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張璠、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玉、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辜耀昌、劉佳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璠 上 訴 人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 訴 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複 代理 人 吳佩蓮律師 被 上訴 人 辜耀昌 訴訟代理人 邱一偉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佳豐 許志銘 黃立名 黃立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韋德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人 林金淵 傅銘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