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宇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思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熊誦梅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翁榮財
- 被上訴人
- 蔡政達
- 被上訴人
- 方敏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應更正為「得上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得提起上訴,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教示部分記載「不得上訴」,顯係誤載,且與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