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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汪漢卿林洲富彭洪英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其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其儒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裁定全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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