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李為成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任秀妍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美惠律師
- 告訴人
- 臺灣福吉米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鈴木勝弘
- 告訴代理人
- 劉志鵬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陳文靜律師
- 告訴代理人
- 洪維德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