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蔡慧雯、彭凱璐、李郁屏
- 當事人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 訴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上 訴 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 訴 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 訴 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 訴 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 訴 人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上 訴 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佩蓮律師 被 上訴人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名:福 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樂 被 上訴人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樂 上 訴 人 辜耀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 訴 人 劉佳豐 許志銘 黃立名 黃立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林金淵 傅銘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免為假執行之預供擔保金額 」欄關於「18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奎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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