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政達
- 被告
- 翁榮財
- 被告
- 方敏郎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呂光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曾鈺珺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張聰耀律師
-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翁榮財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