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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2110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3上訴人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4

5代表人李慶融

6被上訴人姬禹軒

7

8

9上列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姬禹軒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10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第一審

11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智附民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

12本院判決如下:

13主文

14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5事實及理由

16一、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17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7年5月1日重製及公開傳輸上

18訴人之攝影著作作為銷售,上訴人於107年12月24日提出告

19訴,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新

20臺幣(下同)60,000元。並聲明:

21被上訴人應賠上訴人6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3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24被上訴人於原審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25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聲明不服,

26提起上訴。

27二、本件被上訴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11決處刑,經原審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後,檢察官提起上訴,

2本院於110年3月31日以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7號刑事

3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因此,

4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一併發回,以維當事人之審級利

5益。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其發回原審法院。

6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

772條,判決如主文。

8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0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11法官吳俊龍

12法官何若薇

13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4不得上訴。

15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16書記官謝金宏

17

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10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