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威甫
- 選任辯護人
- 陳軾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陳威甫緩刑貳年。
事實
一、陳威甫明知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係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炬旺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等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某不詳時間起至109年3月6日7時55分許止,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自不詳網頁下載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電磁紀錄檔案,再重製上傳至其Google帳號「fukawa947.chs0000000.nctu.edu.tw」之雲端硬碟內,旋開放並分享上揭雲端硬碟權限予其熟識之特定多數人,使特定多數人得連結接收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內容,以此方式重製、公開傳輸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侵害炬旺公司著作財產權。嗣炬旺公司發覺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炬旺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被告陳威甫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均不爭執本院所引用如後所述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無不適當之情事,是依前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已提示當事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得以充分表示意見,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84頁、第140頁至第142頁),核與證人蔡學淵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卷第102頁至第103頁、原審卷第第91頁至第94頁、第100頁至第102頁),且經告訴代理人陳盈妤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述明確(見偵卷第5頁、第71頁),並有Google帳號「fukawa947.chs0000000.nctu.edu.tw」之雲端硬碟內截圖照片37張、被告臉書資訊照片、告訴人炬旺公司之專屬授權合約書影本、授權合約書中譯本及原始授權人公示資料在卷可查(見偵卷第11頁至第43頁、第45頁至第54頁、第55頁至第58頁、第73頁至第97頁、第112頁至第150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之說明:按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所謂公開傳輸者,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 款前段、第10款定有明文。準此,相較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類型可知,公開傳輸將使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得經由網路瀏覽觀看著作內容,其對著作財產權之危害,較擅自重製行為影響為重。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重製告訴人之視聽著作,並公開傳輸於其Google帳號「fukawa947.chs0000000.nctu.edu.tw」之雲端硬碟內,且開放、分享該雲端硬碟權限予熟識之特定多數人,使特定多數人得以藉由網路連結瀏覽觀看,其所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因公開傳輸行為較重製行為犯罪情節為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又被告在上開雲端硬碟公開傳輸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別,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同此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並審酌被告無視本案電影製作所需花費大量金錢及時間,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所為顯不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實應予非難,考量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時均否認,未見悔悟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案發時就讀交通大學,現於臺灣科技大學就讀專利研究所,住該大學學生宿舍,未婚無子女,經濟狀況小康,復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本案犯行前無前科之品行、所公開傳輸之對象係特定友人,所生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又被告雖於原審判決後,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成立調解,且已付清調解金額9萬元與告訴人,並經告訴人同意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92頁),然綜合上述量刑事由,特別關於被告犯後於原審仍否認犯罪,即便審酌上述原審判決後之和解情形,仍難認原審所為宣告刑有何不當,是被告提起本件上訴,原否認犯罪,惟僅係與原審為相同之否認答辯,並非事實,且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坦承全部犯罪,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其於上訴書所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被告辯護人雖於刑事準備狀謂被告所犯情節輕微,復於本院審理期間全部自白,應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減輕其刑云云(見本院卷第95頁至第107頁),惟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即就個案量刑審酌之情狀為整體綜合之觀察,苟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為之觀察,倘其刑之量定並未逾越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亦不生量刑畸重之裁量權濫用,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判決就被告之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其理由欄內具體說明,業如前述,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兼顧被告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既未逾越法定範圍,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畸重或有所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核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自難指原審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又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項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而酌量減輕其刑之認定,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查被告係利用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自不詳網頁重製如附表編號㈠至所示影片,並公開傳輸至前揭雲端硬碟內,開放權限供特定多數人連結接收,是其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客觀上並無何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情狀而應予憫恕之情,自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餘地。基此,被告辯護人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被告所為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之宣告: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67頁、本院卷第145頁),其此次因一時失慮犯案,但其終能於本院坦承犯行,堪認有悔意,復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且依調解條件履行完畢,因而取得告訴人之諒解,並願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第92頁),參酌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可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金錢賠償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原審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結,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智慧財產第三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影片檔案中文片名 ㈠ 8級警戒 ㈡ 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 ㈢ 一屍到底 ㈣ 夜半鬼哭聲 ㈤ 屍速列車 ㈥ 德魯大叔 ㈦ 我不是藥神 ㈧ 我只是個計程車司機 ㈨ 每天回家老婆都在裝死 ㈩ 熔爐 軍艦島 送行者:禮儀師的樂章 鬼病院:靈異直播 死亡筆記本 死亡筆記本:決勝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