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政達、翁榮財、方敏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達 被 告 翁榮財 被 告 方敏郎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光律師 曾鈺珺律師 張聰耀律師 參 與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榮財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維心 法官 陳端宜 法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