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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洲富

上訴人
陳榆薇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
被上訴人
捷康生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品超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營業秘密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第三審利益需逾150萬元:按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2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司法院業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此不論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有其適用。故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雖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倘因上訴所得受之財產權利益不逾上開規定之金額,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職是,不論上訴人是否就本院10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自應審酌本件上訴是否符合上開規定。

二、上訴人之上訴第三審利益僅60萬元:本件被上訴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起訴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00萬元(見原審卷第7頁),經臺中地院判決駁回。嗣被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爰判決部分廢棄,並改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60萬元,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敗訴部分,前於109 年8 月3 日提起第三審上訴(見本院卷第257頁)。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3項及司法院前開命令所規定之150萬元,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法所許。準此,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營業秘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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