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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蔡慧雯彭凱璐李郁屏

上訴人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上訴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上訴人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訴人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上訴人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訴人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上訴人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蓮律師
被上訴人
香港商迪士尼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原名:福
被上訴人
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樂
被上訴人
美商國家地理頻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樂
上訴人
辜耀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上訴人
劉佳豐
上訴人
許志銘
上訴人
黃立名
上訴人
黃立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林金淵
上訴人
傅銘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免為假執行之預供擔保金額」欄關於「18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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