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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

詐欺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世淙黃瑞華洪兆隆楊智勝吳冠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

抗告人
吳其儒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刑智聲字第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吳其儒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一、二所示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確定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 年度刑智再字第1 號判決),係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關係,論處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犯刑法第255 條第2項、第1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第1 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既經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首揭規定,即不得抗告,其猶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原裁定附記得提起抗告,係屬誤載,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吳 冠 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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