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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蔡慧雯彭凱璐李郁屏
  • 法定代理人
    張璠、王明玉、練台生

  • 當事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辜耀昌劉佳豐許志銘黃立名黃立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璠 上 訴 人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 訴 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佩蓮律師 被 上訴 人 辜耀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佳豐 許志銘 黃立名 黃立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金淵 傅銘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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