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格港
- 選任辯護人
- 蘇勝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43號、109年度訴字第291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079號、109年度偵字第3149號、第8994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2688號、第326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㈦關於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廖格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結束營業及退出品牌加盟協議書」壹份,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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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