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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蔡慧雯彭凱璐李郁屏
  •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翁榮財

  • 上訴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政達方敏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冠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宇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林伯榮律師 熊誦梅律師 被 上訴 人 永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翁榮財 被 上訴 人 蔡政達 方敏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張聰耀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8月30日起施行,而依該法第75條第2項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案係在110年12月22日繫屬 於本院,此有卷附蓋有上開收文日期章戳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12月21日南院武刑冬107重附民9字第0000000000號 函1紙存卷為憑,自應適用112年8月30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按審理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翁榮財、蔡政達、 方敏郎被訴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原審以107年度重 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審刑事判決提 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參照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指謫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 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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