼政豐公司代表人廖英舒及其辯護人聲請臺灣會計師公會就系爭三次表為鑑定亦無必要,應予駁回。 ⑸綜上,被告兼政豐公司代表人廖英舒及其辯護人此部分之所為辯解為無理由,政豐公司就沒收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就如附表三所示之商品,在不知真正保存期限之情況下,自行捏造「以出貨日前1 日為製造日起算1 年」之保存期限,以機器打印機封口、打印或蓋用可調式日期章之方式,製作登載有不實有效日期之商品標示,打印或黏貼在商品上。再將該等貼、印有不實保存期限標示之商品,持以行使並販售予不知情之大潤發、愛買、全聯等下游廠商,致該等下游廠商誤以為該等商品均未逾有效日期且標示真實保存期限而買受(銷售數量、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共計出貨冬瓜茶等7 萬498 塊、油蔥酥等2 萬3,577 包(原判決誤載為9 萬4,055 包)、金額合計418 萬7,515 元。因認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同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決可資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涉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人均坦稱:確有打印自出貨日前1 日起計算1 年之有效日期於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上後,出貨予如附表三所示廠商等情,並據證人即被告林子琪、林○○、洪○○、陳雯琪、王○○、瓦○○‧比○○、許○○、陳○○○、證人吳○○於偵查中,及證人即被告吳○○、證人邱○○、楊○○、呂○○於調查員詢問時及偵查中,及證人李○○、周○○、林○○、林○○、張○○、黃文香、黃○○、黃○○、黃○○、溫○○於調查員詢問時證述綦詳,復有有機每日生產翻拍照片、現場出貨人員使用之產品數量對照表、現場查獲之改分裝改標後之黑糯米食品翻拍照、決明子原料翻拍照、小薏仁食品翻拍照、現場經改標完成照片、竹炭花生翻拍照片、黑糯米原料現場照、其它經改標重包裝之產品翻拍照、政豐公司所申設0000000000號電話及被告廖英舒所持用0000000000 號電話通聯紀錄、 105 年員工薪資表、客戶訂貨資料、客戶訂貨單、大潤發出貨表⑴、⑵、政豐公司銷退貨明細表㈠、㈡、南北流公司銷退貨明細表㈠、㈡、應付帳款資料、產品目錄表、每日生產表、總表甲、乙類(專櫃出貨數量)、甲、乙類(廠商進貨數量)、(甲、乙類)進貨期限、甲、乙類(全聯出貨數量)、貨品銷、退貨明細報表- 冬瓜茶600g等、丙類(大潤發、全聯退貨數量)、廠商進貨明細表(驗收)(附明細一)、專櫃出貨明細、102 年(等)進貨驗收單- 黑豆等、102 年(等) 進貨驗收單- 冬瓜茶等、102 年(等) 進貨驗收單- 油蔥酥、102 年(等) 進貨驗收單- 決明子、開心果、杏仁果、巧克力(退貨單) 、102 年(等) 進貨驗收單- 仙草茶等、許○○整理退貨損耗率、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報表㈠、㈡、㈢、㈣、被告林子琪整理之甲、乙、丙類商品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憑,及扣案被告林子琪所使用電腦主機、被告陳雯琪所使用筆記型電腦、被告陳雯琪所使用電腦主機、被告陳幸蕙所使用筆記型電腦、被告洪○○所使用電腦主機、磷化鋁gastoxin、日期章7 個可資為憑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均坦稱:確有打印自出貨日前1 日起計算1 年之有效日期於如附表三所示之產品上後,出貨予如附表三所示廠商等情,惟如附表三所示產品進貨時既無保存期限或有效日期之記載,檢察官即應舉證如附表三所示產品於出貨時,所標示有效日期確已逾該產品保存期限,然至今卷內仍查無任何證據得證明此情,自難認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林子琪、陳雯琪有「捏造」保存期限,而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情,而得以該罪相繩,惟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如附表一、二所示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55 條之26第1 項、第2 項、第445 條之27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5 條、第255 條第2 項、第1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2 項第3 款、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裕峰、楊仕正、楊舒涵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裕峰移送併辦,檢察官劉世豪於原審、檢察官羅雪梅於第二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丘若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 255 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刑法第 339-4 條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出貨時間 │ 出貨品名 │出貨對象 │出貨數量│出貨總價 │ │號│ │ │ │(公斤)│ │ ├─┼───────┼──────┼─────┼────┼──────┤ │1 │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流通│4453.8 │45萬5977元 │ │ │105年12月31日 │黑豆600g/包 │事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下│ │ │ │ │ │ │稱:大潤發│ │ │ │ │ │ │) │ │ │ ├─┼───────┼──────┼─────┼────┼──────┤ │2 │102年5月6日至 │黑豆(散賣)│大潤發專櫃│1265.5 │14萬4267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3 │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量販店│694 │7萬9116元 │ │ │105年12月31日 │ │(下稱愛買│ │ │ │ │ │ │)專櫃 │ │ │ ├─┼───────┼──────┼─────┼────┼──────┤ │4 │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實業股│6146.7 │49萬1965元 │ │ │99年12月31日 │黑豆350g/包 │份有限公司│ │ │ │ │ │ │(下稱:全│ │ │ │ │ │ │聯) │ │ │ ├─┴───────┴──────┴─────┴────┼──────┤ │ 小計:1萬2560公斤│117萬1325元 │ ├─┬───────┬──────┬─────┬────┼──────┤ │5 │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9963 │76萬3000元 │ │ │105年12月31日 │小薏仁 │ │ │ │ │ │ │600g/包 │ │ │ │ ├─┼───────┼──────┼─────┼────┼──────┤ │6 │102年5月6日至 │小薏仁 │大潤發專櫃│826.6 │4萬4636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7 │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340.5 │1萬8387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8 │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3萬4089.│228萬4257元 │ │ │102年12月31日 │小薏仁 │ │5 │ │ │ │ │500g/包 │ │ │ │ ├─┴───────┴──────┴─────┴────┼──────┤ │ 小計:4萬5219.6公斤│311萬280元 │ ├─┬───────┬──────┬─────┬────┼──────┤ │9 │99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營養│大潤發 │1萬171 │88萬6767元 │ │ │105年12月31日 │十味養生米 │ │ │ │ ├─┼───────┤1000g/包 ├─────┼────┼──────┤ │10│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3萬4825 │285萬4872元 │ │ │102年12月31日 │ │ │ │ │ ├─┼───────┼──────┼─────┼────┼──────┤ │11│105年5月6日至 │十味養生米 │大潤發專櫃│90.7 │1萬340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12│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63 │7182元 │ │ │104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4萬5149.7公斤│375萬9161元 │ ├─┬───────┬──────┬─────┬────┼──────┤ │13│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9598.5 │82萬2681元 │ │ │105年12月31日 │決明子麥茶 │ │ │ │ │ │ │300g/包 │ │ │ │ ├─┼───────┼──────┼─────┼────┼──────┤ │14│102年5月6日至 │決明子 │大潤發專櫃│522.9 │2萬8237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15│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358 │1萬9332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16│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2萬4774.│210萬8862元 │ │ │103年12月31日 │決明子 │ │3 │ │ │ │ │300g/包 │ │ │ │ ├─┴───────┴──────┴─────┴────┼──────┤ │ 小計:3萬5253.7公斤│297萬9112元 │ ├─┬───────┬──────┬─────┬────┼──────┤ │17│98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營養│大潤發 │3萬3484 │315萬8979元 │ │ │105年12月31日 │黑糯米 │ │ │ │ ├─┼───────┤1000g/包 ├─────┼────┼──────┤ │18│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4萬990 │410萬9143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19│102年5月6日至 │黑糯米 │大潤發專櫃│2010.5 │22萬9197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20│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558.8 │6萬3703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7萬7043.3公斤│756萬1022元 │ ├─┬───────┬──────┬─────┬────┼──────┤ │21│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5112 │70萬5289元 │ │ │103年12月31日 │薏仁600g/包 │ │ │ │ ├─┼───────┼──────┼─────┼────┼──────┤ │22│102年5月6日至 │薏仁 │大潤發專櫃│735.2 │8萬3813元 │ │ │103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23│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1250.9 │14萬2603元 │ │ │104年12月31日 │ │ │ │ │ ├─┼───────┼──────┼─────┼────┼──────┤ │24│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3萬7636 │406萬9042元 │ │ │103年12月31日 │薏仁500g/包 │ │ │ │ ├─┴───────┴──────┴─────┴────┼──────┤ │ 小計:4萬4734.1公斤│500萬747元(│ │ │起訴書誤載為│ │ │500萬746元)│ ├─┬───────┬──────┬─────┬────┼──────┤ │25│102年5月6日至 │毛綠豆 │大潤發專櫃│1071.1 │12萬2105元 │ │ │105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 │26│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85 │9690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27│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6萬9935.│584萬741元 │ │ │103年12月31日 │毛綠豆 │ │5 │ │ │ │ │500g/包 │ │ │ │ ├─┴───────┴──────┴─────┴────┼──────┤ │ 小計:7萬1091.6公斤 │597萬2536元 │ ├─┬───────┬──────┬─────┬────┼──────┤ │28│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2萬9391.│210萬8451元 │ │ │103年12月31日 │綠豆500g/包 │ │8 │(起訴書誤載│ │ │ │ │ │ │為210萬9076 │ │ │ │ │ │ │元) │ ├─┴───────┴──────┴─────┴────┼──────┤ │ 小計:2萬9391.8公斤│210萬8451元 │ ├─┬───────┬──────┬─────┬────┼──────┤ │29│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7939.7 │84萬5836元 │ │ │103年12月31日 │紅豆600g/包 │ │ │ │ ├─┼───────┼──────┼─────┼────┼──────┤ │30│102年5月6日至 │紅豆 │大潤發專櫃│765 │8萬7210元 │ │ │102年12月31日 │(散賣) │ │ │ │ ├─┼───────┼──────┼─────┼────┼──────┤ │31│97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9萬4102 │1205萬4808元│ │ │103年12月31日 │紅豆500g/包 │ │ │ │ ├─┴───────┴──────┴─────┴────┼──────┤ │ 小計10萬2806.7公斤 │1298萬7854元│ ├─┬───────┬──────┬─────┬────┼──────┤ │32│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7,121.5 │82萬3584元 │ │ │105年12月31日 │粉圓500g/包 │ │ │ │ ├─┼───────┤ ├─────┼────┼──────┤ │33│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33,023.5│237萬5388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4萬145公斤│319萬8972元 │ ├─┬───────┬──────┬─────┬────┼──────┤ │34│101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5214 │33萬7024元 │ │ │103年12月31日 │非基因改造黃│ │ │ │ │ │ │豆600g/包 │ │ │ │ ├─┼───────┼──────┼─────┼────┼──────┤ │35│102年5月6日至 │非基因改造黃│大潤發專櫃│894 │4萬8276元 │ │ │103年12月31日 │豆(散賣) │ │ │ │ ├─┼───────┤ ├─────┼────┼──────┤ │36│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1187.2 │6萬4109元 │ │ │104年12月31日 │ │ │ │ │ ├─┼───────┼──────┼─────┼────┼──────┤ │37│98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全聯 │4萬5317 │362萬4477元 │ │ │103年12月31日 │非基因改造黃│ │ │ │ │ │ │豆500g/包 │ │ │ │ ├─┴───────┴──────┴─────┴────┼──────┤ │ 小計:5萬2612.2公斤│407萬3886元 │ ├─┬───────┬──────┬─────┬────┼──────┤ │38│98年1月1日至 │政豐活量農場│大潤發 │2569 │111萬2369元 │ │ │105年12月31日 │腰果300g/包 │ │ │ │ ├─┼───────┤ ├─────┼────┼──────┤ │39│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5284.2 │252萬1927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7853.2公斤│363萬4296元 │ ├───────────────────────────┼──────┤ │ 總計:56萬3860.9公斤│5555萬7642元│ │ │(起訴書誤載│ │ │為5555萬8267│ │ │元) │ └───────────────────────────┴──────┘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退貨名稱│ 退貨時間 │退貨數量│退貨廠商│重新出貨時間│重新出貨│重新出貨│重新出貨數│ │號│ │ │(公斤)│ │ │品名 │對象 │量(公斤)│ │ │ │ │ │ │ │ │ ├─────┤ │ │ │ │ │ │ │ │ │重新出貨總│ │ │ │ │ │ │ │ │ │價 │ ├─┼────┼──────┼────┼────┼──────┼────┼────┼─────┤ │1 │政豐活量│98年1月1日至│1349 │大潤發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200 │ │ │營養十味│105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營養十味│ ├─────┤ │ │養生米 │日 │ │ │日 │養生米 │ │1萬5600元 │ ├─┤1000g │ │ │ ├──────┤1000g ├────┼─────┤ │2 │ │ │ │ │98年1月1日至│ │全聯 │278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2萬2738元 │ ├─┤ │ │ │ ├──────┼────┼────┼─────┤ │3 │ │ │ │ │98年1月1日至│十味養生│大潤發專│171 │ │ │ │ │ │ │105年12月31 │米(散裝│櫃、愛買├─────┤ │ │ │ │ │ │日 │)/公斤 │專櫃 │1萬9494元 │ ├─┤ ├──────┼────┼────┼──────┼────┼────┼─────┤ │4 │ │97年1月1日至│5896 │全聯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905 │ │ │ │102年12月31 │ │ │102年12月31 │營養十味│ ├─────┤ │ │ │日 │ │ │日 │養生米 │ │7萬0590元 │ ├─┤ │ │ │ │ │1000g ├────┼─────┤ │5 │ │ │ │ │ │ │全聯 │1810 │ │ │ │ │ │ │ │ │ ├─────┤ │ │ │ │ │ │ │ │ │14萬8041元│ ├─┤ │ │ │ │ ├────┼────┼─────┤ │6 │ │ │ │ │ │十味養生│大潤發專│905 │ │ │ │ │ │ │ │米(散裝│櫃、愛買├─────┤ │ │ │ │ │ │ │)/公斤 │專櫃 │10萬3170元│ ├─┼────┼──────┼────┼────┼──────┼────┼────┼─────┤ │7 │政豐活量│98年1月1日至│1492 │大潤發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217 │ │ │營養黑糯│105年12月31 │ │ │105年12月31 │營養黑糯│ ├─────┤ │ │米1000g │日 │ │ │日 │米1000g │ │1萬7360元 │ ├─┤ │ │ │ ├──────┤ ├────┼─────┤ │8 │ │ │ │ │98年1月1日至│ │全聯 │229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2萬3365元 │ ├─┤ │ │ │ ├──────┼────┼────┼─────┤ │9 │ │ │ │ │98年1月1日至│黑糯米(│大潤發專│184 │ │ │ │ │ │ │105年12月31 │散裝)/ │櫃、愛買├─────┤ │ │ │ │ │ │日 │公斤 │專櫃 │2萬0976元 │ ├─┤ ├──────┼────┼────┼──────┼────┼────┼─────┤ │10│ │97年1月1日至│7283 │全聯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804 │ │ │ │103年12月31 │ │ │102年12月31 │營養黑糯│ ├─────┤ │ │ │日 │ │ │日 │米1000g │ │6萬4320元 │ ├─┤ │ │ │ ├──────┤ ├────┼─────┤ │11│ │ │ │ │97年1月1日至│ │全聯 │1745 │ │ │ │ │ │ │103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17萬8043元│ ├─┤ │ │ │ ├──────┼────┼────┼─────┤ │12│ │ │ │ │97年1月1日至│黑糯米(│大潤發專│876 │ │ │ │ │ │ │103年12月31 │散裝)/ │櫃、愛買├─────┤ │ │ │ │ │ │日 │公斤 │專櫃 │9萬9864元 │ ├─┼────┼──────┼────┼────┼──────┼────┼────┼─────┤ │13│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265.2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46 │ │ │農場黑豆│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黑豆│ ├─────┤ │ │600g │31日 │ │ │31日 │600g │ │3330元 │ ├─┤ │ │ │ ├──────┼────┼────┼─────┤ │14│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29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黑豆│ ├─────┤ │ │ │ │ │ │31日 │350g/包 │ │2342元 │ ├─┤ │ │ │ ├──────┼────┼────┼─────┤ │15│ │ │ │ │101年1月1日 │黑豆(散│大潤發專│36 │ │ │ │ │ │ │至105年12月 │裝)/公 │櫃、愛買├─────┤ │ │ │ │ │ │31日 │斤 │專櫃 │4104元 │ ├─┼────┼──────┼────┼────┼──────┼────┼────┼─────┤ │16│政豐活量│97年1月1日至│1817.55 │全聯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228 │ │ │農場黑豆│99年12月31日│ │ │99年12月31日│農場黑豆│ ├─────┤ │ │350g │ │ │ │ │600g │ │1萬7055元 │ ├─┤ │ │ │ │ ├────┼────┼─────┤ │17│ │ │ │ │ │政豐活量│全聯 │453 │ │ │ │ │ │ │ │農場黑豆│ ├─────┤ │ │ │ │ │ │ │350g/包 │ │3萬6940元 │ ├─┤ │ │ │ │ ├────┼────┼─────┤ │18│ │ │ │ │ │黑糯米(│大潤發專│229 │ │ │ │ │ │ │ │散裝)/ │櫃 ├─────┤ │ │ │ │ │ │ │公斤 │ │2萬6106元 │ ├─┼────┼──────┼────┼────┼──────┼────┼────┼─────┤ │19│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454.2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10 │ │ │農場非基│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非基│ ├─────┤ │ │因改造黃│31日 │ │ │31日 │因改造黃│ │6154元 │ │ │豆600g │ │ │ │ │豆600g/ │ │ │ │ │ │ │ │ │ │包 │ │ │ ├─┤ │ │ │ ├──────┼────┼────┼─────┤ │20│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23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非基│ ├─────┤ │ │ │ │ │ │31日 │因改造黃│ │1840元 │ │ │ │ │ │ │ │豆500g │ │ │ ├─┤ │ │ │ ├──────┼────┼────┼─────┤ │21│ │ │ │ │101年1月1日 │非基因改│大潤發專│56 │ │ │ │ │ │ │至105年12月 │造黃豆(│櫃、愛買├─────┤ │ │ │ │ │ │31日 │散裝)/ │專櫃 │3024元 │ │ │ │ │ │ │ │公斤 │ │ │ ├─┼────┼──────┼────┼────┼──────┼────┼────┼─────┤ │22│政豐活量│98年1月1日至│2361.5 │全聯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544 │ │ │農場非基│103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農場非基│ ├─────┤ │ │因改造黃│日 │ │ │日 │因改造黃│ │3萬736元 │ │ │豆500g │ │ │ │ │豆600g/ │ │ │ │ │ │ │ │ │ │包 │ │ │ ├─┤ │ │ │ ├──────┼────┼────┼─────┤ │23│ │ │ │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1075 │ │ │ │ │ │ │102年12月31 │農場非基│ ├─────┤ │ │ │ │ │ │日 │因改造黃│ │8萬5981元 │ │ │ │ │ │ │ │豆500g │ │ │ ├─┤ │ │ │ ├──────┼────┼────┼─────┤ │24│ │ │ │ │98年1月1日至│非基因改│大潤發專│540 │ │ │ │ │ │ │103年12月31 │造黃豆(│櫃、愛買├─────┤ │ │ │ │ │ │日 │散裝)/ │專櫃 │2萬9160元 │ │ │ │ │ │ │ │公斤 │ │ │ ├─┼────┼──────┼────┼────┼──────┼────┼────┼─────┤ │25│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1018.5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219 │ │ │農場粉 │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粉圓│ ├─────┤ │ │圓500g │31日 │ │ │31日 │500g/包 │ │1萬5396元 │ ├─┤ │ │ │ ├──────┤ ├────┼─────┤ │26│ │ │ │ │101年1月1日 │ │全聯 │215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1萬2466元 │ ├─┤ │ │ │ ├──────┼────┼────┼─────┤ │27│ │ │ │ │101年1月1日 │粉圓(散│大潤發專│216 │ │ │ │ │ │ │至105年12月 │裝)/公 │櫃、愛買├─────┤ │ │ │ │ │ │31日 │斤 │專櫃 │1萬1664元 │ ├─┤ ├──────┼────┼────┼──────┼────┼────┼─────┤ │28│ │97年1月1日至│4075.5 │全聯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429 │ │ │ │103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農場粉圓│ ├─────┤ │ │ │日 │ │ │日 │500g/包 │ │7629 │ ├─┤ │ │ │ ├──────┤ ├────┼─────┤ │29│ │ │ │ │97年1月1日至│ │全聯 │988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1萬4263元 │ ├─┤ │ │ │ ├──────┼────┼────┼─────┤ │30│ │ │ │ │97年1月1日至│粉圓(散│大潤發專│492.5 │ │ │ │ │ │ │103年12月31 │裝)/公 │櫃、愛買├─────┤ │ │ │ │ │ │日 │斤 │專櫃 │2萬6595元 │ ├─┼────┼──────┼────┼────┼──────┼────┼────┼─────┤ │31│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925.2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85 │ │ │農場紅豆│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紅豆│ ├─────┤ │ │600g │31日 │ │ │31日 │600g/包 │ │1萬9096元 │ ├─┤ │ │ │ ├──────┼────┼────┼─────┤ │32│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105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紅豆│ ├─────┤ │ │ │ │ │ │31日 │500g/包 │ │1萬2523元 │ ├─┤ │ │ │ ├──────┼────┼────┼─────┤ │33│ │ │ │ │101年1月1日 │紅豆(散│大潤發專│77 │ │ │ │ │ │ │至105年12月 │裝)/公 │櫃 ├─────┤ │ │ │ │ │ │31日 │斤 │ │8778元 │ ├─┤ │ │ │ ├──────┤ ├────┼─────┤ │34│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53 │ │ │ │ │ │ │至105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6042元 │ ├─┤ ├──────┼────┼────┼──────┼────┼────┼─────┤ │35│ │97年1月1日至│2951 │全聯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93 │ │ │ │103年12月31 │ │ │至102年12月 │農場紅豆│ ├─────┤ │ │ │日 │ │ │31日 │600g/包 │ │9548元 │ ├─┤ │ │ │ ├──────┼────┼────┼─────┤ │36│ │ │ │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886 │ │ │ │ │ │ │102年12月31 │農場紅豆│ ├─────┤ │ │ │ │ │ │日 │500g/包 │ │10萬5665元│ ├─┤ │ │ │ ├──────┼────┼────┼─────┤ │37│ │ │ │ │97年1月1日至│紅豆(散│大潤發專│385 │ │ │ │ │ │ │103年12月31 │裝)/公 │櫃 ├─────┤ │ │ │ │ │ │日 │斤 │ │4萬3890元 │ ├─┤ │ │ │ ├──────┤ ├────┼─────┤ │38│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41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4674元 │ ├─┼────┼──────┼────┼────┼──────┼────┼────┼─────┤ │39│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829.2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77 │ │ │農場綠豆│至105年12月 │ │ │至104年12月 │農場綠豆│ ├─────┤ │ │600g │31日 │ │ │31日 │600g/包 │ │1萬1210元 │ ├─┤ │ │ │ ├──────┼────┼────┼─────┤ │40│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66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綠豆│ ├─────┤ │ │ │ │ │ │31日 │500g/包 │ │5889元 │ ├─┤ │ │ │ ├──────┼────┼────┼─────┤ │41│ │ │ │ │101年1月1日 │綠豆(散│大潤發專│83 │ │ │ │ │ │ │至104年12月 │裝)/公 │櫃 ├─────┤ │ │ │ │ │ │31日 │斤 │ │4482元 │ ├─┤ │ │ │ ├──────┤ ├────┼─────┤ │42│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70 │ │ │ │ │ │ │至104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3780元 │ ├─┤ ├──────┼────┼────┼──────┼────┼────┼─────┤ │43│ │97年1月1日至│3720 │全聯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40 │ │ │ │103年12月31 │ │ │至102年12月 │農場綠豆│ ├─────┤ │ │ │日 │ │ │31日 │600g/包 │ │8854 │ ├─┤ │ │ │ ├──────┼────┼────┼─────┤ │44│ │ │ │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1082 │ │ │ │ │ │ │102年12月31 │農場綠豆│ ├─────┤ │ │ │ │ │ │日 │500g/包 │ │9萬6537元 │ ├─┤ │ │ │ ├──────┼────┼────┼─────┤ │45│ │ │ │ │97年1月1日至│綠豆(散│大潤發專│515 │ │ │ │ │ │ │103年12月31 │裝)/公 │櫃 ├─────┤ │ │ │ │ │ │日 │斤 │ │2萬7810元 │ ├─┤ │ │ │ ├──────┤ ├────┼─────┤ │46│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30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1620元 │ ├─┼────┼──────┼────┼────┼──────┼────┼────┼─────┤ │47│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531.6 │大潤發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78 │ │ │農場薏仁│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薏仁│ ├─────┤ │ │600g │31日 │ │ │31日 │600g/包 │ │1萬800元 │ ├─┤ │ │ │ ├──────┼────┼────┼─────┤ │48│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76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薏仁│ ├─────┤ │ │ │ │ │ │31日 │500g/包 │ │9681元 │ ├─┤ │ │ │ ├──────┼────┼────┼─────┤ │49│ │ │ │ │101年1月1日 │薏仁(散│大潤發專│47 │ │ │ │ │ │ │至104年12月 │裝)/公 │櫃 ├─────┤ │ │ │ │ │ │31日 │斤 │ │5358元 │ ├─┤ │ │ │ ├──────┤ ├────┼─────┤ │50│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33 │ │ │ │ │ │ │至104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3762元 │ ├─┼────┼──────┼────┼────┼──────┼────┼────┼─────┤ │51│政豐活量│97年1月1日至│1165.5 │全聯 │102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57 │ │ │農場薏仁│99年12月31日│ │ │至102年12月 │農場薏仁│ ├─────┤ │ │500g │ │ │ │31日 │600g/包 │ │1萬440元 │ ├─┼────┼──────┼────┤ ├──────┼────┼────┼─────┤ │52│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446.1 │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479 │ │ │農場薏仁│至103年12月 │ │ │102年12月31 │農場薏仁│ ├─────┤ │ │400g │31日 │ │ │日 │500g/包 │ │7萬5091元 │ ├─┤ │ │ │ ├──────┼────┼────┼─────┤ │53│ │ │ │ │97年1月1日至│薏仁(散│大潤發專│229.1 │ │ │ │ │ │ │103年12月31 │裝)/公 │櫃 ├─────┤ │ │ │ │ │ │日 │斤 │ │2萬6117元 │ ├─┤ │ │ │ ├──────┤ ├────┼─────┤ │54│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26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2964元 │ ├─┼────┼──────┼────┼────┼──────┼────┼────┼─────┤ │55│政豐活量│101年1月1日 │285 │大潤發 │102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60 │ │ │農場小薏│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農場小薏│ ├─────┤ │ │仁600g │31日 │ │ │31日 │仁600g/ │ │3900元 │ │ │ │ │ │ │ │包 │ │ │ ├─┤ │ │ │ ├──────┼────┼────┼─────┤ │56│ │ │ │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全聯 │33 │ │ │ │ │ │ │至102年12月 │農場小薏│ ├─────┤ │ │ │ │ │ │31日 │仁500g/ │ │2262元 │ │ │ │ │ │ │ │包 │ │ │ ├─┤ │ │ │ ├──────┼────┼────┼─────┤ │57│ │ │ │ │102年1月1日 │小薏仁(│大潤發專│33 │ │ │ │ │ │ │至104年12月 │散裝)/ │櫃 ├─────┤ │ │ │ │ │ │31日 │公斤 │ │1782元 │ ├─┤ │ │ │ ├──────┤ ├────┼─────┤ │58│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9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486元 │ ├─┼────┼──────┼────┼────┼──────┼────┼────┼─────┤ │59│政豐活量│97年1月1日至│3816 │全聯 │101年1月1日 │政豐活量│大潤發 │173 │ │ │農場小薏│102年12月31 │ │ │至102年12月 │農場小薏│ ├─────┤ │ │仁500g │日 │ │ │31日 │仁600g/ │ │2萬2230元 │ │ │ │ │ │ │ │包 │ │ │ ├─┤ │ │ │ ├──────┼────┼────┼─────┤ │60│ │ │ │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全聯 │1310 │ │ │ │ │ │ │102年12月31 │農場小薏│ ├─────┤ │ │ │ │ │ │日 │仁500g/ │ │10萬4691元│ │ │ │ │ │ │ │包 │ │ │ ├─┤ │ │ │ ├──────┼────┼────┼─────┤ │61│ │ │ │ │97年1月1日至│小薏仁(│大潤發專│516 │ │ │ │ │ │ │102年12月31 │散裝)/ │櫃 ├─────┤ │ │ │ │ │ │日 │公斤 │ │2萬7864元 │ ├─┤ │ │ │ ├──────┤ ├────┼─────┤ │62│ │ │ │ │102年1月1日 │ │愛買專櫃│56 │ │ │ │ │ │ │至102年12月 │ │ ├─────┤ │ │ │ │ │ │31日 │ │ │3024元 │ ├─┼────┼──────┼────┼────┼──────┼────┼────┼─────┤ │63│政豐活量│97年1月1日至│299.4 │大潤發 │97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68.4 │ │ │農場決明│105年12月31 │ │ │105年12月31 │農場決明│ ├─────┤ │ │子麥茶 │日 │ │ │日 │子麥茶 │ │6531元 │ ├─┤300g │ │ │ ├──────┤300g ├────┼─────┤ │64│ │ │ │ │98年1月1日至│ │全聯 │81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7933元 │ ├─┤ ├──────┼────┼────┼──────┤ ├────┼─────┤ │65│ │97年1月1日至│989.1 │全聯 │98年1月1日至│ │大潤發 │144 │ │ │ │103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 │ ├─────┤ │ │ │日 │ │ │日 │ │ │1萬3715元 │ ├─┤ │ │ │ ├──────┤ ├────┼─────┤ │66│ │ │ │ │97年1月1日至│ │全聯 │330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3萬2318元 │ ├─┼────┼──────┼────┼────┼──────┼────┼────┼─────┤ │67│政豐活量│98年1月1日至│201.6 │大潤發 │98年1月1日至│政豐活量│大潤發 │52.5 │ │ │農場腰果│105年12月31 │ │ │105年12月31 │農場腰果│ ├─────┤ │ │300g │日 │ │ │日 │300g │ │2萬1525元 │ ├─┤ │ │ │ ├──────┤ ├────┼─────┤ │68│ │ │ │ │98年1月1日至│ │全聯 │45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2萬1916元 │ ├─┤ ├──────┼────┼────┼──────┤ ├────┼─────┤ │69│ │97年1月1日至│2114.1 │全聯 │98年1月1日至│ │大潤發 │216 │ │ │ │103年12月31 │ │ │103年12月31 │ │ ├─────┤ │ │ │日 │ │ │日 │ │ │8萬8560元 │ ├─┤ │ │ │ ├──────┤ ├────┼─────┤ │70│ │ │ │ │97年1月1日至│ │全聯 │786 │ │ │ │ │ │ │102年12月31 │ │ ├─────┤ │ │ │ │ │ │日 │ │ │38萬2782元│ ├─┼────┼──────┼────┼────┼──────┼────┼────┼─────┤ │71│政豐開心│105年1月1日 │300.4 │大潤發、│105年1月1日 │政豐開心│大潤發專│280 │ │ │果1KG │至105年12月 │ │愛買 │至105年12月 │果(散裝│櫃、愛買├─────┤ │ │ │31日 │ │ │31日 │)/公斤 │專櫃 │13萬2720元│ ├─┼────┼──────┼────┼────┼──────┼────┼────┼─────┤ │72│政豐杏仁│105年1月1日 │302.9 │大潤發 │105年1月1日 │政豐杏仁│大潤發專│280 │ │ │果1KG │至105年12月 │ │ │至105年12月 │果(散裝│櫃、愛買├─────┤ │ │ │31日 │ │ │31日 │)/公斤 │專櫃 │13萬2720元│ ├─┴────┴──────┴────┴────┴──────┴────┴────┴─────┤ │ 總計 4萬4889.55公斤 總計 2萬3738.5公斤│ │ (起訴書誤載為4萬5139公斤) (起訴書誤載為2萬4042公斤)│ │ 263萬9916元│ │ (起訴書誤載為266萬1229元)│ └──────────────────────────────────────────────┘ 附表三:(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 出貨時間 │出貨品名│出貨對象 │出貨數量│ 出貨金額 │ │號│ │ │ │ │ │ ├─┼───────┼────┼─────┼────┼──────┤ │1 │97年1月1日至 │冬瓜茶 │大潤發 │7624塊 │31萬3495元 │ │ │105年12月31日 │600g/塊 │ │ │ │ ├─┼───────┤ ├─────┼────┼──────┤ │2 │102年5月6日至 │ │大潤發專櫃│7090塊 │24萬3187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3 │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5083塊 │17萬4347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4 │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1萬3451 │60萬3849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塊 │ │ ├─┴───────┴────┴─────┴────┼──────┤ │ 小計 33248塊 │133萬4878元 │ ├─┬───────┬────┬─────┬────┼──────┤ │5 │99年1月1日至 │黑糖冬瓜│大潤發 │6209塊 │27萬7774元 │ │ │105年12月31日 │茶 │ │ │ │ ├─┼───────┤600g/塊 ├─────┼────┼──────┤ │6 │102年5月6日至 │ │大潤發專櫃│7000塊 │26萬9501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7 │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2400塊 │9萬240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8 │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2萬1641 │104萬2267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塊 │ │ ├─┴───────┴────┴─────┴────┼──────┤ │ 小計:3萬7250塊│168萬1942元 │ ├─┬───────┬────┬─────┬────┼──────┤ │9 │101年1月1日至 │油蔥酥 │大潤發 │8914包 │39萬0575元 │ │ │105年12月31日 │300g/包 │ │ │ │ ├─┼───────┤ ├─────┼────┼──────┤ │10│102年5月6日至 │ │大潤發專櫃│80包 │2800元 │ │ │103年12月31日 │ │ │ │ │ ├─┼───────┤ ├─────┼────┼──────┤ │11│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1110包 │3萬885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1萬104包│43萬2225元 │ ├─┬───────┬────┬─────┬────┼──────┤ │12│98年1月1日至 │苦茶 │大潤發 │1467包 │5萬1200元 │ │ │105年12月31日 │100g/包 │ │ │ │ ├─┼───────┤ ├─────┼────┼──────┤ │13│105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40包 │152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14│97年1月1日至 │ │全聯 │2195包 │8萬4960元 │ │ │100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3702包 │13萬7680元 │ ├─┬───────┬────┬─────┬────┼──────┤ │15│97年1月1日至 │仙草茶 │大潤發 │3065包 │20萬3413元 │ │ │105年12月31日 │100g/2入│ │ │ │ ├─┼───────┤ ├─────┼────┼──────┤ │16│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516包 │1萬9608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17│97年1月1日至 │ │大潤發專櫃│5包 │19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3586包 │22萬3211元 │ ├─┬───────┬────┬─────┬────┼──────┤ │18│97年1月1日至 │青草茶 │大潤發 │5300包 │34萬5279元 │ │ │105年12月31日 │100g/2入│ │ │ │ ├─┼───────┤ ├─────┼────┼──────┤ │19│103年1月1日至 │ │愛買專櫃 │860包 │3萬211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20│97年1月1日至 │ │大潤發專櫃│5包 │190元 │ │ │105年12月31日 │ │ │ │ │ ├─┴───────┴────┴─────┴────┼──────┤ │ 小計:6165包 │37萬7579元 │ ├─────────────────────────┼──────┤ │ 總計:7萬498塊 │418萬7515元 │ │ 2萬3577包 │ │ │ (原判決誤載為9萬4055包) │ │ └─────────────────────────┴──────┘ 附表四:(時間:民國) ┌─┬──────┬───────┬───────────────┬──────┐ │編│扣案時間 │扣案地點 │ 扣案物 │ 備註 │ │號│ │ │ │ │ ├─┼──────┼───────┼───────────────┼──────┤ │1 │105年11月29 │臺中市大肚區中│電腦主機(會計)1臺 │ │ ├─┤日上午10時許│蔗路13號 ├───────────────┤ │ │2 │ │ │客戶通訊資料1冊 │ │ ├─┤ │ ├───────────────┤ │ │3 │ │ │產品目錄表1冊 │ │ ├─┤ │ ├───────────────┤ │ │4 │ │ │105年員工薪資表1冊 │ │ ├─┤ │ ├───────────────┤ │ │5 │ │ │客戶訂貨資料1冊 │ │ ├─┤ │ ├───────────────┤ │ │6 │ │ │每日生產表1冊 │ │ ├─┤ │ ├───────────────┤ │ │7 │ │ │客戶訂貨單1冊 │ │ ├─┤ │ ├───────────────┤ │ │8 │ │ │106年糖果業績及銷售額資料1冊 │ │ ├─┤ │ ├───────────────┤ │ │9 │ │ │大潤發出貨表(1)1冊 │ │ ├─┤ │ ├───────────────┤ │ │10│ │ │大潤發出貨表(2)1冊 │ │ ├─┤ │ ├───────────────┤ │ │11│ │ │南北流公司銷退貨明細表(一)1冊 │ │ ├─┤ │ ├───────────────┤ │ │12│ │ │南北流公司銷退貨明細表(二)1冊 │ │ ├─┤ │ ├───────────────┤ │ │13│ │ │政豐公司銷退貨明細表(一)1冊 │ │ ├─┤ │ ├───────────────┤ │ │14│ │ │政豐公司銷退貨明細表(二)1冊 │ │ ├─┤ │ ├───────────────┤ │ │15│ │ │磷化鋁gastoxin 1罐 │ │ ├─┤ │ ├───────────────┤ │ │16│ │ │應付帳款資料9箱 │ │ ├─┤ │ ├───────────────┤ │ │17│ │ │改標前包裝(開心果)12袋 │ │ ├─┤ │ ├───────────────┤ │ │18│ │ │開心果(改標後)3箱(1箱4袋) │ │ ├─┤ │ ├───────────────┤ │ │19│ │ │枸杞第2次改標前包奘1袋 │ │ ├─┤ │ ├───────────────┤ │ │20│ │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1臺 │ │ ├─┤ │ ├───────────────┤ │ │21│ │ │開心果改標後標籤3張 │ │ ├─┤ │ ├───────────────┤ │ │22│ │ │2013年生產有機燕麥仁2包 │ │ ├─┤ │ ├───────────────┤ │ │23│ │ │有效日期106年有機燕麥仁1包 │ │ ├─┤ │ ├───────────────┤ │ │24│ │ │日期章7個 │ │ ├─┤ │ ├───────────────┤ │ │25│ │ │五穀雜糧標籤1冊 │ │ ├─┤ │ ├───────────────┤ │ │26│ │ │餅乾標籤1冊 │ │ ├─┤ │ ├───────────────┤ │ │27│ │ │南北貨標籤1冊 │ │ ├─┤ │ ├───────────────┤ │ │28│ │ │106年到期花豆1包 │ │ ├─┤ │ ├───────────────┤ │ │29│ │ │106年11月28日到期蕎麥1包 │ │ ├─┤ │ ├───────────────┤ │ │30│ │ │106年11月29日到期黑糖玫瑰四物1│ │ │ │ │ │箱(1箱2包) │ │ ├─┤ │ ├───────────────┤ │ │31│ │ │未標示有效日期玉米粒1包 │ │ ├─┤ │ ├───────────────┤ │ │32│ │ │未標示有效日期粉圓1包 │ │ ├─┤ │ ├───────────────┤ │ │33│ │ │未標示有效日期小薏仁1箱(1箱3 │ │ │ │ │ │包) │ │ ├─┤ │ ├───────────────┤ │ │34│ │ │未標示有效日期黑糯米1箱(3包)│ │ ├─┤ │ ├───────────────┤ │ │35│ │ │106年11月28日到期綠豆仁1包 │ │ ├─┤ │ ├───────────────┤ │ │36│ │ │106年11月28日到期糯小米1包 │ │ ├─┤ │ ├───────────────┤ │ │37│ │ │106年11月29日到期黑糖玫瑰蔓越 │ │ │ │ │ │莓1箱(3包) │ │ ├─┤ │ ├───────────────┼──────┤ │38│ │ │巴西迷你巧克力水果糖10包 │衛生局責付業│ ├─┤ │ ├───────────────┤者保管 │ │39│ │ │巴西迷你硬糖7包 │ │ ├─┤ │ ├───────────────┤ │ │40│ │ │綜合果干(純素)5.5包 │ │ ├─┤ │ ├───────────────┤ │ │41│ │ │巴西草莓夾心糖1包 │ │ ├─┤ │ ├───────────────┤ │ │42│ │ │巴西迷你硬糖1包 │ │ ├─┤ │ ├───────────────┤ │ │43│ │ │巴西迷你水果夾心糖2包 │ │ ├─┤ │ ├───────────────┤ │ │44│ │ │日月潭紅茶禮盒54盒 │ │ ├─┤ │ ├───────────────┤ │ │45│ │ │日月潭紅茶2袋 │ │ ├─┤ │ ├───────────────┤ │ │46│ │ │散裝蜜餞果乾系列2包 │ │ ├─┤ │ ├───────────────┤ │ │47│ │ │瑪奇妮水果風味軟糖(夾心)1包 │ │ ├─┤ │ ├───────────────┤ │ │48│ │ │巴西水果迷你水果夾心糖3包 │ │ ├─┤ │ ├───────────────┤ │ │49│ │ │巴西草莓夾心糖4包 │ │ ├─┤ │ ├───────────────┤ │ │50│ │ │黑胡椒切片3包 │ │ ├─┤ │ ├───────────────┤ │ │51│ │ │竹炭花生4包 │ │ ├─┤ │ ├───────────────┤ │ │52│ │ │巧克力味奶片糖1包 │ │ ├─┤ │ ├───────────────┤ │ │53│ │ │麥戀燕麥味奶片糖果1包 │ │ ├─┤ │ ├───────────────┤ │ │54│ │ │有機葵花子1箱 │ │ ├─┤ │ ├───────────────┤ │ │55│ │ │毛綠豆2包 │ │ ├─┤ │ ├───────────────┤ │ │56│ │ │巧克力63箱 │ │ ├─┤ │ ├───────────────┤ │ │57│ │ │金幣巧克力82箱 │ │ ├─┤ │ ├───────────────┤ │ │58│ │ │夏威夷軟糖1箱 │ │ ├─┤ │ ├───────────────┤ │ │59│ │ │五穀類24箱 │ │ ├─┤ │ ├───────────────┤ │ │60│ │ │菊花17箱 │ │ ├─┤ │ ├───────────────┤ │ │61│ │ │仙草茶、苦茶、青草茶1包 │ │ ├─┤ │ ├───────────────┤ │ │62│ │ │油蔥酥502包 │ │ ├─┤ │ ├───────────────┤ │ │63│ │ │糖果110箱 │ │ ├─┤ │ ├───────────────┤ │ │64│ │ │穀類(燕麥、小米、紅豆、黃豆、│ │ │ │ │ │糙米、紅豆)40箱 │ │ ├─┤ │ ├───────────────┤ │ │65│ │ │有機糙米36箱 │ │ ├─┤ │ ├───────────────┤ │ │66│ │ │有機糙米1包 │ │ ├─┼──────┼───────┼───────────────┼──────┤ │67│105年12月6日│臺中市大肚區中│陳雯琪所使用筆記型電腦1臺 │ │ ├─┤上午11時55分│蔗路13號之1 ├───────────────┤ │ │68│許 │ │陳雯琪所使用電腦主機1臺 │ │ ├─┤ │ ├───────────────┤ │ │69│ │ │陳幸蕙所使用筆記型電腦1臺 │ │ ├─┤ │ ├───────────────┤ │ │70│ │ │洪翊恩所使用電腦主機1臺 │ │ └─┴──────┴───────┴───────────────┴──────┘ 附表五:(金額:新臺幣) ┌─┬─────────────────┬─────┬─────────┐ │編│ 帳戶 │ 金額 │ 備註 │ │號│ │ │ │ ├─┼─────────────────┼─────┼─────────┤ │1 │政豐公司所申設三信商業銀行帳號 │65萬5454元│參106年度聲扣字第2│ │ │1120105222號帳戶 │ │號偵查卷第6頁 │ ├─┼─────────────────┼─────┼─────────┤ │2 │政豐公司所申設元大商業銀行帳號 │0元 │參原審卷四第363 頁│ │ │00013116078870號帳戶 │ │ │ ├─┼─────────────────┼─────┼─────────┤ │3 │政豐公司所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522元 │參原審卷四第365 頁│ │ │018220025754號帳戶 │ │ │ ├─┼─────────────────┼─────┤ │ │4 │政豐公司所申設台中商業銀行帳號 │已結清 │ │ │ │018100015700號帳戶 │ │ │ ├─┼─────────────────┼─────┼─────────┤ │5 │政豐公司所申設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92元 │參原審卷四第367 頁│ │ │940007766號帳戶 │ │ │ ├─┼─────────────────┼─────┼─────────┤ │6 │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元 │參原審卷四第369 至│ │ │4230162002352號帳戶 │ │373 頁 │ ├─┼─────────────────┼─────┤ │ │7 │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0元 │ │ │ │423100062256號帳戶 │ │ │ ├─┼─────────────────┼─────┤ │ │8 │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3萬1026元 │ │ │ │423100062268號帳戶 │ │ │ ├─┼─────────────────┼─────┤ │ │9 │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7353元 │ │ │ │423100062508號帳戶 │ │ │ ├─┼─────────────────┼─────┤ │ │10│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11元 │ │ │ │423100062557號帳戶 │ │ │ ├─┼─────────────────┼─────┤ │ │11│政豐公司所申設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已結清 │ │ │ │423160043366號帳戶 │ │ │ ├─┼─────────────────┼─────┼─────────┤ │12│政豐公司所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元 │參原審卷四第375 頁│ │ │707101021765號帳戶 │ │ │ ├─┼─────────────────┼─────┤ │ │13│政豐公司所申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139元 │ │ │ │707102004031號帳戶 │ │ │ ├─┼─────────────────┼─────┼─────────┤ │14│政豐公司所申設凱基商業銀行帳號 │4653元 │參原審卷一第226 頁│ │ │004118474304號帳戶 │ │ │ ├─┼─────────────────┼─────┼─────────┤ │15│政豐公司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已結清 │參原審卷四第377 頁│ │ │59630318688000號帳戶 │ │ │ ├─┼─────────────────┼─────┤ │ │16│政豐公司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元 │ │ │ │59630156789600號帳戶 │ │ │ ├─┼─────────────────┼─────┤ │ │17│政豐公司所申設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0元 │ │ │ │5963861889900號帳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