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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7號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維心陳端宜蔡如琪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政達
被告
翁榮財
被告
方敏郎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光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鈺珺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聰耀律師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翁榮財

本件原指定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執行職務,因趙技術審查官業於

111年3月1日歸建,故本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李維心

法官 陳端宜

法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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