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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

偽造文書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彭洪英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格港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43號、109年度訴字第291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5079號、109年度偵字第3149號、第8994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2688號、第326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㈦關於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廖格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結束營業及退出品牌加盟協議書」壹份,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

請點選右方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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