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
- 抗告人
- 吳其儒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吳其儒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一、二所示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確定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判決),係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關係,論處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55 條第2項、第1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第1 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既經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首揭規定,即不得抗告,其猶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原裁定附記得提起抗告,係屬誤載,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